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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新

鎖定
高維新,字景周,號雨嵐,河北省寧晉曹伍疃村人(古唐城)。生於康熙十七年(1678年),卒於乾隆十二年(1747年11月20日)。歷任翰林院檢討;河南道御史、文武殿試掌卷官,刑科掌印給事中;四川按察使,四川布政使。參與編纂《大清會典》;參加千叟宴。
景周
雨嵐
所處時代
清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日期
1678年
逝世日期
1747年11月20日
主要成就
參與編纂《大清會典》
主要作品
康熙千叟宴賦詩
本    名
高維新
籍    貫
河北省寧晉

高維新個人作品

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24歲以《易經》考中舉人,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31歲中進士,選為翰林院庶吉士,學習結束授官翰林院檢討。他擅長寫台閣體應制詩,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康熙帝玄燁六十大壽,在京城宴請七十歲以上的老人,稱為千叟宴。高維新有幸以翰林院檢討身份參加這次宴會,宴會上他賦詩一首,
“四海昇平日,千祥薈萃時。晴煙看縹緲,佳氣轉葳蕤。
紀曆方周甲,添籌正介眉。三多爭效祝,百爾願陳辭。”
這首詩收在清康熙《萬壽盛典初集卷八十六》中。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同榜進士廣東大埔縣黃堂村的張作舟的父母同年六十大壽 [1]  ,他為二老作詩祝壽:
“雲璈聲簇綺筵開,海上雙籌控鶴徊。
春入蓬弧人未老,風生鞶帨月初來。
已知玉樹依鸞閣,定有龍章下鳳台。
從此碧桃花放處,齊看長醉紫霞杯。”
高維新祝壽詩,這首詩的墨寶至今保存在廣東大埔縣黃堂村。 高維新祝壽詩,這首詩的墨寶至今保存在廣東大埔縣黃堂村。
本縣人王楗,其居官殉難,事蹟年遠,無能詳述,其門下士高維新輓詞雲:
“琴斷花封日,靈光照夜高。冰心維大義,雪刃見清操。
鶴祖䢜華表,猿啼吟夜濤。旴江遺澤永,終古自滔滔”

高維新主要成就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增加恩科會試,高維新任會試同考官,協助主考閲卷。錄取的進士官聲都很好,如淩如焕官至兵部左侍郎。
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他的父親病故,從京城回家丁父憂家居,康熙六十年(1721年)服闕補官。
雍正元年(1723年)授官御史,協理江南浙江山東陝西四道事,參與篡修《大清會典》,巡視南城。
雍正二年(1724年)監臨會試,巡視中城,掌河南道御史,巡察本裕倉。
雍正五年(1727年)監臨會試、任文武殿試掌卷官,改授刑科掌印給事中,監河南道。
雍正五年,世宗念明季兵燹,蜀中尤甚,國初定鼎,民自開田畝,墾多報少,糧不足額,承平年久,人丁繁衍,侵佔欺隱,爭訟告訐,今應明白曉諭,令將所管田畝分立地界,各執本名立户,載入版籍,每年納糧俱以串票為據。原四川巡撫馬會伯曾有清丈四川田畝的奏請,繼任巡撫憲德也有這樣的奏章,雍正帝詢問了曾任四川提督的嶽鍾琪,嶽鍾琪回答與憲德説的相同,隨交九卿會議,九卿亦以應當舉行合詞覆奏,並諭令巡撫憲德悉心酌議以定行止。經過認真考慮選擇給事中高維新、馬維翰等前往川省會同道府州縣官料理清丈之事。
高維新要離京赴四川前到皇宮辭別,奏請送母歸裏。雍正帝臨行前又囑咐:務期剔除積弊,安插善良,並非為加増賦税起見,又復頒發諭旨:百姓果有冤抑下情,準其十數人同到督撫及欽差官員衙門控告,為之秉公審理。其勘丈造冊等費俱令動支帑金,各官供應等項俱令從公支給,不使幾微煩擾閭閻。還特賜給高維新皮裘兩件。
雍正六年二月(1728年)高維新等大小各員到達四川,他們當即與地方商量,協同川省四道,分配各自負責的事項。
高維新分辦永寧道屬地方,按其户口挨家挨户清理丈量田地數目,經過大約一年的清丈,工作結束。

高維新史料記載

戊申年奉旨清丈民田,及上憲愛民如子,察寃如神之語,諭曰四川清丈之舉,始於馬㑹伯之奏,朕惟恐不便於民,諭令憲德悉心酌議以定行止,然松茂道(含成都府)的吳虞鳴特別苛酷貪婪,不顧巡撫憲德的反對,強將這些非耕地丈量入內,趁清丈時處理糾紛的機會大肆受賄,引得民怨鼎沸。
高維新他們丈量工作已告結束,而吳虞鳴的任務還剩很多。吳虞鳴納賄婪贓款跡累累,驚動了雍正皇帝,要求巡撫憲德將吳虞鳴革職,對其罪狀一一查明,嚴審定擬具奏。讓高維新接替吳虞鳴負責松茂道,勘丈沒有完的,辦理不妥之處都交與高維新悉心料理。
雍正七年(1729年)升任四川按察使,由於高維新在清理丈量核算科則中,條分縷晰頗屬明敏,居心坦白,亦無欺偽,四川巡撫認為高維新能勝任藩務。
雍正七年(1729年)提拔他為四川布政使。
雍正九年(1731年)又改四川按察使。 [2] 
雍正十一年(1733年)十二月十三日任命大學士鄂爾泰之侄鄂昌為四川巡撫接替憲德。
雍正十二年(1734年)九月鄂昌遞上奏摺報告四川秋審事,其中涉及原來巡撫憲德曾定的死刑案件情有可矜。雍正帝看後大怒。“朕覽四川秋審本章該撫鄂昌所擬可矜之案甚多,其中如吳相周、張模、苟老興、王有臣、何一正、唐洪澤、李子瑞七案所犯情罪並無可矜之處,而該撫強為開脱,或稱原非有意,或稱無慾殺之心,夫鬥毆傷人者,律應抵罪,若有欲殺之心則為故殺,非鬥毆矣。據鄂昌強為開脱之詞,則鬥毆抵償之條可以不設,有是理乎?似此婦寺之居心,何能膺封疆之重寄,至於按察使高維新乃專司刑名之大員,且在川已久,數年以來之秋審,皆其所辦理,而前後互異如此,前則隨憲德而擬緩決,後又隨鄂昌而擬可矜,胸無一定之衡,有忝法司之職,著將鄂昌高維新一併交部嚴察議奏。” [3] 

高維新親屬成員

高祖高推明萬曆進士官至太常寺少卿,曾祖高去奢崇禎十年進士官至大理寺左寺丞,祖父高光祉曾任陝西榆林道守備,康熙帝御封“兩守孤城,忠勇千秋”,父親高居方贈通議大夫,母親張氏封淑人。
至雍正十三年(1735年)五月初七日高維新被免官。此時高維新母親有病在牀,正好在家伺候病中母親,奉事湯藥,衣不解帶,寢不安牀,晨昏相伴,早晚請安。孝奉母親十餘年,母親逝世,其悲哀不已,痛不欲生,鬚髮皓然,勞瘁而卒。
乾隆十二年(1747年)病故壽六十九歲。
乾隆十四年(1749年)葬埋於曹伍疃祖墳。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十一月二十日誥贈通奉大夫。暨贈王氏、任氏、喬氏為太夫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