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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電鍍協會

鎖定
上海市電鍍協會成立於1984年6月,前身為上海市機械工藝協會所屬上海市電鍍協會,是上海地區電鍍企業及相關的電鍍設備、材料、設計、科研、教學和經營以及電鍍有關的單位組成的行業組織,現有會員單位360餘家,遍及汽車、電子、通訊、機電、化工、儀表、輕工、建築、航天、航空、船舶、冶金、軍工等行業。協會於2004年3月換屆組成第五屆理事會,民主選舉施錦成高工任理事長,專職秘書長由副理事長王國祥兼任。協會主管部門上海市經委、協會地址設在上海市機械製造工藝研究所內。
中文名
上海市電鍍協會
外文名
SHANGHAI ELECTRO PLATING ASSOCIATION
前    身
機械工藝協會所屬上海市電鍍協會
成立於
1984年
地    區
上海市

上海市電鍍協會協會簡介

上海市電鍍協會 [1]  (英文譯名SHANGHAI ELECTRO PLAT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EA)成立於1984年6月,前身為上海市機械工藝協會所屬上海市電鍍協會,1995年3月21日經上海市民政局登記(滬社登字50177599-8號,社團法人代碼50177599-8)的一級協會。是上海地區電鍍企業及相關的電鍍設備、材料、設計、科研、教學和經營以及電鍍有關的單位組成的行業組織,有會員單位360餘家,遍及汽車、電子、通訊、機電、化工、儀表、輕工、建築、航天、航空、船舶、冶金、軍工等行業。協會於2004年3月換屆組成第五屆理事會,民主選舉施錦成高工任理事長,專職秘書長由副理事長王國祥兼任。協會主管部門上海市經委、協會地址設在上海市機械製造工藝研究所內。
上海市電鍍協會的宗旨是: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協會發揮橋樑與紐帶、參謀與助手的功能,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協助政府,從事電鍍行業的管理,為電鍍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機制,協調、監督和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聯合各個方面力量,推動電鍍生產向綠色化,集約化、節能、降耗、增效等方向健康發展。
上海市電鍍協會下設:青年工作委員會、老電鍍工作委員會、台資企業聯誼會、熱鍍鋅專業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清潔生產工作委員會、市場經營技術諮詢服務部,技術創新委員會。
上海市電鍍協會日常工作機構是秘書處,上海市電鍍協會副理事長王國祥兼秘書長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上海市電鍍協會與許多國家的電鍍團體建立聯繫,與台灣、香港地區的電鍍界經常開展交流與合作。 [2] 
上海市電鍍協會的會刊是:《上海電鍍》,網站名為:上海電鍍。
上海市電鍍協會努力實踐協會的宗旨,充分發揮行業中介組織的作用,積極開展行業准入、政策指導、技術創新、規範自律、信息交流、統計、培訓、諮詢等各方面工作,致力健全、維護市場秩序,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為推動行業發展服務。

上海市電鍍協會行業公約

上海電鍍行業公約(試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上海電鍍行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和競爭秩序,規範企業行為,提升行業形象,維護行業共同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據《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有關規定和《上海市電鍍協會章程》,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特制定上海電鍍行業公約(以下簡稱“行約”)。
第二條 本行約是上海電鍍行業實行自律性管理的依據。
上海市電鍍協會是行業的自律性組織。
上海電鍍協會會員單位均應遵守本行約;在本市範圍內從事電鍍行業或與電鍍行業相關的非會員單位,可自願加入本行約。
第三條 上海市電鍍協會負責本行約的制定、修訂、實施和監督。
規約
第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職業衞生等有關規定,合法經營,依法納税。
第五條 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未經許可,更經營內容利範同。
第六條 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
遵循社會主義的市場原則,文明生產,誠實經營,公平競爭,講求信用。
第七條 建立健全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科學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會計制度,規範成本核算,合理經營價格。
第八條 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或客户的質量要求,不斷完善檢測手段和檢測程序,不弄虛作假,不偷工減料,不以次充好。
第九條 遵守社會公德,遵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嚴守承諾,嚴格履約,誠信協作。不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不惡意壓價,降價或抬價,不損害他人名譽信用。
第十條 科技立業,保證科技投入,不斷推進技術創新,自覺施行清潔生產。
第十一條 以人為本。努力開發,利用人力資源,尊重人才,實施職業培訓,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配合上海市電鍍協會為掌握行業動態,把握市場趨勢,推進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發展,為政府和企業經營決策服務,維護行業共同利益所開展的行業調查、統計、協調、調解等工作,及時、準確的提供本企業有關的資料數據。上海市電鍍協會應當對行使職能所獲得的原始資料數據進行保密,未經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三條 積極參加協會舉行的各項活動,執行協會各項決議,參與行業全面建設,為行業發展提供合理化建議。
附則
第十四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行約的實施、督促、檢查、總結,以及受理違約舉報和投訴等日常事務。對違約者的違約情況進行調查,提供批評教育;對屢次違約或違約情節嚴重者,經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給以通報,公告與開除會籍等處理: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建議有着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加入行約的單位可以向協會秘書處提出對行約的修改意見書,協會秘書處應當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行約修訂,由協會秘書處提出修訂方案,報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協會理事會通過,並予公告。
第十六條 本行約有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七條 本行約由上海市電鍍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行約經上海市電鍍協會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3] 

上海市電鍍協會協會章程

上海市電鍍協會章程
二○○八年六月二日會員大會通過,經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團管理局二○○八年六月二十日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電鍍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Electroplating Association,縮寫S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市的從事電鍍企業單位為主體,並吸收科研、設計、教學和經貿等與電鍍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從事對電鍍企業的管理;為電鍍企業的共同利益服務;建立電鍍企業自律機制,協調、監督和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聯合各方面力量,推動電鍍生產向清潔生產、節能、降耗、減排、增效等方向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閘北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開展對電鍍企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配合政府進行管理,提出發展電鍍專業化、清潔生產等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意見與建議;
2.建立健全電鍍企業的自律機制,開展以上海市電鍍企業基本生產條件“達標”為主要內容的自律管理;
3.接受政府委託制定電鍍發展中、長期規劃,審議有關電鍍重大技術改造、審議有關電鍍重大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等項目,電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以及承辦政府授權和委託的各項工作;
4.組織電鍍技術培訓、技術諮詢與協作、信息交流,推廣電鍍“四新”技術及節能、環保等科技成果;
5.組織與國內外電鍍機構和企業之間對口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並參與各類有關電鍍方面的展示與展覽;
6.規範電鍍市場行為,維護電鍍企業的合法權益,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電鍍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7.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相關電鍍技術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編輯出版電鍍刊物。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調研規劃、諮詢服務、信息交流、教育培訓、編輯出版刊物、向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承辦政府授權和委託的事項。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2.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開、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3.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及個人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電鍍生產或與電鍍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
2.承認本會《章程》;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履行申請入會程序。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會員單位需確定1~2名代表,其中1名應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生產、技術和經營等負責人。當會員代表職務變動時,會員單位代表人選也應隨之變動,並及時向秘書處辦理相關會員代表變更手續;
4.經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發給《上海市電鍍協會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3.優先獲得本會各類服務的權利;
4.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按規定每年足額交納會費;
6.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生產、技術、經營及管理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須退回《上海市電鍍協會會員證》。會員超過二年不履行義務,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本會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召開會員大會;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
5.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免;
6.決定秘書處及各類辦事機構的設置和撤消;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會費標準;
9.審批內部管理制度;
10.審議新入會成員,授權秘書處發給《上海市電鍍協會會員證》;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超過2/3數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換屆會員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會議應有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必須是理事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3、5、6、7、8、9、11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
2.熱心本會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的;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週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確因工作需要,本會負責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2.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3. 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4.向理事會提議聘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5.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本會的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採取社會招聘,擇優錄用,最高任職年齡為70週歲。專職工作人員應參加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或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根據工作需要,熱心本會工作,並對本會作出過重大貢獻的本會歷任理事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理事長榮譽職務。顧問由每屆理事會聘請。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理事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報告接受、使用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有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3.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完成本《章程》規定的宗旨;
2.無法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各類活動;
3.根據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發生分立、合併;
4.自行解散。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經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組織捐贈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六月二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