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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理學會

鎖定
中國物理學會上海分會於抗日戰爭後成立。解放後,中國物理學會在全國科聯的領導下。進行改組與重訂會章,並在當時中央人民政府內政部登記成為新中國的合法專門學會。 中國物理學會北京總會改組後,即指示上海分會從速進行改組,上海分會在市科聯的領導下,於1951年產生 “中國物理學會上海分會臨時工作委員會”。 臨時工作委員會於1951年在市立育才中學召開第一次會議,決定重新登記並發展新會員的工作。同年,成立了第一屆理事會。 [1] 
中文名
上海市物理學會
成立時期
抗日戰爭後
學會章程
上海市物理學會章程
第一屆理事會
1951年

目錄

上海市物理學會簡介

1951年 “上海物理學會臨時工作委員會”委員共40人,他們是:王以和、王恆守、王福山、方俊鑫、束世傑、周同慶、周伊耕、周銘、胡永暢、胡梅軒、姚啓鈞、陳玉、陳芳允、陳銘功,陳泰年、陳維梅、陳嶽生、唐志瞻、陶正亞、張季言、張開圻、黃席棠、楊允中、楊逢挺、葛正權、葛成蔭、葉秀中、趙元、趙修鴻、鄭一善、鄭昌時、鮑志新,蔡金濤、蔡賓牟、顏任光、纓錦嵛、戴元智、闞仲元、顏子淵、顏天贊。
上海市物理學會 上海市物理學會

上海市物理學會大事記

上海市物理學會1951年

在上海紹興路中華學藝社召開中國物理學會上海分會成立大會。討論通過會章,同時成立第一屆理事會。
1951-1953年
這期間,在張開圻、鄭昌時主持下,開展了大學普通物理的研究活動。擬定了:360小時,120小時和70小時各類普通物理的教學大綱進行了交流。提出了“上海各類大學普通物理教學的總結報告”。舉行了在大學普通物理教學申"如何以辯證唯物論的觀點講解有關時間及空間的問題"和 "中國物理史料問題"座談會。中學物理教學舉行了。“原子構造,“液體的分子現象”, “熱機”,“光的本性”講座。

上海市物理學會1955年

開展了“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宣傳活動。周同慶、王恆守、姚啓鈞、胡永暢、盧鶴紱參加了“上海市科聯、科普原子能通俗講座組織委員會”對廣大幹部、部隊、大中學以及工礦企業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教育活動。同年,協助中國物理學會組織“第一次半導體討論會”。協同市教育局、華東師範大學籌備了“衞海市中等學校自制物理教具展覽會”。

上海市物理學會1956年

張開折、楊逢挺先生主持下,中學物理教學研究委員會討論決定編寫"高中物理教學參考資料"歷時4年完成了這套14冊的叢書,問世以來,深受好評,一版再版。同年,蘇聯物理學家科佐達也夫相伏耳來會作: "原子物理","鍺三極管三極管的物理原理及某些研究結果"的報告;波蘭物理學家費爾特作: “五十年來的相對論”以及世界科協副主席鮑威爾作: "關於基本粒子"的報告,

上海市物理學會1957年

召開了第四次會員大會,改選了理事會。接待了以朝永振一郎和有山兼孝前正付團長的日本物理學家大型(三十餘人)訪華代表團。

上海市物理學會1958年

參加和平利用原子能展覽會的展出工作,進行了專業性講演,培養專業人員、講解員。

上海市物理學會1959年

以謝希德先生為首組織全市 "半導體系統"講座,在此基礎上,協助全市開展提煉半導體鍺的研究工作。

上海市物理學會1960年

組織生產,研究和教學有關單位進行 "鈦酸鋇壓電晶片系統試驗協作"。提出了系統試驗方案。

上海市物理學會1962年

開展了學會工作調查研究。聲學工作委員會主持編譯了聲學譯叢---- "超聲物理"、"超聲檢測"、 "超聲加工及處理"、"超聲診斷"和 "建築聲學"。

上海市物理學會1963年

在上海召開了全國超聲檢測學術會議。同年,對本市從事聲學專業人員研究課題進展以及存在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醖釀討論成立上海市聲學學會籌備委員會。

上海市物理學會1964年

上海、江蘇、浙江二省江市學會負責人在滬就聯合召開 "華東地區物理學聯合年會"進行了研究討論。同年,在上海全城飯店召開了第一屆華東六省一市物理學聯合年會。

上海市物理學會1966年

"文化大革命"使學會工作中途夭折,廣大科學工作者也由此飛來橫禍,受到批判。張春橋炮製 "上海市科學技術交流站"取代了科協各學會,學會被迫停止了活動。  l967年,上海市科協恢復,成立了臨時小組,有計劃地恢復學會活動,學會在周世勳先生推動下開始恢復活動。

上海市物理學會1978年

諾貝爾獎獲得者著名美籍物理學家楊振寧教授來會作:《從歷史觀點闡述統一基本相互作用的新看法》學術講演。同年,召開了年會,匯同科學文獻出版社編輯出版了<1978年上海市物理學會論文選集>。

上海市物理學會1979年

在謝希德先生倡導下舉辦了"固體物理"學習討論班。配合市科協在市府大禮堂召開了紀念偉大的科學家愛因斯坦誕辰一百週年。同年,開展了第一屆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並在電視台舉辦了"中學物理電視輔導講座"。

上海市物理學會1980年

中科院副院長著名物理學家錢三強在科學會堂與上海市科協副主席李時莊以及盧鶴紱謝希德等上海物理學家座談。同年,諾貝爾獎獲得者美國伊利諾大學約翰.巴丁教授來會作學術報告

上海市物理學會1981年

召開了靜電應用與靜電災害防止交流會。

上海市物理學會1982年

著名物理學家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吳健雄來會作<八十年代中微子>學術報告。夏季,由殷鵬程教授倡導的"科學之夏"學術交流會組織了理論物理、固體物理、光學、超導等領域十一個專題報告。北京高能所黃濤、浙江大學汪容應邀參加並作了專題報告。秋季,配合中國物理學會在滬召開了"第三屆格拉斯曼廣義相對論"國際會議。同年,由盧鶴紱、周世勳教授主持在無錫召開了《物理學手冊》大綱審稿會議。

上海市物理學會1983年

諾貝爾獎獲得者著名物理學家丁肇中教授來會介紹了由他領導的新的高能物理實驗規劃和高能物理發展中的一些問題。同年,學會在科學會堂召開了對從事物理教學40週年工作,老+輩物理學家表彰大會。首次舉辦了"上海物理學會應用研究成果交流會"·由方俊鑫教授倡導的"光散射理論基礎"討論班以及"量子力學"、"低温超導在醫學上的應用"講座相繼開講。同年組團參加在南京召開的第二屆華東地區六省一市聯合年會。

上海市物理學會1984年

邀請日本防靜電專家田昌泰幸來滬主講 "靜電災害防止"。

上海市物理學會1985年

在科學會堂召開紀念玻爾誕辰一百週年報告會。謝希德、盧鶴紱、周世勳、楊福家、蔡建華在會上作了專題報告。同年,組團參加在杭州召開的第三屆華東地區六省一市聯合年會。創辦了以中學生為主要讀者對象的"上海物理報";在中國紡織大學舉辦了靜電科學技術交流和產品設備展覽會。首次舉辦了非物理專業類大學生物理競賽。

上海市物理學會1986年

編輯出版了《諾貝爾獎金獲得者演説集一七十年代物理學》。同年,與上海科大合辦"傳感器材料與元件"系統講座。

上海市物理學會1988年

諾貝爾獎獲得者著名美籍物理學家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李政道教授來會作:"夸克模型――今日粒子物理"學術報告。同年,創辦了"上海市物理業餘學校"。校長周世勳,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袁運開。此外,與復旦大學聯合召開了"第四屆全國等離子體科學與技術交流會"並組團參加在安徽合肥召開的第四屆華東地區六省卜市聯合年會。
"高TC超導理論和實驗"系列講座,陶瑞寶、胡素輝分別主講。同年召開了關於上海高TC超導發展前景的研討會。

上海市物理學會1989年

舉辦 "超導物理"系列講座。組團參加在山東召開的第五屆華東地區六省一市聯合年會。同年,磁學和磁性材料專業委員會成立。

上海市物理學會1990年

磁學磁性材料專業委員會接受市科委委託,進行了"上海市高科技磁性材料向外向型經濟發展前景"的重大科技決策諮詢研究。

上海市物理學會1991年

舉辦了“介觀物理與器件”。系列講座。年初,召開了年會產生了第九屆理事會。1月間,與復旦大學聯合召開了1991年上海市凝聚態物理理論學術討論會即慶賀周世勳教授70壽辰。4月間,召開了“薄膜物理與應用國際會議”。同年召開了紀念法拉弟誕辰200週年紀念大會。副理事長袁運開作了專題報告。並組團參加在廬山召開的第六屆六省一市聯合年會。

上海市物理學會學會領導

理事長:周魯衞
副理事長:褚君浩、陳羣、陳鴻、徐楠、馬紅孺、魏光普、徐澱芳
秘書長:陸昉
副秘書長:陳樹德、汪郎煊、趙志敏
常務理事:周魯衞、褚君浩、 龐乾俊、陳羣、陳樹德、陳鴻、顧牡、徐楠、徐澱芳、陸昉、陸衞、張林、張大同、莊起黎、戎甘潤、魏光普、馬紅孺
理事:馬紅孺、申瑜、葉慶好、朱炯明、戎甘潤、劉嵩巖、莊起黎、陸衞、陸昉、陸伯鴻、陸繼宗、李儒新、李春芳、陳羣、陳鴻、陳樹德、何建華、餘維、周魯衞、周昺路、林正行、 龐乾俊、鄭杭、鄭浩平、張林、張大同、張冶文、顧牡、倪閩景、徐楠、徐澱芳、龔新高、高景、黃國翔、謝涵坤、蔣最敏、蔣尋涯、褚君浩、 董顯林、戴寧、魏光普

上海市物理學會學會章程

上海市物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物理學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Physical Society ,縮寫SPS。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市物理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組織物理學工作者,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民主辦會,促進物理學的繁榮發展,促進物理學的普及和推廣,促進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上海市盧灣區南昌路47號郵政編碼為200020。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 推動物理教學的改革,加強大學、中學及職業教育的物理教學工作者的聯繫,促進創新性人才的培養;
(三) 普及物理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推廣先進技術;
(四) 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物理學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反映物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維護物理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培訓人才、研製開發新產品。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中級職稱以上、從事物理教學、研究及其應用的物理學工作者;
(四)取得碩士學位以上的物理學工作者;
(五)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物理研究、教學、生產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學、生產上取得一定成就的物理學工作者。中學物理教師,雖未經大學本科畢業,但已從事物理教學十年以上,有較高教學水平者;
(六)熱心物理學發展,有一定專業知識,積極支持本會發展的有關部門的管理幹部及企事業人員;有條件時,經理事會同意,可吸收和接納特邀會員。
(七)單位會員:與物理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本會與單位會員建立業務聯繫和互相支持關係。單位會員可向本會申請舉辦各種講座、學習班、展示會等。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本會會員將同時上報中國物理學會,經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中國物理學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二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審議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四) 選舉新的理事會;
(五) 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六) 舉行學術活動。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及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民主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週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如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年初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併;
(四)自行解散。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_20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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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