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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
鎖定
1970年代中期,英國政府決定更新自1949年1月1日《1948年英國國籍法案》生效以來,屢次修訂的國籍法律。1977年,政府發表了綠皮書,勾勒了改革國籍法的各種方案。接着又在1980年發表白皮書羅列政府計劃進行的修訂。《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於1981年10月31日獲得御準,並在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 中文名
-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
- 外文名
-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 獲准時間
- 1981年10月31日
- 施行時間
- 1983年1月1日
- 文件類型
- 條例條令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發展歷史
之後的多項法案,對英國國籍法數度大幅修訂,包括:
· 《1983年英國國籍(福克蘭羣島)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Falkland Islands) Act 1983)
· 《1985年香港法案》(Hong Kong Act 1985)和《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ity) Order 1986)
· 《1990年英國國籍(香港)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0),引入了居英權計劃
· 《1996年香港(軍人妻子及遺孀)法案》(Hong Kong (War Wives and Widows) Act 1996)
· 《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7)
· 《1999年領養(跨國方面)法案》(Adoption (Intercountry Aspects) Act 1999)
·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案》(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
· 《2002年國籍、入境及難民法案》(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
· 《2006年入境、難民及國籍法案》(Immigration, Asylum and Nationality Act 2006)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法案目的
法案有以下幾項目的:
重新分類英國及殖民地公民
法案將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重新分成三大類:
· 英國公民
· 英國屬土公民
· 英國海外公民
自1962年的《1962年英聯邦移民法案》通過以後,並非所有英國及殖民地公民都有英國的居留權。法案規定和英國、萌島和海峽羣島有密切連繫的人都會自動擁有英國的居留權,恢復了公民資格和居留權之間的連繫。其他類型的國籍不會擁有這種地位,除非由入境法律特別賦予。
1977年的綠皮書本來只建議建立英國公民和英國海外公民等兩類型的英國國籍,但在部分英國屬土的政府遊説下,成功增添了“英國屬土公民”,將與英國屬土有密切連繫的人納入該類。
修改“根據出生地法”規則
法案修改了根據出生地法(Jus soli)而取得英國國籍的規則。法案生效前,任何出生於英國(除了少數外交人員的子女和敵對外人〔enemy aliens〕之外)皆有資格成為英國公民。法案生效以後,必須是父母其中一人是英國公民或已定居(settled)英國的人(永久居民)才有英國公民資格。
其他修訂
· 父親和母親都可以把英國公民資格留傳給子女。
· 以英聯邦公民取代了英籍人士。法案規定英籍人士只限和英屬印度及在1949年以前跟愛爾蘭共和國有密切關係者。
· 非英國公民不得再獲得英國居留權。少數在法案生效前已經取得居留權者,其權利得以保留。
· 英聯邦公民和愛爾蘭公民可以登記取得公民資格的規定被廢除。如果他們想要成為英國公民,必須按照歸化程序。
· 對來自直布羅陀的人士取得公民資格設立特殊規定。
· 與英國男性結婚的外籍女性,不可再單純靠婚姻取得公民資格。
· 英國皇家殖民地(British Crown Colonies)改稱“英國屬地”(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後來再改為“英國海外領土”)。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透過過渡性安排使用舊的法律。這些過渡性安排大都已經在1987年12月31日法案生效5年後廢除。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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