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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鎖定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設立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1]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7]  [10] 
中文名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廳    長
沙廣華 [3]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並貫徹實施。
(二)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技工教育工作。擬訂創業帶動就業政策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省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省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並建立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統籌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落實國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信訪維穩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負責政府部門人才綜合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層面制定人才政策、構建人才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人才資源市場等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省表彰獎勵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省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和聯繫的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執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與省教育廳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服務和辦理就業派遣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服務和辦理就業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7]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督辦檢查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諮詢和新聞宣傳、新媒體建設、輿情處置等工作。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改革推進工作。
(三)法規處。組織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治建設,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系統統計管理工作,定期開展業務總體分析。承擔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內部審計、有關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和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
(五)就業創業處。擬訂全省就業創業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公平就業、特殊羣體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等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及分配方案。承擔就業創業統計監測工作。
(六)公共就業服務處。健全全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進落實就業創業政策,負責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指導全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創業服務工作。
(七)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組織實施省直有關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承辦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事宜,組織全省人才參加國際合作交流與培訓項目。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承擔技工院校設立審核工作,完善職業能力統計調查分析制度。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承擔人才綜合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培養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級領軍人才梯隊及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工作、定居和國(境)外機構在省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擔落實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監督管理和全省博士後綜合管理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十二)勞動關係處。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辦法,完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開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和特殊工時制審核工作,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勞動標準制度,落實國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企業做好改革中的職工安置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擬訂全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省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及全省績效工資工作的宏觀指導,承擔省直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審核工作,承擔中央駐我省事業單位委託的工資福利等相關事宜。
(十四)養老保險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參保人員退休審核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參保人員待遇政策並組織鑑定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工傷保險處。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標準及相關政策,實施工傷預防、工傷康復,承擔中省直國家機關及參公管理公務員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工傷保險各類協議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鑑定及承擔再次鑑定工作。
(十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徵地方案中有關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省屬企業年金和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承擔中省直駐哈機關、企事業單位及駐軍企業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二十)勞動保障監察局。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和政策,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全省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二十一)表彰獎勵處。擬訂全省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審核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相關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國家級和省部級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省評比達標表彰以及省級部門表彰有關工作,代表省政府承辦省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手續等有關工作。
(二十二)信訪工作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信訪維穩工作制度,協調、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信訪維穩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承擔信訪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協調信訪突出問題和人民羣眾信訪事項處理及信訪複查、複核工作。
(二十三)人事處。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8]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屬單位

1.黑龍江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主要職責任務: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社會保險(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下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和承辦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工作;制定社會保險參保登記、賬户管理、個人權益記錄、繳費申報、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離退休人員信息收集比對等業務辦理程序與操作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收支、管理、劃撥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等工作,參與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財務報告及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等辦法;承擔全省社會保險信息與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和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化管理具體規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範及社會保險基金內控和稽核制度;承擔職業年金歸集、管理、經辦服務工作和全省職業年金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參與金保工程系統規劃和建設;參與監督和評估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履職情況相關工作;制定全省社會保險標準化建設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對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隊伍建設的業務指導。
2.黑龍江省人才服務中心。主要職責任務:承擔貫徹落實人才發展規劃相關工作;承擔高層次人才公共服務工作,推行人才服務“綠卡”制度,協調解決高層次人才合理訴求;承擔高層次人才省內優先調劑對接和高層次人才流動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平台和網絡服務平台建設工作,管理高層次人才服務專員隊伍;承擔高層次人才流動的培養補償受理工作;承擔人才發展平台建設和人才(柔性)引進、引智工作,管理人才發展基金;承擔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創業服務工作;承擔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和相關人事代理服務工作;承擔流動人員黨委的日常工作和流動黨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全省人才服務機構業務指導工作。
3.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主要職責任務: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總體規劃、評估、建設及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數據管理和運行維護等工作,參與制定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體系;承擔全省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應用管理工作;承擔全省12333諮詢服務熱線建設、指導、評估和統計分析等工作;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技術應用培訓等工作。
4.黑龍江省人事考試中心。主要職責任務:承擔全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公開遴選考試、公開選調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人才測評、職業技能鑑定等與人事考試相關的工作,並對市(地)人事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擔省級相關人事考試研究及題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面試考官和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資格培訓和考核等相關工作。
5.黑龍江省勞動能力鑑定服務中心。主要職責任務:為組織實施相關勞動能力鑑定和再次鑑定等工作提供服務保障,參與對市(地)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業務指導。
6.黑龍江省技師學院。主要職責任務:承擔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和相關社會服務工作。
7.黑龍江省第二技師學院。主要職責任務:承擔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和相關社會服務工作。
8.黑龍江省高級技工學校。主要職責任務:承擔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相關社會服務工作。
9.黑龍江省技工教師進修學院。主要職責任務:承擔技工學校教師、教管和教輔人員的培訓及相關技能培訓等社會服務工作;承擔黑龍江省技工教育教科研基地有關工作。 [9]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現任領導

沙廣華:省人社廳黨組書記、廳長
左志斌:省人社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肇勁松:省人社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於佔淮:省人社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楊海東:省人社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蘇盛剛:省人社廳黨組成員,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主任、黨委書記
何衍春:省人社廳一級巡視員
徐樹:省人社廳二級巡視員 [2-3]  [13-16]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214名,工勤人員編制8名。領導職數:廳長1職、副廳長5職,紀檢組長1職,副巡視員2職;處長36職(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各1職);副處長47職。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獲榮譽

2019年11月,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就業創業處獲得“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4] 
2021年5月14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被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評為“黑龍江省脱貧攻堅先進集體”。 [5] 
2021年6月22日,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事處黨支部被中共黑龍江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授予“黑龍江省直機關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 [6] 
2021年12月,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共就業服務處被全國婦聯授予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稱號。 [11-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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