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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元謀搶劫殺人案

鎖定
1994年10月14日凌晨,成昆鐵路邊的雲南省元謀縣發生了一起搶劫殺人案:旅客白鶴林、姚素華下火車後入住元謀工務段招待所208房間,次日凌晨被發現在房內遭搶劫殺害。之後,1967年出生的李金以及老鄉普發成、普發能兄弟被昆明鐵路公安鎖定為嫌疑人。 [1] 
2002年,四川省高院審理後認定,1994年10月13日,李金夥同他人在元謀火車站跟蹤兩名被害人。次日凌晨,李金與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擊打、刺殺兩名被害人,致兩人死亡。2017年7月,李金刑滿釋放。2023年4月25日,該案在四川省高院再審審理。 [1] 
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金犯搶劫罪再審一案作出宣判。 [1]  12月29日,四川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李金有罪。判決撤銷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9) 川刑終字第444號刑事裁定和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998)成鐵中刑初字第4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金無罪。 [2] 
中文名
10·14元謀搶劫殺人案
發生時間
1994年10月14日

10·14元謀搶劫殺人案案件經過

1994年10月14日凌晨,成昆鐵路邊的雲南省元謀縣發生了一起搶劫殺人案:旅客白鶴林、姚素華下火車後入住元謀工務段招待所208房間,次日凌晨被發現在房內遭搶劫殺害。 [1] 

10·14元謀搶劫殺人案案件調查

鎖定嫌疑人
1967年出生的李金以及老鄉普發成、普發能兄弟被昆明鐵路公安鎖定為嫌疑人。檢方指控,1994年4月13日下午,三人跟蹤下車旅客白鶴林、姚素華至元謀工務段招待所。次日凌晨1時許,三人攜帶撬棍等作案工具翻大門進入招待所,由李金踢開208房間門,三人用鈍、鋭器擊打兩人,致其中一人當場死亡,另一人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作案後,三人搶得兩人的行李逃離現場。 [1] 
案件審理
一審法院判處三被告人2人死刑1人死緩,後四川省高院發回重審。1999年4月30日,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成鐵中院)認定李金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普氏兩兄弟無罪。成鐵中院改判後,四川省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提起抗訴。檢方認為,3名被告人相互結夥,持械入室,採用暴力手段進行搶劫,並造成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依法嚴懲。成鐵中院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等。
2002年,四川省高院審理後認定,1994年10月13日,李金夥同他人在元謀火車站跟蹤兩名被害人。次日凌晨,李金與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擊打、刺殺兩名被害人,致兩人死亡。此次審理,四川省高院認定該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與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並非普氏兄弟。 [1] 
刑滿釋放
2017年7月,李金刑滿釋放,為此他持續奔走申訴,要求重審此案。
啓動再審
2020年6月,四川省高院以"本院院長髮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為由,決定對李金搶劫殺人案啓動再審。2023年4月25日,該案在四川省高院再審審理。據悉,庭審中出庭檢察官宣讀了起訴書,認定李金為作案罪犯,李金應當為其犯下的搶劫殺人事實負刑事責任。 [1] 
再審宣判
2023年12月29日上午9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金犯搶劫罪再審一案作出宣判。 [1]  12月29日,四川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李金有罪。判決撤銷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9) 川刑終字第444號刑事裁定和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1998)成鐵中刑初字第4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金無罪。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