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finance(BeiJing)Internet Technology Co.,Ltd.),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于2014年2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是安徽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6-7]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7]法人代表王之涣, [7]实际控制人为丁宁。 [6]
2014年2月,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钰诚集团收购,并对其运营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改造后的平台被命名为“e租宝”,以“网络金融”的形式上线运营, [6]相继推出e租财富等6款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产品。 [8] [10]2014年10月,e租宝获颁“首批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网站示范企业认证书”。 [6]截至2014年末,e租宝累计成交量达到3亿元。 [11]截至2015年11月末,e租宝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吸引投资成交量突破700亿元。 [31]2015年12月3日起,e租宝多地经营存在异常; [11]12月8日,公安机关对e租宝高管实施抓捕。 [11]2016年12月15日,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2]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审判。 [25]2017年11月29日,二审维持原判。 [3]2025年3月31日,北京市中院发布“e租宝”案第二次资金清退公告,分两批次清退。 [5]
e租宝事件给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敲响了警钟,随后,相关政策文件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日趋健全。自2016年起,中国针对已经出现的P2P平台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6] e租宝事件入选“2017年推动中国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 [30]
- 中文名
- e租宝
- 外文名
- E-finance(BeiJing)Internet Technology Co.,Ltd. [7]
- 成立时间
- 2014年2月25日 [7]
- 注册资本
- 1亿元 [7]
- 平台性质
- 互联网金融平台
- 总部地址
- 北京市
- 平台上线时间
- 2014年7月21日 [6]
- 全 名
- 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7]
- 登记状态
- 吊销,未注销 [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0896002474 [7]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7]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7]
- 法定代表
- 王之焕 [7]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 登记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院4号楼10层1016室 [7]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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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初期
2014年2月25日,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0万催记断人民币。 [7]同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以“网络金融糠去”的形式上线运营, [6]相继推出e租财富、e租稳盈、e租年享、e租年丰、e租富盈和e租富享等6款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产品。 [8] [10]2014年10月13日,e租宝获颁由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国资委、整规办等评定的“首批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网站示范企业认证书”。 [6]截至2014年末,e租宝累计成交量达到3亿元。 [11]
扩展布局
2015年2月7日,“e租宝”在人民大会堂举办年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达影纸宙委员长、经济学家、互联网千人协会负责人等出席发言,由央视节目主持人担任年会主持人;2015年3月3日至15日全国“两会”期间,“e租宝”全程赞助新华网特别访谈室、新华会客厅、思科会等栏目;4月1日,e租宝在央视《新闻联播》《经济信息联播》《经济半小时》及各大卫视开始宣传;5月11日,CCTV2《交易时间》报道点赞“e租宝模式”;5月15日,“e租宝号”高铁列车首发仪式隆重举行;5月21日,“e租宝”成为北京“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理事才墓嫌会员;5月26日,CCTV证券资讯频道《投资理财》栏目专访“e租宝”创始人张敏;6月10日,“e租宝”宣传片在广电总局、国资委、国家财政部大楼播放,兴业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网点全天候播放;6月21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携研究员等一行赴“e租宝”调研,后以e租宝为代酷她表发布研究报告,称融资租赁A2P模式前景可期。 [6]同月,e租宝平台在第三方评级机构融360旋棵妹对P2P平台做出的评级中被评为C-,并被大公评级提示风险。 [15]
疯狂扩张
2015年7月,与北京奔驰、中国人寿、中信银行、中国银联等成为中国网球公开赛赞助商,在中信银行设立风险保障金和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证明,与兴业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协议,签约国富泰(该公司为央行首批颁发征信牌照企业中的唯一国有企业);7月19日,“e租宝”承办国研智库论坛暨助力“一带一路”战略峰会。7月30日,丁宁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的专访,宣称“e租宝”是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8月7日,“e租宝”获得公安部监制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等同于商业银行网银等级;8月18日,入选《福布斯》中文版“中国互联网金融50强”榜单。8月24日,与中国腿谜嘱人民保险(PICC)签订账户安全责任协议;9月12日,参展在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金博会。9月16日,被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评为2015年中国“最具责任感互联网金融企业”之一;同日,“e租宝”将所有借款标通过中登网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登记。9月17日,“e租宝”获得在上海IBP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由中国征信行业50人筹备组策划的“中国征信领军者论坛2015”“最具风控力互联网金融平台奖”;9月21日,《经济观察报》整版报道“e租宝”的金融创新与实践;10月21日,“e租宝”进军娱乐圈,牵手职场真人秀《你好,菜鸟》;10月22日,参与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与外洽会。10月25日,“e租宝”“A2P模式”被《凤凰卫视》中文台《大政商道》深入报道。11月1日,“e租宝”亮相“中美电影节”“缪斯之夜”;11月5日,“e租宝”携手阳光基金打造“缪斯时代”。 [6]截至2015年11月末,“e租宝”投资成交量突破700亿元,日均成交量由1亿~2婚体乘亿元逐渐增长至3亿~5亿元,高峰时日成交量超过8亿元。 [11]
企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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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
丁宁 | e租宝的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的董事会执行局主席 [6] |
张敏 | e租宝联合创始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董事、总裁 [6] |
王之焕 |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党委书记、首席运营官 [6] |
殷飞 | 钰诚集团助理运营官 [6] |
谢洁 | 东南亚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主席 [6] |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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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7]
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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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旗下产品包括e租财富、e租稳盈、e租年享、e租年丰、e租富盈和e租富享等6款产品,6款产品都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0%到14.2%之间不等,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 [8] [10]
产品 | 预期收益率 | 投资金额 | 一天收益 | 产品期限 | 收益形式 |
E租稳赢 | 9% | 10万 | 24.6元 | 一天型 | 每日付息 |
E租财富 | 13.0% | 10万 | 35.6元 | 一月型 | 每月10反息 |
E租富享 | 13.4% | 10万 | 36.7元 | 三月型 | 每月10反息 |
E租富盈 | 13.8% | 10万 | 37.8元 | 六月型 | 每月10反息 |
E租年丰 | 14.2% | 10万 | 38.9元 | 一年型 | 每月10反息 |
E租年享 | 14.6% | 10万 | 40.0元 | 一年型 | 每季反息 |
参考资料 [6] |
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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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评级
2015年6月,融360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推出的网贷评级第二期报告中,将e租宝评为C-级,根据评级定义: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融360在报告中表示,e租宝涉嫌自融嫌疑、虚假标的以及无资金托管等问题。对于融360的来势汹汹,e租宝方面在6月21日在其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关于对近期不实传言的严正声明,但该声明并未对融360提出的关于自融嫌疑、虚假标的以及无资金托管等问题做出正面回应。不少业内人士私下讨论时表示,回应太过苍白无力。 [9]
e租宝发布的声明仅称,e租宝设立以来一直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得到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充分肯定和信任。个别机构的传言既缺乏客观依据,又缺乏对行业的深入研究,对e租宝平台业务模式进行随意判断、解读,其中有大量内容与事实不符;对法律法规所界定的相关概念进行断章取义。该传言对e租宝、对广大公众和投资者都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误导。 [9]
不久后,融360随后再次发布了一篇深度调查报告,揭露了e租宝更多的问题,并通过实地调查等进行取证。但是也有一些人士质疑,融360本身并没有评级资格,如此评级是否公正、客观。e租宝对于媒体的求证,表示“近期会有回应”。虽然没有正面的直接回应,但是网络、自媒体却出现了很多e租宝的宣传稿件,包括肯定e租宝业务模式、质疑网贷评级是不是时候、资金托管是否需要等文章遍地都是。宣传稿件还称,e租宝目前正在探索资金托管方式,与几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有所接触,洽谈资金托管方案。这也正印证了市场对于e租宝没有资金托管的质疑。一些P2P行业内人士表示,监管细则尚未明确,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有无托管并未受到法律约束,但是此前监管层明确表示P2P平台资金应该由第三方托管,作为一家规模突破100亿元的平台却没有托管,不免容易陷入自设资金池的嫌疑。 [9]
非法集资
案件调查
2015年12月3日起,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 [11]2015年12月3日,e租宝深圳分公司被深圳经侦部门突查。因该公司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在自融等问题,40余人被警方带走调查。 [13]同日,自媒体“金融视界”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刊发了“疑涉嫌非吸!e租宝40余人被带走!”一文,文章指出,e租宝深圳分公司被经侦突查。 [14]晚上近八点时,e租宝在官网发布声明回应称,网络传闻e租宝有员工被警方带走,经初步了解,系e租宝深圳某代销公司有员工正在协助当地经侦部门例行了解情况。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有相关消息,会第一时间对外公布。 [13]
2015年12月4日,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再度发声,向“金融视界”发出律师函。律师函认为,“金融视界”在没有准确信息来源的情况下,肆意对相关网络信息进行解读,显属错误引导、混淆视听,恶意诱使公众产生负面人士,致“e租宝”良好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我所委托人的利益。此外,律师函进一步指出,公司网站及公众号上发布关于“e租宝”不当言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律师函指出,要求“金融视界”收到函件之日立即删除上述信息,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对上述不当言论的公开致歉。同时,金易融发出的还有“关于‘网贷之家’、‘金融视界’、‘钱业家’传播虚假信息的严正声明。” [14]
2015年12月8日,e租宝位于北京数码大厦的信息化研发中心及位于安联大厦的办公场所被警方调查。 [17]同日,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e租宝高管实施抓捕。 [11]晚7点左右,e租宝在官方微博发布一则声明,证实正在接受调查,原因是“经营合规问题”。由其董事长张敏签发的文件显示,e租宝网站及线下机构停止推广、发布新品,亦暂停其他日常业务。 [16]当天晚上e租宝官方网站和APP就已经无法打开。 [17]同日,e租宝关联方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的10.71亿元人民币风险备用金存款被公安机关远程冻结。 [18]
2015年12月9日午间,e租宝又通过官方微博发布《e租宝告客户书》,称“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19:00之前,e租宝平台依然可以进行正常的注册、充值、投资、赎回、提现交易。19:00之后,e租宝平台配合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为防止不实传言引发恐慌和无序赎回、提现,本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平台交易安全的原则,e租宝平台向社会各界宣布暂停平台交易。” [16]
2015年12月10日,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长丁宁目前已被警方控制,警方还带走了一批高业绩员工。 [19]同日,钰诚集团位于蚌埠东海大道东段的办公大厦门牌、LOGO已经被拆除干净。 [21]
2015年12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警方通报: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实施了查封、冻结、扣押。 [20]同日,北京、江苏、上海公安局(厅)等官方微博均发布公告,称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实施了查封、冻结、扣押。 [21]
2016年1月11日晚,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 [22]
2016年8月14日,“e租宝”案件于侦查终结,经查,2014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丁宁、张敏、丁甸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钰诚系”公司及“e租宝”网络平台,伙同犯罪嫌疑人彭力、雍磊等人大肆编造虚假融资租赁项目,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支付高息为诱饵吸收资金,涉及90余万人、580余亿元,截至案发未兑付金额近370亿元。警方另查明,2015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丁宁、丁甸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英途财富(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英途世纪(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钰诚系”公司及“芝麻金融”网络平台,伙同彭力、雍磊等人,以转让个人债权等项目支付高息为诱饵,编造虚假项目吸收资金,涉及21万余人、12亿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金额8亿余元。丁宁等2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3]
案件受理
2016年8月15日,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董事长、董事局主席丁宁、总裁张敏等11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党委书记、首席运营官王之焕等1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受理。 [1]
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人民币380亿余元。 [2]另经审查,相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还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偷越国境罪被一并提起公诉。 [24]
一审宣判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25]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2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以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院根据二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5]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单位未提出上诉,丁宁、丁甸、张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6]
二审判决
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丁宁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26]
立案执行
2018年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立案执行。 [27]
核实登记
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将于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30日对“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集资的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28]
各涉案省区市已按照属地原则设立了核实登记地点,集资参与人可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设立的核实点予以核实登记。各地具体核实登记地点由各涉案省区市通过发布通告公示。集资参与人应提前将其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本人名下的收款账户信息、充值与提现金额等信息准备好,现场核实工作人员将逐项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采集、登记。“e租宝”案的集资参与人可及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及各省区市发布的通告,按照要求前往相应的核实点参加信息核实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核实登记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数据基础,未进行核实登记的,将以司法审计结果确定受损金额,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8]
资金清退
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根据公告,此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此次资金清退范围。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29]
中国青年报曾报道,截止2016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冻结涉案资金逾百亿元,查封、扣押涉案现金折合人民币约3亿元、黄金制品约18.7万克以及房产、珠宝、股权、车辆、直升机、办公用品等一批涉案财物。以及公安机关追缴的涉案资产,这些将作为清算资金返还给受害者。 [4]
2025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第二次资金清退公告,本次资金清退自2025年4月7日开始,分两批次清退。 [5]2025年4月7日至4月13日,启动并完成第一批次集资参与人损失清退工作。2025年4月14日至4月20日,启动并完成第二批次集资参与人损失清退工作。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比例根据受损金额和追缴到位的资金确定。集资参与人具体清退金额等于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再乘以资金清退比例。 [12]
做案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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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P模式
e租宝采用A2P模式,“A2P模式”是传统P2P模式的变体,它连接的不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它一边“P”是财富端,吸纳闲散资金,一边是“A”融资租赁。该模式据称是创新性地搭建起“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的A2P模式。 [6]
首先,其对资金流向把控的优势非常明显。A2P模式不像P2P模式只对应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对接的是债权或所有权,因此资金流向基于融资租赁参与的三方主体(供应商、承租人、出租人)所形成的合同关系而被严格地确定下来。其次,参与融资租赁的三方主体所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各方义务,形成合作共赢的动力,同时因为物权抵押机制、保证金机制、设备回购机制,保证了整个交易的安全性。第三,A2P模式因无缝对接实体经济而具有高成长性。最后,A2P其实是一种O2O模式,即线下融资租赁资产债权的线上交易。P2P平台发展的趋势是去担保化,而A2P模式可以实现真正的去担保化,因为融资租赁模式中有物权抵押,资金权益安全性通过物权抵押机制获得了保障。由此可见,e租宝的A2P模式更安全,风险更可控,因此其交易额迅速攀升至全国第二。 [6]
e租宝联合创始人张敏解说e租宝相较于普通P2P投资平台的优势时称“在常见的P2P平台上,投资人通过平台投资的资金去向是个人借款或小微企业借款,拿到资金的借款人再去创业或者扩大生产规模;通过e租宝平台,投资人获得的是优质债权项目,也就是说我们区别于一般的P2P平台,我们是以存量资产、沉淀资产的再次债转的方式,来实现融通。” [6]
然而,纵使A2P模式有着种种优势,e租宝却只是空有其名。e租宝平台上95%的项目为虚假项目,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业务。以山东省烟台市华迪铸钢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5年6月7日还是一家保洁公司,名为“华迪保洁有限公司”,注册金为3万元。6月8日却摇身一变,成为注册金高达3000万元的华迪铸钢有限公司。e租宝平台还显示,该铸钢公司2014年的销售收入高达5.1亿元。2015年10月,共有309个借款公司在e租宝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其中94.5%的借款公司在借款前发生过注册资本变更。这些企业的原有注册资本平均为154万元,变更后达2714万元。e租宝平台伪造的项目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承租公司”真实存在,但融资租赁项目并不存在,或者承租公司确实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没有拿到借款;二是钰诚系未经其他公司许可直接用这些公司的信息制作项目;三是钰诚系收购其他公司后虚假增资或者新注册公司,然后用这些公司的信息制作假项目。 [6]
疯狂营销
e租宝“一元起投,随存随取”产品设计,降低了投资门槛,打着普惠金融的名号,大肆在央视、公交上投放广告,覆盖的正是被其他竞争对手忽略的潜在投资者。e租宝优先发展的是PC版网站,而非手机APP,原因在于潜在客户对于电脑的信任要超过随时可能丢失的手机。其次,e租宝选择总裁张敏作为广告代言人,“e租宝,易享生活、易享人生,举手之间、财富尽揽”是其广告片台词,广告拍摄场地就是位于北京CBD的办公室,且片中e租宝的员工全部衣着光鲜增加了投资者对钰诚系的信任。此外,e租宝还在受众面广泛的权威类央视节目投放广告,这类节目老年人观众较多,他们大多迷信央视品牌,且老年人对于这类平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不了解,容易被高收益、低风险的广告词迷惑。因此e租宝的受害者中有众多投入了毕生积蓄的老年人。为了加快扩张速度,钰诚集团还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直接面对老百姓“贴身推销”。其地推人员除了推荐“e租宝”的产品外,甚至还会“热心”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e租宝”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实际吸收资金金额为500余亿,客户遍布全国。 [6]
营造高收益假象
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e租宝还宣称保本保息、灵活支取。e租宝正是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陷阱”。e租宝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因为虚假融资项目无法产生真实的收益,为了维持资金链不断裂,e租宝不断上马新项目“借新还旧”钰诚系通过占用e租宝资金,积攒了近一百亿的资金用来兑付,建立了一个规模相对比较大的资金池。 [6]
然而,e租宝投资款绝大多数并未流向项目公司,除少部分用于支付投资者本息外,大部分被丁宁及钰诚系所占用,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资金还用于投资收购项目和不良债权,钰诚集团号称为了响应一带一路号召,在缅甸投资400亿建立东南亚自贸区。此外,钰诚集团还花费上亿元在央视、安徽卫视、北京卫视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部分投资款用于支付给“承租公司”好处费,丁宁曾花费8亿余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购买资料。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然后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 [6]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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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事件给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敲响了警钟,随后,相关政策文件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日趋健全。自2016年起,中国针对已经出现的P2P平台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形成了“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监管框架,对于治理行业乱象、引导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6]
2016年4月13日,银监会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及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实现“一户一档”。根据合规与否,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实施分类处理。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提出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其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中的“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明股实债、自融自保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制度等各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11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在疏堵结合、暂停校园网贷、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方面提出要求。此外,《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政策性文件将进一步填补监管真空地带,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监管。 [6]
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委托人、存管人进行了明确定义,提出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等工作部署和要求。4月19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指出现金贷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利率畸高,根据媒体报道,“现金贷”平均利率为158%,最高的“发薪贷”利率高达598%;二是风控基本为零,坏账率极高,依靠暴利覆盖风险。三是利滚利让借款人陷入负债危机。《通知》要求P2P网贷整治实施方案对各地区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进行清理整顿。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十七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7月6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8月17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84号文);8月25日,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6]
地方性政策方面,北京、上海、广东、厦门、深圳等地也下发了关于P2P的监管文件,其内容主要涉及备案登记和《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除了中央和地方的监管政策,北京、广东等地互联网金融协会也下发了一系列网贷平台监管文件,包括校园贷、现金贷、首付贷、债权转让、催收规范等方面的行业自律监管条例。 [6]
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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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有一定的实业基础,9%~14.6%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离谱。但是,“e租宝”又是典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个案:资金为王、缺乏监管、野蛮生长、成王败寇。“e租宝”给我们的启发,不是立法上的困惑,而是制度执行与投资渠道的反思。要想杜绝类似案件再发生,一方面,政府要严格执行过程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项目,要有严格的审计和公开的监督,不能放任互联网金融企业暗箱经营,通过阴阳账本应付公众。另一方面,国家应激发民间金融活力,增加投资渠道,分散融资风险,从根本上解决民众飞蛾扑火式的赌博式投资。多数投资“e租宝”的个人,并非不知道风险,而是社会投资渠道整体狭窄后的冒险性投资。在市场领域适用刑法不会赢得掌声,刑罚不是治理金融风险的药方,相反,“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学家李斯特的提醒依然言犹在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 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