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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鎖定
2012年12月19日,財政部、教育部以財教〔2012〕488號印發《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該《制度》分總則、財務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成本費用管理、財務清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附則14章76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7年6月23日頒佈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予以廢止。
2022年8月2日,財政部公開了修訂後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相比2012年老版財務制度有些新變化,以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落實財務管理有關要求,促進高等學校發展。 [2] 
中文名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適用地區
中國
適用單位
高等學校
所屬類型
制度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文件通知

關於印發《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教〔2012〕48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 
附件: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財政部 教育部
2012年12月19日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制度全文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升財務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統稱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學校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高等學校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制。高等學校應當在校級行政領導班子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或配備具有財務管理背景的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置一級財務機構,配備專業化一級財務機構負責人,在校(院)長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九條 高等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專業能力。財務、會計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當由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校內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應當徵求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意見。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高等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二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學校改革要求、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預算績效評價結果、結轉和結餘情況,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預算草案。
高等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高等學校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決算是指高等學校預算收支和結餘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 財政教育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 財政科研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 財政其他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範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育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户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 科研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進行科技諮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等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佔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 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厲行節約,不得虛列虛報。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高等學校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教學、科研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三十三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餘的管理,盤活存量,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餘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 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一)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於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專用基金餘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一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資產是指高等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台賬,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應當彙總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高等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高等學校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前款所稱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高等學校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按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九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高等學校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高等學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規定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第五十條 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高等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五十一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竟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四條 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五條 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暫存款項包括預收賬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應當上繳匡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繳税費,以及其他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五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融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具體審批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五十八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高等學校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五十九條 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工作小組,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告,全面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條 高等學校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併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高等學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報告和分析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高等學校應當為相關使用者提供滿足需要的管理會計報告。
高等學校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高等學校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三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財務分析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反映財務風險管理、財務運行能力、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
第六十四條 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高等學校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六十五條 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決算分析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分析指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反映高等學校預算管理、資金使用效益、收支結構、結轉結餘情況等方面的指標。
第六十六條 管理會計報告主要以提供決策和管理支持為目標,根據相關使用者的需要編制,反映高等學校績效管理、成本管理、內部控制、國有資產管理等情況。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七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執行的規範性、合理性、有效性;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情況;
(四)專用基金的管理情況;
(五)資產管理的安全性、規範性、有效性;
(六)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項,包括對附屬單位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等。
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
第七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一條 各高等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高等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第七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19日發佈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同時廢止。 [3]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財會監督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落實財務管理有關要求,促進高等學校發展,2022年8月,財政部會同教育部修訂印發《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推動提高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水平。
本次修訂以落實改革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體現高校財務特點為原則,並與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保持銜接,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一是堅持和加強黨對高校的全面領導,高校財務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二是根據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對《制度》作相應調整和細化,明確提出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等要求,增加高等學校實行成本核算的規定,調整財務報告、資產管理相關條款。三是提升高校財務管理專業化水平,根據會計法有關精神,提出對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相關專業背景的明確要求。四是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要求,高等學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規定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