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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山東商會

鎖定
上海市山東商會成立於2006年3月,是由山東省在上海的企業家發起,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批,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接受山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商會現有會員中,包含生產製造、建築建材、房地產、餐飲服務、醫療保健、金融投資、文化教育事業等多個行業和領域。 
 上海市山東商會的成立給在滬幹事創業的山東人搭建了一個集產業、經貿、科技、文化、信息交流於一體的大平台。2017年1月15日,上海市山東商會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適時召開了換屆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領導成員。為把商會建設成有影響、有實力、有價值、有資源的服務平台,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加工提煉,新一屆商會領導班子鮮明地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辦會宗旨;確立了建設學習型商會、創新型商會、誠信型商會、服務型商會、法制型商會、開放型商會、領先型商會、和諧型商會“八位一體”的辦會理念;明確了海派理念、齊魯底藴、重情重義、合作共贏的辦會文化;提出了齊魯文化是魂,促進發展為本,致力和諧共存,堅持民主辦會,爭創5A商會的商會遠景,並結合商會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組織架構,制定了五年規劃,健全了規章制度,以觀念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為抓手,鞏固和加強商會的組織建設,不斷增強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中文名
上海市山東商會
組織性質
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工作方針
以人為本、求真務實
經營理念
誠實守信、團結互助
宗    旨
重情重義,互助共贏
業務主管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
業務指導單位
山東省工商聯
監督管理單位
山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
團體地址
上海市國耀路211號2樓(魯能國際中心C座)

上海市山東商會機構簡介

[1]  上海市山東商會堅持以人為本、求真務實的工作方針,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團體極力倡導“誠實守信、團結互助”的經營理念。
本團體的宗旨是:重情重義,互助共贏。團結、凝聚滬上山東籍工商各界人士,增進交流、聯誼與合作,推動魯滬兩省市之間的經貿科技合作、人才交流與資源開發,服務於魯滬兩地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進步。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並接受山東省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監督管理。
本團體住所在上海市國耀路211號2樓(魯能國際中心C座)。
上海市山東商會成立於2006年,是由山東省在上海的企業家發起,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批,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接受山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上海市山東商會的成立給在滬幹事創業的山東人搭建起一個集產業、經貿、科技、文化、信息交流於一體的大平台。我們堅持齊魯文化中“仁、義、禮、智、信”的社會道義,堅持魯商變革性、開放性、務實性的開拓進取、變革創新精神,根據商會發展狀況及需要,堅持不懈地打造在滬“魯商”品牌:吃苦耐勞,做事低調,不事張揚;大氣灑脱,陽剛穩健,善於進取;誠實守信,看重信用,講究意氣;注重道義,互助互利,努力進取。
我們致力於為會員做好服務,發揮在滬魯商優勢,提供會員全方位的綜合服務。商會系列性、專業化、人性化的各項服務,得到了會員們的好評。上海市山東商會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求真務實的工作方針,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凝聚在滬山東籍工商及各界相關人士,積極推動魯滬兩地之間和國內外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與資源開發,決心為我國經濟建設及社會進步做出應有的貢獻。 [2] 

上海市山東商會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核心職能是為會員服務,其業務範圍有:
(一)成立會員中心,整合社會資源,為會員企業提供援助及各類信息諮詢服務;
(二)促進本會會員之間以及本會與政府及國內外商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開拓商機,為繁榮上海和山東經濟發揮積極作用;
(三)根據會員企業需要,待時機成熟時成立基金會,為會員提供投融資支持和服務;
(四)與國內外科研、學術機構合作,提高會員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產”、“學”、“研”、“商”的結合,將好的專利、好的科研項目首先提供給會員單位;
(五)為會員到全國各地開發和投資爭取優惠政策,舉辦各項聯誼、商務交流、商務考察活動;
(六)協助山東各級政府在上海的招商引資活動;
(七)成立“山東商會博士團”和“山東商會專家顧問團”,為山東經濟發展獻計獻策,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和諮詢培訓服務;
(八)授權設立會員聯誼會所,為會員提供各類休閒、交友、保健、醫療等VIP服務;
(九)根據會員企業申請,可為其提供必要的證明或協調,幫助會員搞好與社會各界的商務關係;
(十)創辦本會內部信息刊物,搭建信息交流與資源共享平台。

上海市山東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山東商會。英文名稱是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縮寫SCCS。
第二條 本會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來自山東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註冊(或登記)設立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崇尚科學文化,誠信友誼合作,互助攜手發展,團結、凝聚在滬山東籍企業,增進交流、聯誼與合作,推動魯滬兩省市之間和國內外經貿科技合作、人才交流與資源開發,服務於魯滬兩地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進步,推動會員事業發展。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在本會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具備組建條件時應及時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組織管理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山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機構的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促進會員交流、服務會員需求、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加強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一)協調商會在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收集市場信息,編輯信息刊物,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交流,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提供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自律誠信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履行商會社會責任,發揮商會在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七)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會員提供合作交流、信息諮詢、業務培訓、經貿洽談、展覽展示、經濟協作、招商促進、商務活動等服務。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紀守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自主辦會。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會由山東在滬企業(或單位)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取得本市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商業機構登記證書。
(一)山東省駐滬企業、機構或由山東籍人士在滬領、創辦的企事業單位,主要由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為中國常住居民的山東籍人士組成、經社團管理部門批准設立且法定代表人由本商會會長或副會長兼任的社團組織;
(二)承認本商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商會;
(四)主動繳納會費;
(五)為商會活動提供資助及多方面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商會常務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已交會費不予退還。會員如在 2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該會員在商會擔任的職務將自動失效,商會將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平時議事決策機制由會長辦公會或執行會長辦公會行使。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監事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免;
(七)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決定設置或聘任執行會長、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監事長等,並規定其權利義務等。
(十三)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在中國常住居民;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較高公信力;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週歲;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一般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熱愛社團工作,有自願服務社團的精神,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三) 在本領域內有較高威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四)在本市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若干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熱心山東商會事業、有威信和符合本商會《章程》規定條件的企業家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人選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行業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創新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 60 週歲。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人選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於和善於提出意見。
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員中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經營性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税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修改經 2020 年 9 月 27 日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