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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

鎖定
黃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漢族,廣東汕頭市澄海縣(今澄海區)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學博士,二級大法官 [7-8] 
2009年8月21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被進行立案檢查。2010年,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松有是1949年以來中國因涉嫌貪腐被調查的級別最高的司法官員。 [8] 
中文名
黃松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7年12月
畢業院校
西南政法學院
主要成就
二級大法官
出生地
廣東汕頭

黃松有人物經歷

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畢業後在廣東省高級法院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經濟庭副庭長、刑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97年3月起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市政法委副書記。
1999年6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庭庭長。
2002年12月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兼任全國青聯常委、中央國家機關青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民事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
2008年10月,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2009年8月,黃松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被進行立案檢查。2010年1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2]  [13] 
是1949年以來中國因涉嫌貪腐被調查的級別最高的司法官員。 [8] 

黃松有個人生活

黃松有品學兼優

75歲高齡的周希憲,曾擔任黃松有高中時期的語文老師,自黃松有進入當時的澄海縣東方紅中學起,教他至高中畢業。 多年後,黃松有平步青雲,並未忘記老師。逢年過節回老家,黃雖來去匆匆,但仍不忘問候老師。
當年黃榮升最高法副院長時,他為學生倍感欣慰,但他以後出事,“這是我想象不到的”,周希憲嘆息不已。 周希憲老人稱,黃松有生於三代貧農之家,在家中幾個孩子裏,排行最小。黃松有在學校裏勤奮好學,謙虛謹慎,是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他是班裏的學習委員,語文和政治尤為突出。周希憲説,黃松有做的作文文筆流暢,常旁徵博引。在語文課上,黃松有每每回答老師的提問,既積極又準確。 周希憲回憶,在性格上,黃松有不太愛説話,每天早早到校,放學就回家。
課外之餘,黃松有的專長也開始顯露。周希憲説,黃松有經常練習毛筆字。當時學校裏的校刊都是用毛筆字寫就,貼在牆上。黃松有加入校刊後,很多貼在牆上的校刊都出自他手。黃松有既會唱歌,也會唱戲。 1974年,黃松有高中畢業後回鄉務農。據説,他在自家門外貼了一副對聯,“日出鋤頭畚箕筐,夜來簫弦琵琶箏”,用以自勵。在農村勞作之餘,黃松有並未放鬆學習。1978年,高考恢復,黃松有被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錄取,其命運由此轉折。 [3] 

黃松有熱情不張揚

大學同級同學彭澎證實了黃松有的貧困和刻苦。彭對他的第一印象是,黃松有當年入大學時,明顯能看出“來自不太富裕的地方”。黃給其的第二印象是,黃松有幾乎每天中午總是要用廢報紙練習毛筆字。第三個印象是,黃松有後來成了全校知名的歌星。
廣東律師叢偉華同是黃松有的大學同窗。他評價黃“雖然文藝方面很活躍,但他為人並不張揚,比較收斂”。即便是畢業後,黃松有升遷很快,但他看起來並不特別。 黃松有在廣東任職時,叢偉華曾去過其家裏,“那也是一般廣州市家庭的擺設,甚至還要差一些”。黃松有到最高法後,老同學去北京,“黃只要有時間,都儘可能出來和同學聚聚,對同學很熱情”。 多名黃松有當年的同窗表示感嘆,“不願多談,同學之間都很關注他的案子”。

黃松有論文談廉潔

一名在法院系統工作的相關人士稱,黃松有是一名學者型的法官。黃松有著述頗豐,尤其是在民事司法領域。
黃松有對其在學術領域的研究也頗為自信。他在自己的博士論文結語中談到民事審判權的研究現狀和研究難度時,自稱其“作為最高司法機關民事審判工作的一隻小‘領頭羊’,對此似乎責無旁貸”。 很具諷刺意味的是,黃松有在他的博士論文中專門列出兩個小章節,分別講述“保持清正廉潔”和“加強自身修養”。黃松有在論文中寫道,“法官穿上了法袍,就不再是一個普通的人……應儘可能與其他社會成員保持一定和適度的距離” [3] 

黃松有為官經歷

1982年,黃松有從西南政法學院畢業,進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1997年,黃松有調任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在湛江期間,他組織審理震驚中外的“9898”湛江走私案,因出色完成審判任務,獲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的個人二等功表彰。
1999年,憑藉在廣東的成就,黃松有離開妻兒來到北京,走進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門。深厚的理論功底和多年的司法實踐經驗,使他在北京的表現同樣出色,並據此於2002年12月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分管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 “轉戰”北京的黃松有,曾因在全國力推執行威懾機制而受到媒體的追捧。此外,他健談、開朗的性格以及對法律業務的深入思考,也給很多記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同時,他在工作之餘筆耕不輟,發表了數十篇論文和多部專著。他還是清華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等高校的兼職教授,在被“雙規”之前,黃松有堪稱一位出色的“學者型”官員。 [4] 

黃松有人物事件

據香港《大公報》等媒體報道稱,黃松有主要涉及三大問題:以權謀私、嚴重經濟問題和生活腐化。也有報道稱,黃松有“對未成年少女特別有興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稱其為“性貪”。 [9] 

黃松有案發原由

據媒體報道,黃松有被懷疑涉及其潮汕同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執行局局長楊賢才的貪污舞弊案,此案涉案金額高達4億元。楊賢才被懷疑在執行拍賣中涉及貪污舞弊,於2009年6月28日案發被中紀委"雙規"。楊賢才在辦拍賣案期間,收到了黃松有的指示。黃松有在該拍賣案中受賄金額非常驚人。 [8] 

黃松有犯罪案情

檢察院指控
黃松有 黃松有
檢察院的指控中稱,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390餘萬元。此外,黃松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應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黃松有的刑事責任。 [10]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松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黃松有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騙取本單位公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黃松有受賄數額巨大,雖具有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坦白有關部門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大部分贓款已追繳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其身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進行權錢交易,收受鉅額賄賂,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黃松有與他人共同貪污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系主犯,亦應依法懲處。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  [5] 
第一爛尾樓
把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拉下水的是位於廣州市的“中國第一爛尾樓”——“中誠廣場”,這座曾因爛尾時間長、牽涉面廣、牽涉資金多、“復活”歷程曲折的“第一爛尾樓”竟被兩家名不見經傳的公司競拍成功。這兩家公司如從天降,聯手以9.24億元人民幣的低價收購了“中誠廣場”,並很快出手轉賣,售價高達13億多元,淨賺了4億多元。面對這一“離奇故事”,外界深感到此次拍賣活動存在諸多蹊蹺。隨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執行局局長楊賢才的突然“雙規”,黃松有這個深藏幕後的大法官也露出了狐狸尾巴。 據香港《大公報》等媒體報道稱,黃松有主要涉及三大問題:以權謀私、嚴重經濟問題和生活腐化。也有報道稱,黃松有“對未成年少女特別有興趣”,更有司法界人士稱其為“性貪” [4] 
湛江破產案
1997年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黃松有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據瞭解,此事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產一案,在黃松有的操縱下,粵法拍賣公司和法建拍賣公司共同對中美化工財產進行拍賣,約定佣金1540萬元。拍賣之後,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以黃松有為首的湛江中院黨組決定,這700多萬一部分歸中院所有,308萬元交給法建拍賣公司的分支機構——粵西代辦處。但這308萬元實際上被黃松有、粵西代辦處負責人等3人瓜分,黃松有分得120萬元。 [6] 

黃松有罷免職務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決議,免去黃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11] 

黃松有雙開

2009年8月,中共中央紀委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黃松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錢款;違反規定,收受禮金;生活腐化。黃松有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黃松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2] 

黃松有一審宣判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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