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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

(要約)

鎖定
offer,中文意為“要約”,是指當事人提出條件與對方簽訂合同的意向。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中文名
要約
外文名
offer
釋    義
當事人提條件與對方訂合同的意向
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譯為要約,指當事人一方提出訂約條件,願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向表示。
[1]  》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可見,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完整,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要約對要約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合同法》還規定: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個意思表示應當內容具體確定,並且要約人一旦作出了承諾,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約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經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即告成立。要約要約邀請在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上明顯不同。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①要約的條件:
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約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瞭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③要約的失效。
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a.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b.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d.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e.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④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
對價(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
對價: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含義:是一方被賦予的某種權利、利益、好處、或利潤,或是另一方承擔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
對價內涵
對價從法律上看是一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係,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説,對價就是利益衝突的雙方處於各自利益最優狀況的要約而又互不被對方接受時,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係來解決這一衝突。換句話説,在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利益調整導致法律關係衝突時,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是由於雙方從強調自身利益出發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
對價需要符合的條件
1、對價必須合法
2、對價須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對價,而不能是過去的對價
3、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既存義務不能作為對價
4、對價須是某種有價值的東西,但價值上不一定相稱
5、對價必須來自受允諾人
參考資料
  • 1.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