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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天津女醫生被同事“投毒”事件

鎖定
2022年10月24日,胡醫生用監控視頻拍下了同事吳某向自己水壺、水杯等處投放多聚甲醛的影像,隨後報警。10月25日,警方以吳某涉嫌尋釁滋事進行立案偵查,吳某先被監視居住6個月,隨後被取保候審。
2023年10月19日,處理此案的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以吳某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為由,下發了撤銷案件決定書。吳某受到行政拘留15天以及罰款的行政處罰。10月31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表示,目前處理結果已經交到當事人手中,吳某已經被行政拘留,其他案件細節也已向當事人傳達。
中文名
10·24天津女醫生被同事“投毒”事件
發生時間
2023年10月24日
發生地點
天津
事件處置
行政拘留15天以及罰款

10·24天津女醫生被同事“投毒”事件事件經過

2022年10月初開始,胡醫生總覺得在杯子裏聞到刺鼻的味道,喝水的時候會覺得有“辣嗓子”的感覺。她反覆清洗杯子,同時在辦公室內尋找是不是堆放物品發出的味道,但是一直沒有結果,有時候甚至覺得是自己出現了味覺“錯覺”。
2022年10月21日,和胡醫生同部門的章醫生(化名)也聞到了自己水杯中的刺激性味道。當日,她在下班前將杯子裏帶有刺激性味道的水倒進了一個空暖壺,留作“證據”。
2022年10月22日,胡醫生趁着週末單位沒人的時候,在辦公室內安裝了一個行車記錄儀。
2022年10月24日,胡醫生早晨8點上班後,在走廊裏刻意大聲和章醫生説,上午在共用辦公室辦公,自己的辦公室裏沒人,當天上午9點半左右,胡醫生回到了自己的辦公室內,聞了一下杯子和暖瓶,又出現了刺激性味道。她打開了前些天安裝在辦公室的行車記錄儀,這視頻中看到,當天早晨8點半左右,同部門的吳某手裏拿着一個小瓶走進胡醫生的辦公室,打開暖瓶的塞子向裏面投放小瓶中的液體,整個過程持續20多秒。隨後胡醫生報警。
2023年10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向胡醫生出具了受案回執,回執上寫到:胡醫生所報稱的被故意傷害一案已由派出所受理。當天,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偵查支隊的民警也前往醫院瞭解情況。
2022年10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對胡醫生所用暖水瓶、水杯中是否含有尿液的理化檢驗報告結果顯示,“均檢出銨離子等尿液成分”。
2022年10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對胡醫生、章醫生尿液、血液的檢測報告結果顯示:“均未檢出乙醇、常見毒品、常見安眠藥、蟲劑、毒鼠強成分”。
2022年11月13日,胡醫生從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拿到了該案的立案告知書,告知書顯示,吳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公安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決定對吳某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
2022年11月15日,出具的對胡醫生水杯、紫砂壺、暖瓶以及吳某使用的小瓶等是否含有多聚甲醛的理化鑑定書結果顯示,“均檢出甲醛成分”,且“以上結果均排除污染因素”。同時該份鑑定書顯示,在胡醫生的暖壺內,“真空濃縮後的粉末中均檢出多聚甲醛成分”,同樣“均排除污染因素”。
2023年10月27日,胡醫生從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手裏,拿到針對同事吳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上面顯示,吳某因為向胡醫生使用的暖水瓶、水杯及水壺內放入尿液和多聚甲醛,對其尋釁滋事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500的處罰。
對於這樣的結果,胡醫生和愛人表示無法接受,他們已經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偵查活動監督申請書。

10·24天津女醫生被同事“投毒”事件事件迴應

10·24天津女醫生被同事“投毒”事件警方

2023年10月27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告訴胡醫生。“在行政處罰的範疇,拘留15天罰款1000已經是‘頂格處理’了。我們理解你對處罰過輕的不滿,但是作為派出所,也是向您發放分局的決定書。”
江都路派出所民警解釋稱,目前之所以對吳某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是目前公安部門找到的檢測鑑定機構,都無法證明胡醫生身體查出的異常,和吳某投放多聚甲醛有直接的聯繫。“我們找了國內多家權威的鑑定機構,很多已經是頂尖水平的,但是都無法做出這類鑑定。”
此外,該民警還表示,多聚甲醛的毒性對身體會造成何種傷害目前也不確定。“它到底對胡醫生的身體產生了什麼程度的危害、致死量是多少、吳某投放的量又是多少,這些都沒有第三方鑑定機構能夠準確地出具。”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提到,比如説肝功能數據異常,也有可能是慢性病等別的因素造成的,無法和吳某投放多聚甲醛建立直接聯繫。

10·24天津女醫生被同事“投毒”事件胡醫生

胡醫生則認為,吳某在醫院工作,為主管技師,且本身就是負責科室藥品存放安全的,“她明知道這種藥品具有的危害性,具備主觀故意,甚至可以説她就是在故意殺人。”
胡醫生的愛人也提出了質疑。“如果我本人有慢性病,‘投毒’者投放一種藥劑,可以加速我這種慢性病的病情,但檢查的結果無法確定最後加重病情是由於本身的身體原因,還是‘投毒’者投放藥劑導致,那是不是説這種情況,就無法對‘投毒’者的行為導致的結果做出判斷了?是不是也説明沒辦法準確追究‘投毒’者的法律責任了?”

10·24天津女醫生被同事“投毒”事件事件討論

①“多聚甲醛”對人體到底有什麼危害?
吳某向胡醫生暖瓶、水杯中倒入的液體是4%多聚甲醛固定液。產品簡介稱,其作用主要是固定一些檢驗標本,“固定劑通過凝固、生成添加化合物等使蛋白質內部結構發生改變,從而使酶失活。”在產品注意事項中,有一項顯示:“多聚甲醛溶液有一定刺激性和腐蝕性,請在通風較好的環境下小心操作,避免吸入。”
2023年10月30日,北京一家三甲醫院的內科醫生表示,通過胡醫生的肝功能報告可以看出其肝臟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是導致這種肝功能指標不正常的原因卻有很多。例如一些基礎疾病、突發疾病等,還需要和其他的一些檢測數據一起看才能得出結論,如果僅通過肝功指標和喝入多聚甲醛建立聯繫確實有一定困難。
②為何難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對於此案,部分律師和法律相關人士也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律師認為,警方給出的刑事案件撤案理由,實質上就是對故意傷害等罪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證據中缺失的部分主要是證明對吳某的投毒行為和胡醫生的身體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刑事訴訟中的原則是“疑罪從無”,對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的罪名,即使警方予以立案,檢方也會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即使檢方起訴,法院也會因證據不足不予判處刑事責任。
“但是本案中,警方對該行為人以尋釁滋事處行政處罰是否合適還要另當別論,並且即使是尋釁滋事,其‘投毒’的嚴重程度可能也不僅僅是行政處罰足以懲罰的。”
在該案的辦理中,公安機關也有其棘手的地方。在中國,投放危險物質罪中對危險物質的性質是有要求的,起碼是能夠危害人的身體健康,此處的危害需要能夠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從當前的信息來看,警方已經遵循法律規定,做了他們能夠做的工作,但對於相關物質確實無法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行為,他們也不能法外定罪。“對於故意傷害罪的處罰也是以造成輕傷以上結果為要件的,沒有輕傷以上結果,也就無法認定故意傷害罪”。
③為何難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追責?
從目前的證據看,吳某的“投毒”行為系針對胡醫生和章醫生個人所實施,即其“投毒”行為限於特定人、特定人使用的器具之範圍,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局部及特定範圍內,顯然不足以危害包括同室其他人在內的公共安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難以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予以追究責任。
從犯罪主客觀要件整體分析,吳某的“投毒”行為表面更符合涉嫌故意傷害或者是故意殺人罪的定性。但要認定構成以上兩項罪名,需要取決於查明涉案毒物真正致害性的危害程度。鑑於現有的鑑定條件尚無法準確做出相關的因果成因及關聯認定,而且還難以確定所投物質是否直接造成何種程度的傷情,所以本案警方目前僅以涉嫌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對投毒人給予行政處罰。
“如果當事人對目前的行政處罰結果不滿,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否則超過相關救濟期限,行政處罰即具有確定性的法律效力,屆時可能會被認定當事人接受處罰決定之結果,而且可能影響其關於解決刑事撤案難題的救濟。”殷清利律師提醒,被害人可以利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訴訟過程,同時去尋求更具有專業能力的鑑定機構予以專業審查,為刑事追責給予專業支持。當然如果關於刑事救濟始終未改觀時,被害人亦可以考慮提起刑事自訴及附帶民事訴訟,來追究“投毒”者的全面責任。
④作案持續時間及醫院的特殊場合是否應納入考慮?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後薛鐵成認為,首先,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一種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因果關係,而非一種簡單的感官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要求行為具有升高危險的直接可能性。在本案中,如果不能查明當事人的“投毒”行為具有直接導致病情加重的結果,就不能對當事人的“投毒”行為進行歸責。
民警對多聚甲醛的毒性的回覆是妥當的。在對多聚甲醛的毒性不能作出清晰界定的情況下,即缺少專業鑑定機構作出相關鑑定意見的情況下,將投放多聚甲醛的行為直接定性為刑法規制的投放有毒物品,是不妥當的。“更何況,本案對於當事人投放的多聚甲醛對當事人造成了多大的損害、致死量是多少、吳某投放的量是多少均沒有相關鑑定意見情況下,更是如此。”
該案件還有一些判定仍有探討的空間。例如,對於公安機關在對吳某以尋釁滋事立案偵查後,能否以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為由,撤銷刑事案件,處以行政處罰。一方面,公安機關在對相關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後,發現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並且通知報案人。本案中,公安機關沒有將當事人投放“毒藥”的行為,定性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是定性為情節輕微。另一方面,從胡醫生的口述中,吳某“投毒”的時間,從2022年10月初甚至更早,一直持續到2022年10月下旬。吳某在自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背景下,利用其專業特長持續做有害於他人的行為,且在醫院這樣的特殊場合,顯然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是比較大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