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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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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杯是安徽省建築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黃山杯分為金獎和銀獎。黃山杯的評選對象為安徽省建築施工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工程,工程質量應達到省內一流水平。黃山杯獎工程由建築施工企業自願申報,經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擇優推薦後進入評選。黃山杯獎每年評選一次。黃山杯獎的評選工作由安徽省建設監理與工程質量協會組織實施。
中文名
黃山杯
榮    譽
安徽省建築行業建設工程質量
獎    項
金獎和銀獎
地    區
安徽省
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品質,規範我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以下簡稱“黃山杯”獎)的評選活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省級政府權責清單目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山杯”獎是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獎。獲獎工程為建設規範、設計施工先進、質量優良、運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質量應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成立“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負責“黃山杯”獎的評選工作。具體工作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組織實施。
第四條 “黃山杯”獎評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好中選優、嚴格標準、科學嚴謹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黃山杯”獎每年評選、公佈一次,每兩年表彰一次,兩年獲獎數量不超過400項。
第二章 評選範圍
第六條 “黃山杯”獎的評選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新建(改擴建)工程。獲獎單位為工程的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包括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參與評選工程的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參與申報評選。
第七條 “黃山杯”獎的評選工程分為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園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各類建設工程申報規模標準詳見本辦法附件。
第八條 “黃山杯”獎申報名額分配根據當地上一年度建築業產值規模和計劃創優項目數量合理確定。
第九條 申報“黃山杯”獎工程的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的建設單位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一)房屋建築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
(二)市政工程、園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主體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單位。
第十條 申報“黃山杯”獎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是指與該工程的承建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其完成建設工作量應占工程總量的10%以上。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黃山杯”獎的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節地、節能、環保的規定;
(二)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化要求,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三)為市級優質工程或交通、水利行業省級優質工程;
(四)為近三年內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經過一年以上的使用檢驗未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且未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各項技術指標達到本專業省內先進水平。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得申報“黃山杯”獎:
(一)不符合國家行業政策、技術標準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後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復查的;
(三)已經參加過“黃山杯”獎評選未獲獎的;
(四)申報工程雖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但單體工程仍有甩項,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報工程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申報工程在建設期間承(參)建單位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七)申報工程在建設期間承(參)建單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申報工程由於信訪投訴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三條 “黃山杯”獎由建設單位或者承建單位組織申報。對於大型建設工程,可由建設單位組織申報,或者由承建單位聯合申報。
第十四條 “黃山杯”獎申報程序:
(一)制定創優計劃。計劃申報“黃山杯”獎的新開工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申報單位應制定包括質量目標、創優措施和創優組織管理等內容的創優計劃,於開工後一個月內將創優計劃報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加強過程管控。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納入本地“黃山杯”獎創優計劃的工程項目應建立創優項目庫,設專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對其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進行不少於兩次的中間質量檢查,並有完備的檢查記錄和評價結論,於每年3月底將創優項目庫及質量檢查情況報送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三)組織推薦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工程,由申報單位根據工程類別將申報材料分別向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申報。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分別按照“黃山杯”獎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並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在申報名額指標內擇優推薦。因後期相關審查不通過而造成申報指標缺額的,不得補報新的工程項目。
(四)提交審核材料。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報工程及申報材料,在申報名額內按工程類別分別提交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
省級跨區域交通、水利建設工程可由申報單位直接向省級行業或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 “黃山杯”獎評審程序:
(一)資格審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按工程類別對工程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全、規範的,予以通過。
(二)現場複查。“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按工程類別從“黃山杯”獎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織專家現場複查。現場複查專家組通過查看工程現場、觀看工程聲像資料、聽取申報單位彙報、查閲資料、問卷調查、集中評議等形式,對照現場複查要點,開展現場複查工作,形成現場複查書面報告,並按工程項目綜合評價狀況對複查工程項目進行推薦排序,提交獲獎建議名單。
(三)綜合評審。“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評審會,聽取各現場複查專家組提交的建議名單進行綜合評審,採用記名投票方式,提出“黃山杯”獎工程項目提名名單。
(四)公示。經審議通過的“黃山杯”獎獲獎工程項目提名名單,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工程項目進行復議,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現場複查。
(五)審定。根據公示情況,“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提請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黃山杯”獎獲獎工程項目提名名單進行審定。
(六)公佈。對通過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定的“黃山杯”獎獲獎工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佈。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十六條 “黃山杯”獎評選結果納入省、市住房城鄉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範疇。
第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和企業可根據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黃山杯”獎獲獎工程項目中按自願申報原則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工程項目參評“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等。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或發現獲獎工程項目存在質量問題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撤銷該工程項目“黃山杯”獎,收回證書和獎盃, 並公開通報。
第六章 評選紀律
第二十條 “黃山杯”獎評選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參與評選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紀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現場複查和評審專家實行迴避制度。現場複查專家不得參與複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評審專家不得選自當年有申報工程的企業。
第二十二條 評選工作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評選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對申報工程取消參評資格。
複查、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的,取消複查、評審資格。
相關組織單位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黃山杯”獎評選不向參與申報評選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省企業對外援建等工程獲得當地省級優質工程獎的,追加認定其獲“黃山杯”獎。
第二十六條 實施“工地開放日”制度的住宅工程和開展“紅色工地”“綠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設的工程,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黃山杯”獎。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評選辦法》(建質〔2021〕41號)同時廢止。
附件
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申報規模標準
一、房屋建築工程
(一)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住宅工程;
(二)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組團;
(三)1萬座以上的體育場;
(四)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
(五)1000座以上的游泳館;
(六)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劇院;
(七)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辦公樓、綜合樓等單體公共建築(實行裝配式建築、總承包方式的工程可調低到8000平方米以上);
(八)總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羣體公共建築;
(九)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築重建工程;
(十)投資400萬以上的文物建築、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修繕類工程;
(十一) 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單跨大於24米的工業建築工程。
二、市政工程
(一) 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橋樑及高架道路(交通樞紐);
(三)長度1公里以上的軌道交通工程(必須最小單元是一站一區間);
(四)日供水3萬噸以上的供水廠或日處理2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
(五)日處理500噸及以上的生活垃圾衞生填埋處理工程;
(六)日處理500噸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
(七)投資400萬以上的古道、古橋保護修繕類工程;
(八)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三、園林工程
(一)工程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古建工程;
(二)工程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
四、交通工程
(一)公路建設工程
1.長大橋樑工程;
2.長大隧道工程;
3.投資1億元以上互通公交工程;
4.2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級公路新建、改建工程;
5.國省幹線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級公路新建、改建工程;
6.農村公路10公里以上或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工程。
(二)水運建設工程
1.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內河工程;
2.500噸級及以上的港口工程;
3.10公里Ⅳ級及以上的內河航道整治工程;
4.Ⅳ級及以上的航道樞紐及通航建築物主體工程;
5.千噸級以上的船塢、船台和滑道工程。
五、水利工程
初步設計批覆概算(獨立發揮功能和獨立施工條件的單項工程概算)不低於5000萬元且主要施工單位合同額不低於3000萬元的工程。
六、其它具有創新示範、社會影響較大的建設工程或達到國家規定的大中型項目標準的建設工程。
七、縣(縣級市)的工程,質量符合“黃山杯”獎要求,社會反映好,規模達到所列標準80%的,也可推薦申報,但數量須嚴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