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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

鎖定
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成立於2004年12月,是經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其前身是成立於1999年的上海市高科技企業孵化器網絡。
中文名
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
地    點
上海
性    質
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
2004年12月

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協會簡介

經過幾年的發展,上海市孵化器已由99年的13家發展到31家,建成了集成電路設計等專業孵化器12家,通過了ISO質量體系認證的有4家,形成了由政府投資為主及由大學、風險投資公司、民營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格局。協會的成員單位有51家,其中包括上海市31家高科技企業孵化器和20家投資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科技企業等。
協會將依據國家和上海市的法律、法規,促進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並堅持“服務、自律、協調、交流”的工作方針,通過學術研究,制訂發展規劃,加強自律管理,搭建服務平台、建立信息網站、開展諮詢服務,實施資質認定,進行行業協調,開展專業培訓,加強交流合作等多種方式,促進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向規範化、專業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理事組成

第二屆理事會組成名單 [1] 
名譽理事長:王榮(上海市科技創業中心高級顧問)
理事會理事長:林旭偉(上海市科技創業中心主任)
高級顧問:徐貫華(上海市高科技企業孵化器網絡指導委員會秘書長)
秘書長:姚福根(上海市科技創業中心高級顧問)
理事會副理事長(8名):
2、上海張江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紀 龍
4、上海上大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 潘志浩
5、上海慧谷高科技創業中心 李 湛
6、集成電路設計創業中心 趙華鑫
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為(19名):
3、上海張江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紀 龍
5、上海上大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 潘志浩
6、上海慧谷高科技創業中心 李 湛
7、集成電路設計創業中心 趙華鑫
9、上海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 李 明
13、上海八六三信息安全產業基地有限公司 李彥雄
16、新疆上海合作基地 王 旗
17、上海科威國際技術轉移中心 街 寧
18、《科技創業》雜誌 範偉軍

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會員管理

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會員管理條例(辦法)
一、入會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對本協會的業務有一定的興趣;
3、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滿足下列條件之
一:為中小科技企業提供創業支持與中介和專業服務;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發、生產與服務;進行高新技術產業的風險投資等。
4、願意按規定繳納會費和履行會員的義務。
(二)單位會員
1、應在下列機構範圍之內: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諮詢服務機構、
中介機構、投融資機構、科研機構、高科技企業以及與科技企業成長相關的各種機構;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良好的經營業績,有按時繳納會費的能力。
二、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3、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4、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三、會員須履行的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協會章程;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或資料。
四、會員享受的服務
1、及時、免費獲得有關創業孵育的最新政策信息;
2、免費獲得有關創業孵育的各類(包括項目、資金、市場等)
最新信息;
3、免費獲得本會每期會刊或工作簡報;
4、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培訓、論壇、項目發佈會、成果
交易會、展覽會、沙龍和國內外考察交流等各項活動;
5、優先、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諮詢、融資、商務、中介等服務;
6、優先、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理論書籍和其他出版物。
五、入會程序
1、向本協會辦公室提交一份入會申請書及《會員入會申請表》”;
2、協會秘書長對候選會員的入會申請書進行初審;
3、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協會辦公室發給吸收入會通知書和會員證書及本會章程等
資料。
六、入會所需提供材料
1、入會申請書、會員入會申請表(一式兩份);
2、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簡介(包括企業商標、宣傳資料等);
七、會費
(一)會費標準
1、一般單位會員1000元/年;
2、理事單位5000元/年;
3、副理事長單位會員10000元/年;
4、理事長單位會員50000元/年;
(二)會費繳納辦法
1、會員入會時一次性繳納一年的會費;
2、每年3月31日前為當年會費繳納期。在此期間以後入會的會員,入會時即繳納當年的會費;
3、會員可到協會辦公室繳納會費,或者把會費匯至協會銀行賬號上:
户名: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
地址:上海欽州路100號406室
開户銀行:上海銀行漕河涇支行
賬號:31687400001092560
八、退會
1、會員要求退會,需以書面申請報協會,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後,協會以正式書面通知申請退會者,並及時收回會員證書。
2、本協會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3、本協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協會的聲譽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九、會員管理
為了方便與會員的聯繫,會員單位應指定專人作為會員聯繫人,協會與會員間的有關事宜,均與會員聯繫人聯繫,會員聯繫人負有與協會主動聯繫的責任。為了保證會員的權益,會員聯繫人對協會所發的任何需回覆的信息,收到後應有明確反饋信息。若會員更換聯繫人,應主動通知本會。
[2] 

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協會章程

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章程
2008年12月19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協會(英文名為Shanghai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縮寫STBI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上海市各科技企業孵化器、投融資機構、企業管理諮詢、法律、社會中介組織、企業等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服務、引導、協調、規範”的原則,加強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以及和國際國內其他孵化器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促進上海科技企業孵化器進一步向國際化、規範化、專業化方向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民政局社會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上海市欽州路100號,活動地域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協會的工作任務包括:
(一)探討企業孵化器在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科研技術成果向生產力轉化過程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訂專業規劃、標準和規範,加強專業引導和管理,規範行為。
(三)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信息統計,收集、分析和發佈專業。
(五)加強孵化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合作。促進上海市孵化機構之間互相支持,優勢互補,會同有關部門為孵化企業排憂解難,為中小科技企業健康發展服務。
第八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通過培訓、沙龍、項目合作等多種方式,加強企業同科研、中介服務、風險投資機構的聯絡與合作。
第九條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協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它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協會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協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一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自願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為中小科技企業提供創業支持與中介和專業服務;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發、生產與服務;進行高新技術產業的風險投資等。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理事會授權的本協會辦公室發給吸收入會通知書和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須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或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由,應向本協會書面申明,並交回會員證。
本協會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本協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被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協會終止等一切重大事項;
(五)制定會費標準。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協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職責
(一)組織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領導本協會及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八)制訂協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故本人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其他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二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三條中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所述的職責,常務理事會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名譽理事長和高級顧問,由理事會聘任;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討論決定並聘任。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方式,理事單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由理事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委託人員擔任,組成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任期三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經有關部門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章程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與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