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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黎明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鎖定
黃黎明,男,漢族,1966年5月生,廣東省龍川縣人,1989年6月參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4年1月開除黨籍),大學學歷,法學學士、法律碩士。曾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 
2024年1月,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黎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中文名
黃黎明
性    別
[5]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廣東省龍川縣
出生日期
1966年5月 [5] 
畢業院校
中山大學
政治面貌
羣眾 [7] 
學    歷
研究生 [5] 

黃黎明人物履歷

1985年09月至1989年06月,在中山大學法學專業學習;
1989年06月後,為廣東省檢察院幹部;
1990年06月後,在廣東省檢察院當科員;
1991年04月後,在廣東省檢察院當科員、書記員;
1993年10月後,任廣東省檢察院辦公室副科級幹部、助理檢察員;
1996年07月後,任廣東省檢察院辦公室正科級幹部、助理檢察員;
1998年07月後,任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助理檢察員;
1999年10月後,任廣東省檢察院刑檢二處副處長、助理檢察員;
2000年03月後,任廣東省檢察院刑檢二處副處長、偵查監督處副處長、檢察員;
2003年10月後,任廣東省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副處長、檢察員、主訴檢察官(其間:2001年3月至2003年12月參加中山大學法律碩士專業學習);
2004年03月後,任廣東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檢察處處長、檢察員;
2007年05月後,任廣東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檢察員(其間:2009年3月至7月參加省委黨校中青一班學習);
2010年01月後,任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
2010年02月後,任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代檢察長、黨組書記,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
2010年03月起,任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 [3] 
2015年09月起,任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理檢察長;
2016年04月起,任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1]  [4] 
2021年09月,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2] 

黃黎明人物事件

黃黎明違紀被查

2023年11月24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黃黎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黃黎明免去職務

2023年12月28日,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經表決,免去黃黎明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6] 

黃黎明依法雙開

2024年1月31日消息,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黃黎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黎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踐踏紀法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黃黎明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黎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