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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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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的通知
中文名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類    型
條例辦法
發佈部門
財 政 部
發佈日期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

目錄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教計字105號

北京市、河北省、浙江省教委、高教司、財政廳(局)、計委(計經委),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國家教委所屬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通過第二學士學位的方式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目前尚處於試驗階段,希望各地各部門在實踐中注意總結經驗,以便逐步建立、完善第二學士學位生培養制度。
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 政 部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 [1]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附件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為了儘快地培養一批國家急需的知識面寬、跨學科的高層次專門人才,以適應四化建設的要求,自1984年以來,經原教育部國家教委批准,少數高等學校試辦了第二學士學位班。從初步實踐和社會反映來看,採取第二學士學位的方式,有計劃地培養某些應用學科的高層次專門人才,與培養研究生方式相輔相成,更能適合四化建設的實際需要。為了順利地開展這項工作,現就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有關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在層次上屬於大學本科後教育,與培養研究生一樣,同是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的一種途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所規定的十個學科門類(即: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課程,已准予畢業並獲得學士學位,再攻讀另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准予畢業的,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如果國家有特殊需要,經國家教委批准,在同一學科門類中,修完一個本科專業獲得學士學位後,再攻讀第二個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准予畢業的,也可以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但是,目前有些高等學校在教學改革中,為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拓寬知識面,允許跨專業選修課程的學生,不能按攻讀第二學士學位對待,不得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三、鑑於高等學校的容量有限,而培養本專科學生的任務又很重,第二學士學位生只能根據國家的特殊需要有計劃地按需培養,不大面積鋪開,招生規模要從嚴控制,原則上限在部分辦學歷史較久,師資力量較強,教學科研水平較高的本科院校中試行。凡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均須由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用人單位的要求,提出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內容的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教委審核批准。校舍緊張的重點高等學校,可以削減一些研究生招生名額,來安排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年度招生計劃由國家統一下達,並嚴格按計劃招生。任何高等學校均不得不經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學位。
四、第二學士學位生所攻讀的專業,原則上應是學校現設的、具有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本科專業。如設置新的專業,應按規定先履行專業審批手續。
五、第二學士學位專業的招生對象,主要是大學畢業並獲得學士學位的在職人員(含實行學位制度以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以下簡稱在職人員)。也可以根據國家的特殊需要,招收少量大學本科畢業並獲得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含按學分制提前完成學業並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以下簡稱在校生);攻讀第二學士學位,均須本人自願(在職人員報考,要經過本單位的批准),並經過必要的資格審查與入學考試、考核,擇優錄取。考試、考核的內容,應是第二學士學位專業的主要基礎課程。招生考試及錄取工作,目前可根據各專業的辦學規模,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有的專業可以實行全國統一考試、錄取,有的也可以由省、市教育部門或招生學校自行組織。
為緩解高等學校校舍的緊張,在本市有住房的學生,應當儘可能實行走讀。
六、第二學士學位的修業年限,一般為二年。具體修業時間和教學計劃,由承擔培養任務的學校提出意見,報主管部門核定。修業年限確定後,未經主管部門同意,學校不得更改。
七、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必須保證教育質量。對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不論是在校生,還是在職人員,在教學上都要嚴格要求,必須依照教學要求,學完規定課程,不得遷就和隨意降低標準。
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凡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取得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資格者,即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凡達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亦不實行留級制度,可發肄業、結業證明。
對於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如發現有學習困難,無能力完成學業或表現不好的,學校可以取消其攻讀第二學士學位的資格。同時也允許學習有困難的學生申請中途終止第二學士學位專業的學習。被取消資格的及中途終止學習的學生,屬在校生的,按第一學士學位專業畢業分配,屬在職人員的,仍回原單位工作。
八、在校生攻讀第二學士學位,修業期滿,獲得第二學士學位者,原則上應根據國家需要,按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分配工作。在職人員攻讀第二學士學位,修業期滿,不論是否獲得第二學士學位者,均回原單位安排工作。
凡學習期滿,獲得第二學士學位者,畢業工作後起點工資與研究生班畢業生工資待遇相同;未獲得第二學士學位者,仍按本科畢業生對待。
九、經國家教委批准,列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內的攻讀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其所需經費按學校隸屬關係和財政管理體制,按照研究生班的經費標準及其他待遇,分別在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業費中開支。
在校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標準及其他待遇,按照碩士研究生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學習期限內的書籍補助費,每生每年為30元。
十、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仍按現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由學校制定頒發。但須在證書中註明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和專業名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