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魘魅

(詞義:魘魅)

鎖定
釋義:用邪道致人死亡。
猶魘昧。 宋周煇 《清波雜誌》卷八:“引巫師之妖術,因魘魅於宮闈。”《醒世恆言·李玉英獄中訟冤》:“後母還千方百計,做下魘魅,要他夫妻不睦。” 清紀昀 《閲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而世有蠱毒魘魅之術,明載於刑律。”
厭魅,即厭魅之術。
厭魅之術是古代一種邪惡的巫術,元代規定:“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魘魅。”清代《皇清》律法有:“造魘魅符書,咒詛殺人者”都要被處死。(清)《福惠全書》“一曰依◇依者欲附諸條如造魘魅殺人依本殺法、依常人一體充賞、依巳徒又犯徒依殺尊長卑幼本律、依老疾幼小論之類”
中文名
魘魅
出    處
清波雜誌
拼    音
yǎn mèi
解    釋
用邪道致人死亡
元史》記載有:
支解人,煮以為食者,以不道論,雖瘐死,仍徵燒埋銀給苦主。諸魘魅大臣者,處死。諸妻魘魅其夫,子魘魅其父,會大赦者,子流遠,妻從其夫嫁賣。諸造蠱毒中人者,處死。諸採生人支解以祭鬼者,陵遲處死,仍沒其家產。其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徙遠方。已行而不曾殺人者,比強盜不曾傷人、不得財,杖一百七,徒三年。〖三〗謀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應死之人,能自首,或捕獲同罪者,給犯人家產,應捕者減半。 [1] 
參考資料
  • 1.    元史·志·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大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