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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

鎖定
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 [1]  ,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1954年7月28日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共進行十二次換屆。
中文名
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召開時間
1954年7月28日
每屆任期時間
五年

目錄

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簡介

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每屆任期五年。其下設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村委員會等五個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權

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