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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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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是高等學校學生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體現國家對高等學校學生政治、思想和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1989 年 11 月由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頒佈試行。要求“高等學校的大學生、研究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應當熱心於改革和開放,有艱苦奮鬥的精神,走與工農羣眾相結合的道路,努力為人民服務,為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而獻身。 [1] 
中文名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
發佈時間
1989年11月
發佈單位
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應當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嚴格遵守校紀校規,增強法制觀念,有良好的品德;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立志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合格人才,做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接班人。”對日常生活中的行為提出 15 條要求學生自覺遵守的具體準則:維護祖國的利益;遵守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維護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堅持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發揚艱苦奮鬥精神;注意個人品德修養;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健康的文化活動;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維護教學秩序;維護公共秩序;遵守宿舍管理規定;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外事紀律。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