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OSCE

鎖定
OSCE是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簡稱“歐安組織”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 OSCE), 其前身是1975年成立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歐安會),它包括所有歐洲國家和美國加拿大,是唯一一個包括所有歐洲國家在內並將它們與北美洲聯繫到一起的安全機構,主要使命是為成員國就歐洲事務、特別是安全事務提供一個論壇。歐安組織只有在所有成員國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能起作用,其決定對成員國也只具有政治效力而沒有法律效力。
中文名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外文名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 OSCE
簡    稱
歐安組織

OSCEOSCE簡介

歐安會是冷戰時期東西方為建立對話渠道而召開的。1955年,在美、蘇、法、英4國外長討論德國問題的柏林會議上,蘇聯首先提出了緩和歐洲緊張局勢、廢除現有軍事集團、建立歐洲集體安全的建議。1966年7月,在蘇聯的推動下,華沙條約國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提出召開由歐洲國家參加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的建議,遭到美國的反對。之後,美蘇經過長期的討價還價,於1972年5月就召開歐安會達成協議。同年11月22日至1973年6月8日,與會25國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召開大使級會議,草擬了《赫爾辛基最後建議藍皮書》,規定了歐安會討論的範圍和日程。歐安會於1973年7月至1975年8月分三個階段進行,最終簽署了《赫爾辛基最後文件》。
1975年7月30日至8月1日,歐安會首屆首腦會議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與會國家有33個歐洲國家及美國和加拿大。當時阿爾巴尼亞宣佈不參加會議(1991年6月19日,阿爾巴尼亞被接納為第35個成員國)。會議簽署的《最後文件》(又稱《赫爾辛基最後文件》)共分四個部分,也稱四個“籃子”:歐洲安全問題;經濟、科學、技術、和環境方面的合作;人員、思想和文化交流;續會問題。根據文件規定,與會國家的代表應定期舉行續會檢查各國執行會議規定的情況,並就“增進歐洲安全與合作”的問題交換意見。《最後文件》還包括《指導與會國之間關係的原則宣言》、《經濟、科學技術和環境方面的合作》、《地中海的安全與合作》以及《人道主義和其他方面的合作》。

OSCE名稱由來

隨着上個世紀90年代初該組織秘書處和其他機構的設立以及成員國代表處的建立,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的工作不斷增多和加強。 1994年12月,歐安會在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舉行的歐安會首腦會議上,認為歐洲安全合作會議的工作已經遠遠超過“一個會議”,決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將該組織更名為“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OSCE組織成員

歐安組織現有成員國55個(2003年11月),總部設在奧地利的維也納,每兩年舉行一次首腦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外長會議。出版物有:《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年度報告》、《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通訊》(月刊)、《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手冊》和《建設與成員國聲明選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