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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齋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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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齋遺書》八卷,《附錄》二卷,是元許衡(1209-1281)撰別集。收藏於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
書    名
魯齋遺書
作    者
許衡
創作年代
元代
文學體裁
別集

魯齋遺書作者介紹

許衡畫像 許衡畫像 [1]
許衡(1209-1281),字仲平,學者因其所署稱魯齋先生。懷慶路河內,(今河南沁陽市)人,元代理學家、教育家。自幼聰穎好學,7歲從師讀章句,即問其師:“讀書為何?”師曰:“取科第耳”,曰:“如斯而已乎?”。每授書均問其義旨,老師很難回答,只好辭館而去,如是者三師。許衡生逢戰亂之世,而他卻嗜學不輟,家貧無力購書,即借讀自抄。於儒家經典不僅究其文義,而且身體力行,言動必揆諸義而後發。他遊學往來於河、洛間,在蘇門(今河南輝縣北)結識柳城姚樞,得伊洛程氏(程顥、程頤)及新安朱氏(朱熹)之書,初識理學,自覺受益匪淺,嘗對其弟子慨然嘆曰:“曩所授受皆非,今始聞進學之序。若必欲相從,當率棄前日所學,從事《小學》之灑掃應對,以為進德之基。”尋居蘇門與姚樞、竇默相講習,凡經傳、子史、禮樂、名物、星曆、兵刑、食貨、水利之類,無所不講,而慨然以道為己任,曾説:“綱常不可一日而亡於天下,苟在上者無以任之,則在下任之也。”
《魯齋遺書》 《魯齋遺書》 [2]
1254年忽必烈在關中稱王,於京兆封地置宣撫司,以姚樞為勸農使,教民耕植。經姚樞引薦召許衡為京兆提學,郡縣皆設學校,“民大化之”。世祖即位後,召衡至京師授為國子祭酒。至元二年(1256)以安童為右丞相,詔請許衡輔之。曾上《時務五事》疏,提出行漢法、修德性、用賢才、興學校等有關立國建議,受到褒獎,至元八年(1271)召命為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許衡乃徵其弟子王梓、劉季偉、韓思永、耶律有尚、呂端善、姚燧、高凝、白棟、蘇鬱、姚燉、孫安、劉安中等12人為伴讀,分處各齋為齋長,建立制度、講究教法,國學大興。至元十三年(1276)朝廷制訂授時新曆,再召許衡以原職領太史院事,幫助郭守敬完成《授時歷》。至正十七年(1280)歷成返鄉,次年病逝。大德元年(1297)贈司徒,諡文正。皇慶二年(1313)從祀孔子廟廷。

魯齋遺書內容介紹

衡號魯齋,故以名集。許衡一生既是元代大儒,又一直高官在身,“道學君子”位居相位者,許衡為古今唯一的一人。此編是他一生著述的彙總,由其七世孫婿郝亞卿初輯,河內教諭宰廷俊繼成,何塘為之序,嘉靖四年(1525)山陰蕭鳴風校刊於開封。書中全面反映了許衡的儒學思想。
《魯齋遺書》是後人收集許衡著作而成書。按《四庫全書提要》記載:該書初由衡7世孫婿郝亞卿輯其遺文未竟,繼而由河內教諭宰廷俊編成,何塘為之作序。明嘉靖四年(1525)山陰肖鳴風校刊於汴,並自為之序。其時適逢應內翰元忠奉使過汴,認為舊本次第似有未當,乃加以重編,增入《內法》及《大學直解》、《中庸直解》等,名曰:《魯齋全書》。肖鳴風認為,先生著作尚多散佚,未敢謂全也,故更名《遺書》。故此本為應良所編,而鳴鳳更名者也。
全書14卷。前12卷按語錄、小學四書直解、奏疏、雜著、書狀、詩詞等分類輯成,後2卷附錄像贊誥敕之類及後人書識之文。內容繁雜,包括其學術、教育、政治等方面的思想。反映其教育觀點的主要篇目有:《語錄上》、《語錄下》、《小學大義》、《大學要略》、《小大學或問》、《明明德》、《大學直解》、《中庸直解》、《讀易私言》、《時務五事》、《與子師可》等。

魯齋遺書版本介紹

許衡對程朱理學沒有更多、更新的貢獻,但卻使程朱理學的餘澤延續至有元一代,而許衡平生之議論宗旨,則全賴此編以存。明正德刊本作七卷,正德十三年(1518)刊本作十卷,萬曆刊本作十一卷;清有《四庫全書》本,乾隆五十五年(1790)懷慶刊本作十四卷。

魯齋遺書儒學思想

許衡認為,“太極之前,此道獨立。道生太極,函三為一,一氣既分,天地定位。萬物之靈,惟人為貴”,也即在未有太極之前,道已獨立存在,道生出了太極;宇宙的本原是道,道生太極,則太極是理,理生一氣,一氣分陰陽,判為天地;有了天地,就有了人和萬物;人是萬物之靈,承天履地。顯然,許衡的宇宙觀是在承襲朱熹的陳言,是道地的客觀唯心主義。在《語錄》中,他談到了、“理”與“天”與“物”的關係,他説:“事物必有理,未有天理之物,兩件不可離。無物,則理何所寓?”,“雖淺近事物,亦必有形而上者”,“物必有理”和“無物則理何所寓”的説法顯然具有唯物主義因素;但在闡述理出於天,還是天出於理時,他卻回答“天即理也”,“有則一時有,本無先後”,則又明顯滑到了唯心主義;同時,許衡的這一思想又與陸九淵的心學掛上了鈎,他自問自答曰:“人與天地同,是甚底同?”“人不過有六尺之軀,其大處同處,指心也。謂心與天地一般。”這和陸九淵的説法-樣,把心能反映天地説成了心就是天地。
許衡與他的前輩-樣,把封建社會的等級秩序看作自然秩序,在《語錄》中他説:“天尊地卑,乾坤定矣,貴賤位矣。在上者必尊之,然後事可得而理。為君長,敬天地、祖宗、鬼神;為百執事,敬事君長;此不易之理也。舍此便逆,便不順”;他再三強調三綱五常是社會生活的根本,自古及今,天下國家惟有個三綱五常。君知君道,臣知臣道,則君臣備得其所矣;父知父道,子知子道,則父子各得其所矣;夫知夫道,婦知婦道,則夫婦備得其所矣。三者既正,則他事皆可為之。此或不正,則其變故有不可測知者,又奚暇他為也?”在許衡看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天定的“不易之理”。對於歷史上經常出現的一治一亂,許衡用所謂“天人交勝”的原理來加以解釋,認為天與人無時不是統一的;在《與竇先生》書中,他又在天與人之外,提出了“命”這一範疇,指出“析麗言之,有天焉,有人焉;究而言之,莫非命也。命之所在,時也;時之所向,勢也。”,認為“命”是最高範疇,它既決定人,也決定“天”,“命”也就是“時勢”;他説“理”是事物的“反以然”和“所當然”,前者叫“命”後者叫“義”,都是人們“窮理”的對象。
許衡認為元朝的統治者應該繼續繼承孔孟道統,在上忽必烈的《時務五事》中,認為“北方奄有中夏,必行漢法,時以長久”,“必若今日形勢,非用漢法不可也”:他推銷的“漢法”則是儒家傳統的“仁義”、“王道”、“德政”,指出得天下之道是“愛與公”,提醒蒙古皇帝“為人君,止於仁。天地之心,仁而已矣”;“樂殺人者,不可得志於天下”;針對蒙古貴族統治下人分四等的政策,他告誡統治者應該做到“天下一家,一視同仁”,如此,才能達到君民之間的穩定,以利於長治久安。在天理與人慾的問題上,許衡基本上重複宋儒的陳言,但措詞與解釋稍有不同,他認為性是天賦,得自天命,提出“凡言性者便有命,凡言命者便有性”的命題,把性分作“本然之性”和“氣稟之性”,也就是宋儒的“天地之性”和“氣質之性”;在二性關係上,他的解釋比宋儒還要極端;認為養性的工夫一是存養,二是省察,所謂“存養”,就是“存天理之本然”,“執之不使變遷”,就是“因人心固有良知良能上扶接將去”,“不是將人心上原無的強去安排與他”;所謂“省察”,就是“人所不知而己所獨知者,一念方動之時也。一念方動,非善即惡,惡是氣稟人慾,即遏之不使滋長”。

魯齋遺書教育論述

歸納其關於教育的論述,主要有以下幾點:

魯齋遺書立國之本

許衡在給元世祖的《時務五事》疏中,總結歷史經驗教訓,提出立國之本的建議。他首先以孔孟之道為主旨,強調入主中土必行漢法的歷史規律,認為後魏、遼,金歷年最多,實乃“國家之當行漢法無疑也”。其次,許衡提出中書之務,大要在用人立法二者。“人之賢否,未知詳固不可得而遽用也”,強調知人、用人在國家事務中的重要地位。第三,他以堯、舜為例,指出“為君難,為臣不易”之理,闡明為君之道和賢者的標準。他説:“夫人君不患出言之難,而患踐言之難。知踐言之難,則其出言不容不慎也。”作為君主,不僅要自己慎言、踐言,履行為國為民的職責,還要注意遠奸佞,近賢才,真正明確“天下樹君本為民”的道理。作為賢才,則要以公為心,以愛為心,不為利回,不為勢屈,置之周行,則庶事得其正,天下被其澤,其於人國,重固如此也。”第四,強調農桑、學校乃治國要道。他例舉堯、舜治國達於“庶績鹹熙”正在於他善用稷、契,以“稷播百穀以厚民生,契敷五教以善民心”如此則“民可使富,兵可使強,人才可使盛,國勢可使重,夙夜念之至熟也。”農桑、學校“此輔贊堯、舜之實也。“在興學校方面他主張“自都邑而至州縣,皆設學校,使皇子以下至於庶人之子弟,皆入於學,以明父子君臣之大倫,自灑掃應對以至平天下之要道,十年已後,上知所以御下,下知所以事上,上下和睦,又非今日之比矣。”第五強調國家安定,百姓各安其業的重要性。

魯齋遺書立教之本

許衡十分推崇朱熹關於“小學’、“大學”為學之序的思想,認為二者在人之為學受教之中,各有其用,缺一不可。為此他曾專門撰寫“小學大義”一篇。文中説:“古者民生八歲上自王公下至庶人之子弟皆令入小學,教之以灑掃應對之節,禮樂射御書數之文。及其十有五歲,白天子之元子,眾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嫡子與凡民之俊秀皆入大學,教之以窮理正心修己治人之道。此小學大學所以分也。當其幼時若不先習之於小學,則無以收其心,養其德性,及年長若不進之於大學,則無以察夫義理,措諸事業。先之以小學者所以立大學之基本,進之於大學者,所以收小學之成功也。”在他看來,這正是“三代盛時,賢才輩出,風俗醇厚”的基本原因。然而千百年來,學者以已意為學,以至“其高者入於空虛,下者流於功利,雖苦心極力博學多聞,要之不悖於古人者鮮矣。”他認為,雖經唐韓文公引《大學》節目以為為治之序,又經北宋伊洛先生,表彰《大學》一篇,發明古者大學教人之法,但直到近世朱子,方才以孔門聖賢設教為學之遺意,參以《曲禮》、《少儀》、《弟子職》諸篇,輯為《小學》之書,意義重大。因此,在他從姚樞處抄錄《小學》之書後,認為人之為學必棄前日所學章句之習,從《小學》為始,並“悉取向來簡帙焚之,使無大小皆自小學入”。在他給兒子師可的信中也曾説道:“《小學》、《四書》吾敬信如神明,自汝孩提使令講習,望有得於此,他書雖不治無憾也。”許衡如此強調《小學》,實際上是在強調朱熹關於灑掃應對的日常工夫,以為這正是理學的入門和要津。

魯齋遺書教育目的

許衡的教育思想,是以道德教育為主的,而其道德教育思想是在他的理學心性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在他的《語錄》、《小學大義》、《小大學或問》、《朋明德》等著作中,反覆論述道德教育目的就在於“明倫”,“復理”。《小學大義》指出:“蓋人之良心本無善,由有生之後,氣稟所拘,物慾所蔽,私意安作,始有不善。“因此聖人設教,目的在於“使養其良心之本善,去其私意之不善”,通過教育“其上者可以入聖,其次者可以為賢,又其次者不失為善人。”他還十分強調“明倫”’認為“人之賦命於天莫不各有當務之則,如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乃所謂天倫也。三代聖王設為庠序學校以教天下者無他,明此而已。”在他看來“明倫”,是維護統治的第一需要。他説:“蓋人不能明之倫理,則尊卑上下,輕重厚薄。淆亂而不可統理,其甚者至父不父,子不子,君不君,臣不臣,夫婦長幼朋友各不居其夫婦長幼朋友之分,豈止淆亂而不可統理,將見禍亂相尋,淪於禽獸而後已。此所以古之教者必以明倫為教,而學者必以明倫為學。
在《明明德》一文中,他從理論上對此問題進行了更為充分的闡述。認為人性先天賦有天理、明德,這是人皆有的本然之性,但先天之性也受到氣的清濁不同的影響。人性受生之初,所稟之氣即有清、有濁、有美、有惡。稟其清者則為智,稟其濁者則為愚,稟其美者則為賢,稟其惡者則為不肖。全清全美,其明德全不昧,謂之聖人;全濁全惡,明德全昧,謂之惡人。清美之氣所得分數,便是明德存得的分數;濁惡所得分數,便是堵塞了的分數。每個人清、濁、美、惡分數不齊,多寡不一,所以人的品質便千差萬別,等第懸殊。這種區別,大體上可分做上、中、下三品:“明德在五分以下,則為惡常順,為善常難;在五分以上,則為善常順,為惡常難;明德正在五分,則為善為惡,交戰於胸中而未定,外有正人正言助之,則明德長而為善,外有惡言惡言助之,則明德消而為惡。”然而,這種生來所稟之氣是可以變化的,“物其清者可變而為濁,濁者可變而為清,美者可變而為惡,惡者可變而為美。”導致變化的條件是“縱情慾則清美變濁惡,明明德則濁惡變清美。”由此他得出結論,教育功用全在於變化氣質,去其昏蔌,復其明德,識見天理。他説:“聖人哀憐故設學校以變其氣,養見在之明,開未開之明,使人人明德皆如自己一般,此聖人立教之本意。”這種觀點顯然是程朱理學“復性”之説和“存天理,滅人慾”教育思想的具體表述和發展。

魯齋遺書道德教育的方法

許衡根據理學教育變化氣質的原理,在道德教育的原則、方法上提出持敬,謹慎、審察的主張。他在《明明德》一文中認為“為學之初先要持敬呢”,“天下古今之善皆從敬字上起”,“天下古今之惡皆從不敬上生”。怎樣才能做到持敬?他指出:“敬則身心收斂,氣不粗暴”,“敬而靜常念天地鬼神臨之”,“心裏長存敬畏”,“戒慎而不敢忽”,“恐懼而不敢慢”,“凡事一一省察不要逐物去了。雖在千萬人中,常知有己”。要惶惶然警惕不善之之念,即人慾的發生,以“存天理之本然”。持敬具體表現就是敬身,而敬身之目有四:心術、威儀、衣服、飲食。有此四目則“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之間,無施不可”人能依此涵養;達到“主一”自定常存,無私昏蔽。
許衡主張“持敬”,是説當人獨處時,其心不接觸外物,自然不存在物慾昏蔽的問題。但當臨事接物之時,即要採用“謹慎”的方法,《語錄》上説,心與外物剛剛接觸之時,正是“一念方動之時也。一念方動,非善即惡”,正因為人的好壞善惡常常決定於一念之差,所以必須採取“謹慎”的功夫,即防微杜漸的方法,將不善之念禁絕於萌發之際,這是非常重要的。至於説如何防微杜漸,確實作到謹慎,這還要看一個人是否能有“審察”的功夫,這種審察不是向外的觀察,而是一個人通過自省自悟的自覺,使自己的行為符合封建倫理道德的標準。只有時常進行自省自悟的審察,人們才能自覺地謹慎、持敬、保持他本然的善。

魯齋遺書歷史影響

綜觀《魯齋遺書》中反映的許衡的教育觀點,不難看出,其理論雖不十分深奧,但卻言簡意賅、明白質樸、達意而止。它是程朱理學教育思想的繼承和發展,不僅將《小學》、《四書》敬信如神明,而且把教學內容擴及到子史、算學、星曆、名物、兵刑、食貨、水利等方面,幫助學生掌握“治生”的知識和本領;不僅強調“明倫”、“復理”為教育目的,而且吸收陸學之長,強調“本心自悟”,反映出朱陸揉合的傾向,實為明代王學產生之橋樑。他在為設教方面所做的貢獻,正如歐陽元《許衡神道碑》中所做的評述:“其為學也以明德達用為主;其修己也以存心養性為要;其事君也以難責陳善為務;其教人也以灑掃應對進退為始,精義入神為終,雖時當枘鑿,不少變其理距也。”充分説明,許衡所著《魯齋遺書》是對元代教育有深遠影響的一部著作。

魯齋遺書古籍級別

2020年10月30日,入選第六批《國家珍貴古籍名錄》。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