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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吉林商會

鎖定
上海市吉林商會,原名上海吉林駐滬企業協會,2000年8月1日經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批准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指導,是上海市工商聯和吉林省工商聯團體會員。
商會現有會員企業400多家,聯繫服務2萬户在滬吉商。
會員所在行業,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20個門類中,有16個門類涉及;97個大類中,有41個大類涉及。20個門類中涉及的主要行業有:建築業、製造業、金融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等。擁有30多家行業或細分行業龍頭企業,吉商企業年實現税收超50億元以上,直接形成就業崗位20萬個以上。
中文名
上海市吉林商會
成立時間
2000年8月1日
成立地點
上海
現有會員單位
400多家

上海市吉林商會商會簡介

上海市吉林商會,原名上海吉林駐滬企業協會,2000年8月1日經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批准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指導,是上海市工商聯和吉林省工商聯團體會員。
商會現有會員企業400多家,聯繫服務2萬户在滬吉商。
會員所在行業,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20個門類中,有16個門類涉及;97個大類中,有41個大類涉及。20個門類中涉及的主要行業有:建築業、製造業、金融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等。擁有30多家行業或細分行業龍頭企業,吉商企業年實現税收超55億元以上,直接形成就業崗位15萬個以上。
一直以來,商會積極貫徹落實滬吉兩省市發展戰略,以建設和爭創“上海一流新時代商會”為目標,秉承“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為促進上海、吉林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宗旨,對內增強凝聚力,對外擴大影響力,立足上海,反哺吉林,服務全國,放眼世界,致力於建設具有全球視野和國內有影響力的企業家平台。
2018年4月8日,上海市吉林商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成功召開,吉盛偉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鄒文龍擔任商會名譽會長,上海森峯園蜂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於富民擔任第五屆理事會會長。

上海市吉林商會商會領導

名譽會長
鄒文龍 上海吉盛偉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會 長
副會長
程 巖(女) 太倉中科國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柴 琇(女) 上海妙可藍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陶百祥 上海屏翰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世超 上海潤泰紡織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青春 上海萬洋水產有限公司董事長
崔 萍(女) 上海藴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秋晶(女) 上海諾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天文 上海黑泡泡建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 斌(女)上海吉林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陸 軍 上海富由集團董事長
王海濤 上海賽衝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 鋭 上海赫韜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於利多 中融錦盛有限公司總裁
魏廣峯 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總經理
黃成敏 上海藍酷集團執行總裁
張 彪 上海世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閔志東 光明國際食品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任廣函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事業羣副總經理
趙 鵬 上海長皓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
馬海斌 長春新區空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招商局局長
劉 龍 朗意門業(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
曹 鵬 司密澳(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兼CEO
監事
王君鵬 上海存一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
張振民 上海市吉林商會

上海市吉林商會商會章程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吉林商會,英文名稱: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
第二條 本會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來自吉林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註冊(或登記)設立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蔘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為促進上海、吉林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機構的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促進會員交流、服務會員需求、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加強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一)協調商會在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開展經濟、金融、管理、法律業務培訓,收集市場信息,編輯信息刊物,宣傳兩地投資環境;
(三)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交流,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經貿洽談和商務考察等商務服務;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協調落實;
(五)加強會員自律誠信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瞭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引導會員強強聯合,提升吉林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七)履行商會社會責任,發揮商會在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八)接受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組織商務考察、展覽展示、信息交流等活動;提供經濟協作、業務培訓、商務諮詢等服務;開展公益項目。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紀守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自主辦會。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吉林籍在滬企業或單位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取得本市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經理事會或授權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會員如在6個月內無故不繳納會費,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如在1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到期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四)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九)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一)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四)決定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
(十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集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理事,其單位應具有行業代表性。理事為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可連選連任。理事調動、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後,即不再擔任理事,單位指派的理事缺額由原單位接任的主要負責人增補或及時派人接替。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 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條 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半年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根據需要,會長辦公會議可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副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由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閲、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一般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副會長的任期 三 年,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熱愛社團工作,有自願服務社團的精神,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三) 在本領域內有較高威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四)在本市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人選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行業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創新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員單位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收入的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和社會組織資助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舉辦和開展活動、服務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税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8年4月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