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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慈善總會

鎖定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成立於1995年5月。總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盈利公益社會團體。其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羣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中文名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
外文名
Charity Feder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成立時間
1995年5月
性    質
全省性非盈利公益社會團體
宗    旨
發揚人道主義精神
位    置
黑龍江哈爾濱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組織機構

黑龍江慈善 黑龍江慈善 [2]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於2010年5月換屆,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總會下設辦公室、外聯宣傳部、項目部和籌募部。 [1]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建設宗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羣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成立意義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始終貫徹“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大力倡導“以人為本,慈善為懷”的社會互助精神,積極開展各類扶貧幫困救助活動,在維護社會穩定,支撐公益事業發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總會已累計開展助醫、助學、扶老、助孤、助殘、賑災等活動幾十項,共籌集捐贈款物合計近20億元,救助人(次)達357.9萬。十五年來,我們積極爭取到“多吉美”、 “易瑞沙”、“格列衞”等國際國內贈藥項目落户我省,並通過多年運作,着力打造了“愛心車票”、“郵儲送光明”等一系列品牌救助項目,設立了“黑龍江省慈善總會龍廣愛心基金”、“夜航助學基金”、“英聯教育基金”等7項慈善冠名基金,建立了426 個“慈善超市”和經常性捐助站點2000個,推動了經常性捐助活動的開展。在歷次抗災救災工作中,我們也全力以赴,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特別是在08年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工作,我會接收各界捐款4.52億元,是歷年來總會接收捐款數額最多、影響力最大、參與範圍最廣的一次。同時,我會不斷加大慈善宣傳工作力度,組織開展了“2006情繫黑土·恩懷龍江”十大慈善人物、十佳公益企業評選、“慈善陽光,愛在春天”慈善義演晚會、“愛的奉獻——紀念汶川地震一週年”慈善晚會、抗震救災捐贈資金接收及使用情況新聞發佈會等活動,通過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傳播了慈善文化和理念,樹立慈善組織良好的社會形象。我會積極的工作表現不僅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也得到了民政部和中華慈善總會的肯定,省內幾十家單位和個人、多個項目先後獲得表彰,營造了全省上下“人心向善”的良好慈善氛圍。
發展慈善事業,是一項全社會的工作,光榮而艱鉅。黑龍江省慈善總會願與社會各界人士精誠合作,關注弱勢羣體,挖掘慈善資源,開發慈善項目,共同為發展慈善事業、推動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做出更大的貢獻。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業務範圍

主要任務是: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黑龍江省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羣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分配、調撥省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儲運、發放救災物資。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羣體,開展扶貧救濟、撫卹工作。
四、社會福利。資助和興辦安老、慈孤、幫殘、助醫等各種社會福利機構,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衞生等其他社會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組織慈善宣傳。普及和提高社會成員和慈善意識。
七、交流與合作。開展同省內外和國外公益機構的聯繫、交流與合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八、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九、指導單位會員,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開展慈善事業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培訓慈善事業工作者,提供諮詢服務。
十、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部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組織章程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黑龍江省慈善總會(英文名稱Heilongjiang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HCF)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黑龍江省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第二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黑龍江省民政廳;登記管理機關為黑龍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接受中華慈善總會、黑龍江省民政廳和黑龍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羣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黑龍江省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羣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羣體,開展扶貧救濟、撫卹工作。
(四)社會福利。資助和興辦安老、慈孤、幫殘、助醫助學等各種社會福利機構,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衞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符合我省實際和具有我省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七)交流與合作。開展同省內和國際公益機構的聯繫、交流與合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內與國際的慈善救援活動。
(八)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九)對本會單位會員的慈善工作進行指導,促進全省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開展慈善事業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培訓慈善事業工作者,提供諮詢服務;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部門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十)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積極為慈善事業作出貢獻。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黑龍江省民政廳同意。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議案和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聘請顧問,授予榮譽理事稱號。
(五)審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置。
(六)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審定副秘書長和各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免事宜。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
(八)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定本會工作、管理制度。
(四)研究決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
(五)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黑龍江省民政廳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其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管理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會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利息、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可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黑龍江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黑龍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黑龍江省民政廳審查同意,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黑龍江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須在黑龍江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黑龍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