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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鎖定
根據《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上證所還調整了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為參照上證180指數成份股並滿足《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180只股票,以及滿足《實施細則》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 中文名
-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 頒佈單位
- 上證所
- 頒佈時間
- 2011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
- 2011年11月25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簡介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交易權限管理。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繫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投資者通過會員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户。
信用證券賬户的開立和註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權限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户了結有關融資融券合約,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十一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户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第十三條 客户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户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客户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客户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户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户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户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條 會員與客户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户實際使用資金或使用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户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二十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户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條 會員根據與客户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户的信用證券賬户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三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四條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標的證券為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近三個月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20億元;
(三)基金持有户數不少於4000户。
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範圍內選取和確定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佈。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第二十七條 會員向其客户公佈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佈的標的證券範圍。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會員與其客户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户自行約定。
第三十條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第三十一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户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二條 會員向客户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三條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淨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五)權證折算率為0%。
第三十四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佈。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條 會員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保證金可用餘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四十條 會員應當對客户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户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户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户信用證券賬户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户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户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條 客户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户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户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户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二條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户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準,並向市場公佈。
第四十四條 會員公佈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五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户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佈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隻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第四十八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
第六章 風險控制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佈。
第五十一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佈: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範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三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户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户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權限。
第七章 其他事項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户和信用證券賬户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七條 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户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户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户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主動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五)異常交易行為,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六)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算後的份額的乘積。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户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户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六十一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修改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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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實施細則 融資融券業務轉為"常規"
- 2. 《上交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全文
- 3. 上交所、深交所將融資保證金比例從50%提高至100%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