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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

(2022年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鎖定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是2022年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1] 
書    名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 [1-2] 
作    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 
類    別
課程標準 [2-3] 
出版社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1] 
出版時間
2022年4月 [1] 
頁    數
102 頁 [1] 
定    價
19.00 元 [1] 
開    本
16 開
裝    幀
平裝 [1] 
ISBN
9787303276653 [1-2] 
出版、發行地
北京 [3] 
語    種
漢語 [3]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內容簡介

語言文字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交際工具和信息載體,是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語言文字的運用,包括生活、工作和學習中的聽説讀寫活動以及文學活動,存在於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
語文課程是一門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運用的綜合性、實踐性課程。工具性與人文性的統一,是語文課程的基本特點。語文課程應引導學生熱愛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真實的語言運用情境中,通過積極的語言實踐,積累語言經驗,體會語言文字的特點和運用規律,培養語言文字運用能力;同時,發展思維能力,提升思維品質,形成自覺的審美意識,培養高雅的審美情趣,積澱豐厚的文化底藴,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理解和認識,全面提升核心素養。
語文課程致力於全體學生核心素養的形成與發展,為學生學好其他課程打下基礎;為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良好個性和健全人格打下基礎;為培養學生求真創新的精神、實踐能力和合作交流能力,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及學生的終身發展打下基礎。語文課程在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增強凝聚力、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立文化自信、培育時代新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語文課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決定了它在九年義務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1]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圖書目錄

前言/1
一、課程性質/1
二、課程理念/2
三、課程目標/4
(一)核心素養內涵/4
(二)總目標/6
(三)學段要求/7
四、課程內容/18
(一)主題與載體形式/18
(二)內容組織與呈現方式/19
五、學業質量/37
(一)學業質量內涵/37
(二)學業質量描述/37
六、課程實施/44
(一)教學建議/44
(二)評價建議/46
(三)教材編寫建議/52
(四)課程資源開發與利用/53
(五)教學研究與教師培訓/55
附錄/58
附錄1 優秀詩文背誦推薦篇目/58
附錄2 關於課內外讀物的建議/64
附錄3 關於語法修辭知識的説明/65
附錄4 識字、寫字教學基本字表/66
附錄5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常用字表/70
· · · · · · [1-2]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作者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成立於1949年10月。截至2017年7月,教育部設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和組織。
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佈。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國家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制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指導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承擔深化直屬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責任。制定高等教育學科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負責“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統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
(八)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衞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和穩定工作。
(十)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劃、協調、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十四)擬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制訂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訂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和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
(十六)負責協調我國有關部門開展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國際合作,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及相關機構、組織的聯絡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叢書信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