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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呼倫貝爾殺人案

鎖定
1992年5月12日20時許,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因發生口角,未滿18週歲的巴圖孟和捅了白永春3刀。巴圖孟和將其送醫後,前往派出所自首。白永春因心臟破裂導致的大出血而死亡 [1]  。1993年,巴圖孟和被判故意殺人罪,獲刑15年,然而一天牢都沒坐的巴圖孟和搖身一變,成為屬地的會計、當選村主任、矇混入黨,甚至還當選旗人大代表。2017年,巴圖孟和被收監,將服刑15年 [2] 
2020年9月4日,半月談報道了殺人犯巴圖孟和一天監獄都沒進過,”紙面服刑“15年 [1]  。隨後,內蒙古政法委派出工作組調查 ”紙面服刑”十五年一案 [3] 
2021年4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圖孟和案件工作組公佈的《關於巴圖孟和案調查和追責問責情況的通報》顯示,紀檢監察機關已認定84名責任人,除已故的10人外,74名責任人被查處 [8] 
中文名
5·12呼倫貝爾殺人案
案發時間
1992年5月12日20時許
案件地點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
案件傷亡
1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
巴圖孟和

5·12呼倫貝爾殺人案案件經過

1992年5月12日20時許,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因發生口角,未滿18週歲的巴圖孟和捅了白永春3刀。巴圖孟和將其送醫後,前往派出所自首。 [1] 
被害人白永春的照片

5·12呼倫貝爾殺人案案件傷亡

截至1992年5月12日,該案件導致白永春因心臟破裂引發大出血死亡。 [1] 

5·12呼倫貝爾殺人案案件處置

法院判決
1993年6月9日,原呼倫貝爾盟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巴圖孟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2]  。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巴圖孟和未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抗訴,判決生效 [1] 
原呼倫貝爾盟中院出具的判決書 原呼倫貝爾盟中院出具的判決書 [4]
“紙面服刑”
5·12呼倫貝爾殺人案 5·12呼倫貝爾殺人案
按正常程序,罪犯巴圖孟和應從被羈押的陳巴爾虎旗公安局看守所,投送到監獄服刑。然而,此後發生的事情,卻讓這起本不復雜的案件偏離正軌。
法院判決後,巴圖孟和以“全身水腫、尿血”為由前往醫院檢查。就醫後,他的母親、姑父就為其辦理了保外就醫手續,併成為擔保人。據多名當事人回憶,這份手續上,有數名當地時任政法機關主要負責人的簽字。
憑着這份手續,巴圖孟和連監獄的門都沒進過,便於1993年直接從看守所“重獲自由”。此後的日子裏,巴圖孟和並未按保外就醫規定,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報到並接受管理,而是如同正常人一樣生活。
2007年5月13日,也就是案發之後15年整,其與母親再次來到看守所。這次,他們是為了拿到“刑滿釋放證明書”而來。他們僅提供了一份1992年的判決書,看守所的一名內勤人員,據此為其開具了刑滿釋放證明書,並加蓋公章。 [1] 
搖身變“村官”
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巴圖孟和在該旗烏珠爾蘇木薩如拉塔拉嘎查任會計。
2009年10月至2017年5月,又連續當選嘎查達(注:嘎查達即村主任)
2009年1月,巴圖孟和向薩如拉塔拉嘎查黨支部申請入黨。時任烏珠爾蘇木黨委書記陶某,明知其因犯罪被判刑之事,且其入黨程序不規範、材料不完整,仍擅自簽字蓋章並同意接收其為預備黨員、正式黨員。
2012年,當選為陳巴爾虎旗人大代表。 [1] 
重新收監
1993年起,被害人白永春的母親韓傑一直在四處上訪為兒子討公道。 [5] 
2016年,韓傑把一封舉報信遞給了屬地公安局,而收到這封信的人正是當年參與過巴圖孟和案件的警官,這位警官説:“接到舉報信,説實在的話,都沒敢相信有這種事情。領導非常重視,組織專案組去開始調查這個事。”專案組調查發現,判決生效之後,本該前往監獄服刑的巴圖孟和並沒有被投送監獄,而是辦理了保外就醫手續,從看守所直接回到了家裏。警官介紹:“巴圖孟和在看守所羈押了一共 501天。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以後,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巴圖孟和又在看守所待了一個月,最終在1993年的9月28日,辦理了保外就醫手續就出去了。”
2017年4月7日,陳巴爾虎旗人民檢察院向陳巴爾虎旗公安局下達將巴圖孟和收監執行刑罰的檢察建議書
2017年4月10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巴圖孟和進行收監。 [1] 
涉嫌貪污
2017年,巴圖孟和職務犯罪問題東窗事發。經查,他在擔任嘎查達期間,騙取草原生態獎補資金24.5萬餘元,並指使他人虛列獎補資金髮放表,侵吞嘎查集體草場草原生態獎補資金28.2萬餘元。
2017年9月4日,巴圖孟和因涉嫌貪污犯罪被陳巴爾虎旗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18年1月,巴圖孟和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2018年6月14日,陳巴爾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巴圖孟和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由於此前巴圖孟和所犯故意殺人罪並未服刑,法院決定對巴圖孟和所犯故意殺人罪、貪污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至2032年4月10日),並處罰金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1] 
成立工作組
2020年9月4日,半月談報道了殺人犯巴圖孟和一天監獄都沒進過,”紙面服刑“15年。 [1] 
2020年9月4日,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牽頭,聯合紀委監委、法院、檢察、公安、司法、監獄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已抵達呼倫貝爾市開展工作。 [3] 
情況通報
2021年4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圖孟和案件工作組公佈的《關於巴圖孟和案調查和追責問責情況的通報》顯示,紀檢監察機關已認定84名責任人,除已故的10人外,74名責任人被查處。以下是通報全文:
2020年9月3日,媒體曝光巴圖孟和“紙面服刑”案後,自治區黨委高度重視,派出由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牽頭,紀委監委、組織部、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監獄管理局組成的聯合工作組進駐呼倫貝爾市,依紀依法開展案件調查工作。現將調查情況通報如下:
巴圖孟和,男,蒙古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陳巴爾虎旗西烏珠爾蘇木薩如拉塔拉嘎查人。1992年5月12日,巴圖孟和因殺害同村村民白某春投案自首,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關押於陳巴爾虎旗看守所。1993年6月9日,巴圖孟和因故意殺人罪被原呼倫貝爾盟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1993年9月28日,巴圖孟和違法保外就醫出所並長期脱管漏管。2007年7月陳巴爾虎旗(以下簡稱陳旗)看守所違法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之後巴圖孟和違規入黨、違規當選嘎查達(村主任)、違法當選蘇木、旗人大代表。2017年4月11日,公安機關經對羣眾舉報核實,將巴圖孟和依法收監。經檢察機關偵查,巴圖孟和在擔任嘎查達期間涉嫌貪污29萬餘元。2018年6月14日,陳旗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巴圖孟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與原判故意殺人罪剩餘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違法辦理保外就醫情況。1993年6月,巴圖孟和故意殺人案判決生效後,在待投送監獄執行刑罰期間,時任陳旗衞生局會計佟拉嘎(巴圖孟和母親)和時任陳旗人大教工委主任朝魯門(巴圖孟和姑父),通過時任陳旗醫院院長韓某山、副院長吳某福開具虛假病情診斷書,先後請託時任陳旗看守所所長齊林、指導員卜玉貴、副所長張洪富,剛卸任的陳旗檢察長拉某、時任陳旗政法委書記陳某、陳旗檢察院負責人圖某和時任陳旗旗委副書記塔某榮,塔某榮打電話要求時任陳旗公安局局長礎古蘭為巴圖孟和辦理“保外就醫”,礎古蘭與時任陳旗公安局副政委天某商量後,在巴圖孟和“保外就醫”審批材料上簽字。上述人員在明知巴圖孟和不符合法定保外就醫條件的情況下,違反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關於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規定,於1993年9月為巴圖孟和違法辦理保外就醫出所。
長期脱管漏管情況。巴圖孟和1993年9月至2007年5月“保外就醫”期間,在陳旗巴彥庫仁鎮等地居住、生活。陳旗看守所未按規定向相關司法機關送達保外就醫相關法律文書,未履行保外就醫考察、續保、收監等職責;派出所未履行重點人員管理職責,未採取監管、列管措施;陳旗檢察院未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擔保人佟拉嘎、朝魯門未盡擔保人義務,導致巴圖孟和長期脱管漏管。
違法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情況。2007年7月,巴圖孟和為取得“合法身份”,與佟拉嘎持刑事判決書(蒙文)到陳旗看守所請託時任看守所所長海平,海平指使時為看守所內勤慧某(聘用人員)負責辦理此事,慧某在不瞭解巴圖孟和案案情及看不懂蒙文判決書的情況下,按照海平的要求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且未填寫“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的情況。
違規入黨情況。2010年6月,巴圖孟和請託時任陳旗西烏珠爾蘇木黨委書記陶道辦理入黨事宜。陶道授意時任蘇木黨委組宣委員石某、嘎查大學生村官李某代填代寫有關入黨材料,隱瞞巴圖孟和曾受刑事處罰的事實,在未經黨支部培養考察、大會討論決議和蘇木黨委集體討論表決的情況下,為巴圖孟和違規辦理入黨手續。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有關規定,蘇木黨委作出不予承認巴圖孟和黨員身份的決定。
違法當選人大代表、違規當選嘎查達情況。在陶道一手操縱下,巴圖孟和於2009年4月、2011年8月,違法當選西烏珠爾蘇木人大代表;2012年11月,違法當選陳旗人大代表。2009年10月、2012年7月、2015年7月巴圖孟和違規當選陳旗西烏珠爾蘇木薩如拉塔拉嘎查嘎查達。
信訪舉報情況。經向有關部門和韓某(被害人母親)瞭解,韓某曾向陳旗政法委、陳旗公安局等部門反映巴圖孟和違法保外就醫問題。2016年4月,韓某重新反映巴圖孟和違法保外就醫等問題,呼倫貝爾市和陳旗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於2017年4月11日將巴圖孟和依法收監,但未及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目前,已查明在巴圖孟和違法保外就醫、長期脱管漏管、違法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違規入黨、違規當選嘎查達、違法當選人大代表及有關部門受理韓某信訪事項不作為、慢作為等環節中,多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存在管黨治黨不力、失職失責、失管失察以及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已認定84名責任人,其中廳級幹部8人,處級幹部24人,科級幹部33人,其他幹部9人,已故10人。已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4人,其中10人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給予誡勉談話等組織措施處理20人。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司法機關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對查處巴圖孟和案背後的違紀違法問題旗幟鮮明、立場堅定,堅決一查到底、一個不漏、嚴懲不貸,對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執法犯法、失職失責問題“零容忍”。紮實開展全區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堅決清除害羣之馬、整治頑瘴痼疾,大力整治執法司法不公、不嚴、不廉等行為,全面正風肅紀、反腐強警。廣大政法幹警要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以案促改,始終把人民的利益擺在首位,依法履職、秉公用權,不斷淨化司法環境,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努力打造一支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新時代政法鐵軍。 [9] 

5·12呼倫貝爾殺人案案件迴應

2020年9月6日,呼倫貝爾市委政法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感謝媒體的監督報道,市委對此高度重視,市裏也已成立查處此事的工作專班,重新全面核查、調查該案;該案性質惡劣,各工作組在緊張推進中。上述兩級政法部門表示,將堅決查清有關問題,還被害人以公道;調查結束後,將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情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迴應社會關切。 [6] 

5·12呼倫貝爾殺人案社會評論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問號滿天飛時,呼倫貝爾官方卻惜字如金,始終未見表態。呼倫貝爾官方應該積極主動作為,不能視而不見,及時迴應,否則公眾有理由懷疑“不敢觸動某些利益集團的利益”。對“到底是誰放走了殺人犯”這一疑問“裝聾作啞”,是一種典型的做官不為,是一種看不見的腐敗,傷害的是公信力,危害的是形象。呼倫貝爾官方應該徹查到底,並及時公佈相關案情及處理意見,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迴應公眾關切” [7] (上游新聞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