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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合成員國

鎖定
上合成員國指上海合作組織的創始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後續申請加入的國家在內的所有成員國的統稱。
2023年7月4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正式接收伊朗為成員國。至此,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增至9個。 [4] 
中文名
上合成員國
所屬組織
上海合作組織

上合成員國加入條件

根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2010年6月11日第1號決議批准的《上海合作組織接收新成員條例》,有意願加入上合組織的國家(以下簡稱“申請國”)應符合以下標準和條件:
1.地屬歐亞地區;
2.與本組織所有成員國建立外交關係;
3.具有本組織觀察員國或對話夥伴地位;
4.與本組織成員國保持積極的經貿與人文交往;
5.所承擔的國際安全義務不應與本組織框架內通過的相關國際條約和其他文件衝突;
6.不與一國或數國存在武裝衝突;
7.自覺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遵守公認的國際法準則;
8.未受聯合國安理會制裁。 [2] 

上合成員國加入原則

根據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簽訂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堅持以下原則:
相互尊重國家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及國家邊界不可破壞,互不侵犯,不干涉內政,在國際關係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不謀求在毗鄰地區的單方面軍事優勢;所有成員國一律平等,在相互理解及尊重每一個成員國意見的基礎上尋求共識;在利益一致的領域逐步採取聯合行動;和平解決成員國間分歧;本組織不針對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不採取有悖本組織利益的任何違法行為;認真履行在本憲章及本組織框架內通過的其他文件中所承擔的義務。 [2-3] 

上合成員國組織發展

2001年,烏茲別克斯坦加入。
2005年,上合成員國、伊朗印度獲得上合組織觀察員地位;
2012年,阿富汗土耳其分別成為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國;
2015年,白俄羅斯被吸納為觀察員國,阿塞拜疆亞美尼亞柬埔寨尼泊爾成為對話夥伴國;
2017年,印度、巴基斯坦正式成為成員國。 [1] 
2023年7月4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正式接收伊朗為成員國。至此,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增至9個。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