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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汝礪

鎖定
高汝礪(1154-1224),金朝大臣。字巖夫、應州金城(今山西應縣)人。大定間,中進士,蒞官有治績。明昌中,章宗親點為石州刺史。入為左司郎中,由左諫議大夫漸遷户部尚書。時鈔法不能流轉,汝礪隨事上言,多所更定,百姓甚便。貞祐二年(1214),隨宣宗南遷,授參知政事。歷尚書左右丞平章政事。累遷右丞相,封壽國公,忠厚廉正,規守格法,為相十餘年,於朝政多有匡弼。屢上表乞致仕不許。正大元年死。
巖夫
所處時代
金朝
出生地
應州金城
出生日期
1154年
逝世日期
正大元年三月
主要成就
大定間,中進士明昌中,明昌中,石州刺史,累遷右丞相,封壽國公
本    名
高汝礪

高汝礪人物生平

高汝礪初入仕途

高汝礪,字巖夫,是應州金城人,登大定十九年進士第,任官有能聲。明昌五年九月,章宗下詔給宰執,讓他們舉奏中外可為刺史者,章宗親閲闕點注,大概要取兩員同舉者提拔任用。於是,高汝礪自同知絳陽軍節度事起為石州刺史。承安元年七月,入為左司郎中。一日奏事於紫宸殿,當時侍臣皆迴避,章宗所御涼扇忽墮案下,汝礪以非職不敢取扇以進。奏事完畢,章宗謂宰臣曰:“高汝礪不進扇,可謂知道大臣之體了。”未幾,擢為左諫議大夫。以賦調軍須,郡縣有司有不得人的,追胥走卒利用他們處事急迫,求取貨賂,深為民害,高汝礪建言説:“自今若因兵事調發,有犯者乞權依‘推排受財法’治之,庶使小人有所畏懼。”承安二年六月定製,因軍前差發受財者,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這是聽從高汝礪的建議。
當時遇奏事之事,御史台大臣也令迴避,汝礪於是上言:“國家置諫臣以備侍從,蓋欲周知時政以參得失,不是徒然使排行就列而已。故唐制,凡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閣,必遣諫官隨之,希望諫官預聞政事,冀望他們能有所開説的。今省台以下,遇朝奏事則一切迴避,與諸侍衞之臣同進同退。殿廷論事開始莫得聞,等到已經實行,又不詳其始末,事情結束了再進諫,這也很難。那要諫職幹什麼呢?如果説不是進諫的材料,擇合適的人就可以了,豈可給他們諫言的職責卻如此疏遠他們。希望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諫官得以預聞,希望能多少有所裨益。且修起居注之職,掌記言動,也應當這樣做。”章宗聽從了。
又上言:“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不久以過了時限而停止,誠知聖上愛民之深也。切聞周制,以歲時定民之眾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於小司徒,以施政教,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伏自大定四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定,不復推究其實。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倖免,貧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況近年以來,邊境屢有調發,貧户越來越多多。如止循例推排,緣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強之家預先請求狡獪之人,希望望至時眾口一辭的推唱。有人會虛作讓自己顯得貧困,就以產業低價質典,或者將財物徙置他所,權止營運。這樣奸弊百端,慾望物力均一,難矣。欲革斯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關防禁約。其間有可以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搔擾而事鎮靜,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税易辦,人免不均之患矣。”下詔尚書省俟邊事息行之。
這年十月,上諭尚書省,遣官到各路通檢民力,命户部尚書賈執剛與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令諸路所差官視以為法焉。尋為同知大興府事。承安四年十二月,為陝西東路轉運使。泰和元年七月,改西京路轉運使。二年正月,為北京臨潢府路按察使。泰和四年二月,遷河北西路轉運使。十一月,進中都路都轉運使。 [4] 

高汝礪更定鈔法

泰和六年(1206)六月,任户部尚書。當時紙鈔不能流轉,高汝礪根據情況上疏奏事,多方改進,民眾使用起來感到方便 [5]  :根據高汝礪的建議,確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因為鈔庫管理事務極為急切,增添副使一員。 [6]  高汝礪又上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他們以條例印章,允許他們與人分辨檢驗,隨每貫量給他們二錢,貫例即使增多,加到六錢即停止。每次朝官出使職,就讓他們體察紙鈔通行和停滯以上聞。民間舊有的宋會子,也讓同現錢一起用,十貫以上不許持有行用。榷鹽允許使用銀絹,其他的市場交易及俸祿,一併使用交鈔,其多出來的數量以小鈔補足,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用鈔發給他們。” [7]  十月,楊序上言:“交鈔料號不明,年月因故發暗,即使讓人們到鈔庫易新鈔,但外路沒有設立定庫司,想要換也沒有地方,遠的直須到都城來換。”章宗以此問高汝礪,高汝礪回答説:“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的庫子之職,鈔雖弊不是偽造的,也可收納。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商旅人經過的皆可相易。進一步考慮到無合同之地,難以換易的,令官庫凡納昏鈔者接受但不支出,於鈔背印記上官吏姓名,囤積半年之後到都城換易新鈔。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不會停滯了!” [8] 
十一月,章宗對户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也應該審察,少有壅滯,即當上報以聞,不要説因為已經實行而害怕改變。”高汝礪回答説:“現在諸處置庫多在公廨之內,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換易,然擔心鈔本不豐。先前河北西路轉運司説,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錢十四萬貫。它路也許還有像這樣的,臣等認為應該讓州縣委派官員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庫以支換。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户以上州府,給三萬貫,次之的減少,易鈔者人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此事。”章宗同意了,於是命移庫於市肆之會,讓民眾以鈔易錢。 [9] 
當時複議更定鈔法,章宗聽從汝礪建議,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允許民眾以五貫十貫例者到鈔庫換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只有遼東從便。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税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餘並收見錢。 [10] 
章宗對高汝礪很是讚許,並對尚書省下令説:“內外百官所負責的各有不同,近時應詔言事的不止千數,但都沒有談到各自負責方面的要害問題,所陳説的過於空泛,沒有詳盡的。近日唯有户部尚書高汝礪,論奏本部幾件事,均切中要害,並已實行。你們應曉諭內外百官,各自研究要害問題列舉指明,如果可以舉奏而不立即上奏,而由上司舉奏施行的,量情給予處罰。” [11] 
貞.祐二年(1214)六月,宣宗遷都南京,到邯鄲時,拜高汝礪為參知政事。走到湯陰時,皇帝聽説汴京穀物價格大漲,擔心隨駕人員到達後會更貴,便問宰輔大臣們怎麼處置。他們都説命令留守司加以管制。高汝礪卻獨自發表意見説:“物價的高低,早晚不同,但買糧人多賣出的人少就貴。目前各路人員都聚集到河南,買糧人多,怎麼會不貴。如果加以禁止,存有貨物的人家將都關閉起來不出售,而轉運的商販們也不再進城,這樣買的人更急而就貴得更厲害了。事情有難有易,不能不知,如今東西少而難得的是糧食,多而易得的是鈔票,自當先解決難的,然後再考慮容易辦的,多方開通勸誘,務必讓糧食都拿出來換錢,那麼糧價自然就會平穩下來。”皇帝聽從了。 [14] 

高汝礪安置軍户

三年五月,朝廷計議將河北軍户的家屬遷到河南,只留下軍隊守衞郡縣。高汝礪説:“這事如果實行,只是那些豪強之家便於辦到,貧困户怎麼能夠遷徙?況且安土,重遷是人之常情。如今讓他們都前往河南,他們一旦離開家園,扶老攜幼,在道路上跋涉,流離失所,豈不是十分可憐?況且所路過的百姓們見到軍户全部遷移了,必將產生驚疑情緒,認為國家分別看待,他們心裏能不動搖嗎?況且軍人的家屬既已遷離,卻讓他們去保護別人,以情理而論,必定不肯盡心的。民眾再怎麼愚蠢也是很有思想的,儘管告訴他們還是要保衞他們的,他們也必然不肯相信,這樣只會交相混亂,各方都不得安寧,這件事所關係到的是極為重大的利害問題。請先讓各道的元帥府、宣撫司、總管府反覆論議是否可行,如確無可疑之處,然後施行。”進言以後沒有答覆。 [12] 
軍户既已南遷,準備收括田地分給他們,還沒有拿定意見,皇帝對尚書省説:“北軍將到河南,因此而盡遷各路軍户,共同計劃防衞。如今既已到達,糧食自當給他們,但還沒有處理。可以派遣官員聚集各地老人詢問他們,是準備增加賦税,還是分給他們田地,二者哪種比較方便實行?”他又將這事告知高汝礪。不久,那些派去的官員們來報告説“:農民們都説,近年來租賦越來越重,如果再增加,就難以承受了。不敢再租用官田了,願意分地給軍户。”於是,高汝礪上奏説:“遷移軍户,是一時的舉動。民眾租用官田,是長久之計。河南的民地和官田,數量相當。又有許多人家都是租佃官田耕種的,他們的祖墳、村莊等都在官田裏,這些人大多是貧民,一旦奪田,何以維持生活?況且小民容易動盪難以安定,因為一時避收田賦,所以説出這種話來。可是真讓他們把土地給了人家,那麼,前日還是主人今天就變成了客户,能不悔恨嗎?悔恨便產生憤慨之心。像在山東調撥土地時,肥沃的田地都被有權勢人家所佔有,貧瘠的土地才給貧困户耕種,這樣無益於軍户,有損於民眾,導致他們相互憎恨,這件事至今還沒有平息下來。前事為時不遠,足以成為鑑戒。只能採用增加官田賦税,以供給軍户糧食的一半,再將原屬官田現已荒蕪的田地、放馬的草地按數分給他們,讓軍户自己耕種,這樣,百姓就免去失業的艱辛,而官府也不必做出對民眾有害的事情。況且河南的土地最適宜種麥,如今雨水充足,又正當播種時節,只恐民眾產生疑惑而誤了計劃,應當早做決斷。”皇帝聽從他的意見。
不久轉任尚書右丞。當時皇帝認為,軍户的土地必須撥給,讓他們能夠及時開墾耕耘。高汝礪又上奏説:“官府所有的荒田和牧馬地,有許多被民眾私自耕種了。如今正當種麥時節,他們知道準備撥給別人,就必定都拋棄不種,等軍户分到時,又已錯過播種時機,這樣就成了荒廢的土地了。不如等這一季收成之後再調撥,依照土地的收成徵收適量的賦税,以補充軍需儲備,這樣對公私兩方均有利。請等到九月以後再撥調還官府。”十月,高汝礪又進言説:“如今河北的軍户遷到河南的接近百萬口人,每人一天給一升米,一年就需要三百六十萬石,給予一半,其價值仍相當支出粟三百萬石。河南租出的土地合計是二十四萬頃,每年所收的粟才只有一百五十六萬多石,請在正常經費之外加倍徵收,以便配給他們,同時仍將原屬官府所有的閒田和牧馬地可耕種的分給他們。”皇帝表示同意。於是,派遣右司諫馮開等分別到各郡縣就地配給,每人分給三十畝,由高汝礪總管其事。後來,蒐括土地的官員回京,都説:“土地的畝數很少,且都是貧瘠難以耕種的,估計可以耕種的已經都分給了他們,每人所得無幾,又都是偏僻較遠的地方,必須遷移到那裏去,軍户們都感到不方便。”高汝礪便將有關情況上奏皇帝,下詔讓有關方面停止辦理,只供給一半軍糧,另一半折成錢配給。 [13] 

高汝礪反對高琪

四年正月,被任命為尚書左丞,他接連上表請求告退,朝廷都下優詔不答應。正值朝廷商議出兵河北,保護民眾收麥,但民間卻正在傳言説官府準備把麥都收走。皇帝知道以後,問宰輔們説:“怎麼辦呢?”術虎高琪等上奏説:“如果讓樞密院派兵佔領交通要道,鎮壓當地匪寇,仍然准許民眾收割出逃者的民田,這樣,軍民兩便,若有戰事,士兵們也必定盡心盡力。”高汝礪反對説:“這絕不是好辦法。因為河朔的民眾所依賴的食糧只有這季麥子了。如今外面已有謠言,再派軍隊前去,勢必更讓他們產生疑懼之心。不如聽從他們自便,讓宣撫司出來查禁無賴之徒,不讓這些人侵擾民眾就夠了。已出逃的民户田地讓有關方面收割,以充軍糧就行了。”於是派遣户部員外郎裴滿蒲剌都前去檢查麥田數量,並且向民眾詢問是否願意朝廷發兵護麥。回來後,他上奏説:“我西自懷、孟,東至曹、單等地,見收麥時受干擾情況並不多,訪問農民時,知道他們往往自行建立義軍。臣向他們宣佈朝廷原打算出兵護收的意圖,均表示感激卻不願朝廷出兵。”於是停止發兵。
高汝礪連連請求辭退得不到許可,便上奏説:“要建立非同尋常的功勳,必須有待非同尋常的人才來實現。如今大兵已退,正應當修整關隘,訓練兵士,必須有精明能幹、善於處理國家大事的人才來預先籌劃,以助中興大業。我見尚書左丞兼行樞密院副使胥鼎,擁有各種才能,請求召他回朝廷。”皇帝不從。
當時術虎高琪準備聽從進言人的建議,每年清查一次民眾田畝數據以徵收租税,朝廷也打算聽從。高汝礪進言反對説:“臣聽説治大國如烹小鮮,這是有關政事的極好的比喻。國朝從大定年間實行一次普查之後,十年推排一次物力情況,這是貴於簡易安定而不輕易煩勞民眾。如今進言者請求派人到河北每年清查實際耕種的民田,計數徵收租税,也就是每年都要普查一次田地,這豈不是駭人聽聞的事情?必定讓民眾心中不安。況且河南、河北,事情不同,河北連遭劫難和搶掠,人口出逃躲避,田地荒蕪,徵收時難以依照原有數額,所以實行目前的權宜的辦法,這樣,軍需糧不增加,而土地的減少是輕易可見的。河南自從車駕南行以來,百姓劇增,所有閒田以及逃亡户遺棄的土地,都被開墾耕種完了,他們各自承擔了原户人家的租税,對他們的徵收額也是依照推排的數額,所以雖然兵馬越來越多,卻並未有所缺誤,怎麼能夠總是干擾讓他們不得安寧呢?如果擔心豪強們欺瞞而逃避徵税,那麼,即使讓有關方面查檢也難以保證盡符其實。只要嚴設賞罰的規定,允許各人自首,或者讓人上告並加以逮捕,違犯的以盜用軍需物資罪論處,將他們的土地交給上告的人耕種,這就足以讓人感到害怕,而賦税也就能夠全部收繳入官,何必幹這種紛紛擾擾的事情呢?況且還有三條原因不能實行:假如每年都清查,那麼夏熟田春天就要清量,秋熟田夏天清量,中間雜種的莊稼也必須隨時丈量,一年之中沒有休止的時間,民眾將感到厭煩並逃避,這樣耕種就會誤失農時,或者只耕種肥沃的田地而拋棄其他的,這時,所收的數額依舊的話能夠交來的賦税就要減少許多,這是不可行的原因之一。清查田地時,縣官不可能到所有人家裏去,這樣,鄉間小吏們就能夠暗中賄賂,上下其手,假寫文字,反而失真,這是原因之二。民田和軍田犬牙交錯,相互之間如勾結起來冒認,朝廷只憑當地官府的簿籍收賦税,到時如果發現少於原有數額,那麼誤缺糧食物資儲備的事必然發生,這是三不可。凡朝廷辦事,務必要能執行,如果已實行了又中途停止,豈是一種好的策略呢?”於是原來議定的辦法被中止。 [15] 

高汝礪史書記載

高汝礪,字巖夫,應州金城人。登大定十九年進士第,蒞官有能聲。明昌五年九月,章宗詔宰執,舉奏中外可為刺史者,上親閲闕點注,蓋取兩員同舉者升用之。於是,汝礪自同知絳陽軍節度事起為石州刺史。承安元年七月,入為左司郎中。一日奏事紫宸殿,時侍臣皆迴避,上所御涼扇忽墮案下,汝礪以非職不敢取以進。奏事畢,上謂宰臣曰:“高汝礪不進扇,可謂知體矣。”
未幾,擢為左諫議大夫。以賦調軍須,郡縣有司或不得人,追胥走卒利其事急,規取貨賂,深為民害,建言:“自今若因兵調發,有犯者乞權依‘推排受財法’治之,庶使小人有所畏懼。”二年六月,定製,因軍前差發受財者,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從汝礪之言也。時遇奏事,台臣亦令迴避,汝礪乃上言:“國家置諫臣以備侍從,蓋欲周時政以參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故唐制,凡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閣,必遣諫官隨之,俾預聞政事,冀其有所開説。今省台以下,遇朝奏事則一切迴避,與諸侍衞之臣旅進旅退。殿廷論事初莫得聞,及其已行,又不詳其始末,遂事而諫,斯亦難矣。顧諫職為何如哉?若曰非材,擇人可也,豈可置之言責而疏遠若此。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諫官得以預聞,庶望少補。且修注之職,掌記言動,俱當一體。”上從之。
又言:“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尋以逾時而止,誠聖上愛民之深也。切聞周制,以歲時定民之眾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於小司徒,以施政教,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伏自大定四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定,不復推究其實。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倖免,貧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況近年以來,邊方屢有調發,貧户益多。如止循例推排,緣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恐新強之家預為請囑狡獪之人,冀望至時同辭推唱。或虛作貧之,故以產業低價質典,及將財物徙置他所,權止營運。如此奸弊百端,慾望物力均一,難矣。欲革斯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關防禁約。其間有可以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搔擾而事鎮靜,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税易辦,人免不均之患矣。”詔尚書省俟邊事息行之。
是歲十月,上諭尚書省,遣官詣各路通檢民力,命户部尚書賈執剛與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令諸路所差官視以為法焉。尋為同大興府事。四年十二月,為陝西東路轉運使。泰和元年七月,改西京路轉運使。二年正月,為北京臨潢府路按察使。四年二月,遷河北西路轉運使。十一月,進中都路都轉運使。
六年六月,拜户部尚書。時鈔法不能流轉,汝礪隨事上言,多所更定,民甚便之,語在《食貨志》。上嘉其議,敕尚書省曰:“內外百官所司不同,比應詔言事者不啻千數,俱不達各司利害,汗漫陳説,莫能詳盡。近惟户部尚書高汝礪,論本部數事,並切事情,皆已行之。其諭內外百司各究利害舉明,若可舉而不即申聞,以致上司舉行者,量制其罰。”
貞祐二年六月,宣宗南遷,次邯鄲,拜汝礪為參知政事。次湯陰,上聞汴京谷價騰踴,慮扈從人至則愈貴,問宰臣何以處之。皆請命留守司約束,汝礪獨曰:“物價低昂,朝夕或異,然糴多糶少則貴。蓋諸路之人輻湊河南,糴者既多,安得不貴?若禁止之,有物之家皆將閉而不出,商旅轉販亦不復入城,則糴者益急而貴益甚矣。事有難易,不可不知,今少而難得者谷也,多而易致者鈔也,自當先其所難,後其所易, 多方開誘,務使出粟更鈔,則谷價自平矣。”上從之。
三年五月,朝廷議徙河北軍户家屬於河南,留其軍守衞郡縣,汝礪言:“此事果行,但便於豪強家耳,貧户豈能徙?且安土重遷,人之情也。今使盡赴河南,彼一旦去其田園,扶攜老幼,驅馳道路,流離失所,豈不可憐。且所過百姓見軍户盡遷,必將驚疑,謂國家分別彼此,其心安得不搖。況軍人已去其家,而令護衞他人,以情度之,其不肯盡心必矣。民至愚而神者也,雖告以衞護之意,亦將不信,徒令交亂,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繫至重。乞先令諸道元帥府、宣撫司、總管府熟論可否,如無可疑,然後施行。”不報。
軍户既遷,將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論,上敕尚書省曰:“北兵將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户,共圖保守。今既至矣,糧食所當必與,然未有以處之。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之田,二者孰便。”又以諭汝礪。既而所遣官言:“農民並稱,比年以來,租賦已重,若更益之,力實不足,不敢復佃官田,願以給軍。”於是汝礪奏:“遷徙軍户,一時之事也。民佃官田,久遠之計也。河南民地、官田,計數相半。又多全佃官田之家,墳塋、莊井俱在其中。率皆貧民,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夫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此言。及其與人,即前日之主,今還為客,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撥地時,腴田沃壤盡入勢家,瘠惡者乃付貧户。無益於軍,而民則有損,至於互相憎疾,今猶未已,前事不遠,足為明戒。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糧之半,復以系官荒田、牧馬草地量數付之,令其自耕,則百姓免失業之艱,而官司不必為厲民之事矣。且河南之田最宜麥,今雨澤沾足,正播種之時,誠恐民疑以誤歲計,宜早決之。”上從其請。
尋遷尚書右丞。時上以軍户地當撥付,使得及時耕墾,而汝礪覆上奏曰:“在官荒田及牧馬地,民多私耕者。今正藝麥之時,彼將以與人,必皆棄去。軍户雖得,亦已逾時,徒成曠廢。若候畢功而後撥,量收所得,以補軍儲,則公私俱便。乞盡九月然後遣官。”十月,汝礪言:“今河北軍户徙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率三百六十萬石,半給其直猶支粟三百萬石。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徵粟才一百五十六萬有奇,更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仍以系官閒田及牧馬地可耕者畀之。”奏可。乃遣右司諫馮開等分詣諸郡就給之,人三十畝,以汝礪總之。既而括地官還,皆曰:“頃畝之數甚少,且瘠惡不可耕。計其可耕者均以與之,人得無幾,又僻遠處不免徙就之,軍人皆以為不便。”汝礪遂言於上,詔有司罷之,但給軍糧之半,而半折以實直焉。
四年正月,拜尚書左丞,連上表乞致仕,皆優詔不許。會朝廷議發兵河北,護民芟麥,而民間流言謂官將盡取之。上聞,以問宰職曰:“為之奈何?”高琪等奏:“若令樞密院遣兵居其衝要,鎮遏土寇,仍許收逃户之田,則軍民兩便。或有警急,軍士亦必盡心。”汝礪曰:“甚非計也。蓋河朔之民所恃以食者,惟此麥耳。今已有流言,而復以兵往,是益使之疑懼也。不若聽其自便,令宣撫司禁戢無賴,不致侵擾足矣。逃户田令有司收之,以充軍儲可也。”乃詔遣户部員外郎裴滿蒲剌都閲視田數,及訪民願發兵以否,還奏:“臣西由懷、孟,東抵曹、單,麥苗苦亦無多,訊諸農民,往往自為義軍。臣即宣佈朝廷欲發兵之意,皆感戴而不願也。”於是罷之。
汝礪以數乞致仕不從,乃上言曰:“立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今大兵既退,正完葺關隘、簡練兵士之時,須得通敏經綸之才預為籌畫,俾濟中興。伏見尚書左丞兼行樞密副使胥鼎,才擅眾長,身兼數器,乞召還朝省。”不從。時高琪欲從言事者歲閲民田徵租,朝廷將從之。汝礪言:“臣聞治大國者若烹小鮮,最為政之善喻也。國朝自大定通檢後,十年一推物力,惟其貴簡靜而重勞民耳。今言者請如河北歲括實種之田,計數征斂,即是常時通檢,無乃駭人視聽,使之不安乎。且河南、河北事體不同。河北累經劫掠,户口亡匿,田疇荒廢,差調難依元額,故為此權宜之法,蓋軍儲不加多,且地少而易見也。河南自車駕巡幸以來,百姓湊集,凡有閒田及逃户所棄,耕墾殆遍,各承元户輸租,其所征斂,皆準通推之額,雖軍馬益多,未嘗闕誤,詎宜一概動擾。若恐豪右蔽匿而逋徵賦,則有司檢括亦豈盡實。但嚴立賞罰,許其自首,及聽人告捕,犯者以盜軍儲坐之,地付告者,自足使人知懼,而賦悉入官,何必為是紛紛也。抑又有大不可者三:如每歲檢括,則夏田春量,秋田夏量,中間雜種亦且隨時量之,一歲中略無休息,民將厭避,耕種失時,或止耕膏腴而棄其餘,則所收仍舊而所輸益少,一不可也。檢括之時,縣官不能家至户到,里胥得以暗通貨賂,上下其手,虛為文具,轉失其真,二不可也。民田與軍田犬牙相錯,彼或陰結軍人以相冒亂,而朝廷止憑有司之籍,倘使臨時少於元額,則資儲闕誤必矣,三不可也。夫朝廷舉事,務在必行,既行而復中止焉,是豈善計哉。”議遂寢。
興定元年十月,上疏曰:“言者請姑與宋人議和以息邊民,切以為非計。宋人多詐無實,雖與文移往來,而邊備未敢遽撤。備既不撤,則議和與否蓋無以異。或復蔓以浮辭,禮例之外別有求索,言涉不遜,將若之何?或曰:‘大定間亦嘗先遣使,今何不可?’切謂時殊事異,難以例言。昔海陵師出無名,曲在於我,是以世宗即位,首遣高忠建等報諭宋主,罷淮甸所侵以修舊好。彼隨遣使來,書辭慢易,不復奉表稱臣,願還故疆,為兄弟國。雖其樞密院與我帥府時通書問,而侵軼未嘗已也。既而徵西元帥合喜敗宋將吳璘、姚良輔於德順、原州,右丞相僕散忠義、右副元帥紇石烈志寧敗李世輔於宿州,斬首五萬,兵威大振。世宗謂宰臣曰:‘昔宋人,言遣使請和,乘吾無備遂攻宿州,今為我軍大敗,殺戮過當,故不敢復通問。朕哀南北生靈久困於兵,本欲息民,何較細故,其令帥府移書宋人,以議和好。’宋果遣使告和,以當時堂堂之勢,又無邊患,竟免其奉表稱臣之禮。今宋棄信背盟,侵我邊鄙,是曲在彼也。彼若請和,於理為順,豈當先發此議而自示弱耶?恐非徒無益,反招謗侮而已。”
十一月,汝礪言:“臣聞國以民為基,民以財為本,是以王者必先愛養基本。國家調發,河南為重,所徵税租率常三倍於舊。今省部計歲收通寶不敷所支,乃於民間科斂桑皮故紙錢七千萬貫以補之。近以通寶稍滯,又加兩倍。河南人户,農民居三之二,今税租猶多未足,而此令復出,彼不糶所當輸租,則必減其食以應之。夫事有難易,勢有緩急。今急用而難得者,芻糧也,出於民力,其來有限,可緩圖。而易為者,鈔法也,行於國家,其變無窮。曏者大鈔滯,更為小鈔,小鈔弊,改為寶券,寶券不行,易為通寶,從權制變,皆由於上,尚何以煩民為哉。彼悉力以奉軍儲已患不足,而又添徵通寶,苟不能給,則有逃亡。民逃亡則農事廢,兵食何自而得?有司不究遠圖而貪近效,不固本原而較末節,誠恐軍儲、鈔法兩有所妨。臣非於鈔法不為意也,非於省部故相違也,但以鈔法稍滯物價稍增之害輕,民生不安軍儲不給之害重耳。惟陛下外度事勢,俯察臣言,特命有司減免,則羣心和悦,而未足之租有所望矣。”
時朝廷以賈仝、苗道潤等相攻不和,將分畀州縣、別署名號以處之。汝礪上書曰:“甚非計也。蓋河北諸帥多本土義軍,一時權為隊長,亦有先嚐叛亡者,非若素宦於朝,知禮義、識名分之人也。貪暴不法,蓋無足怪。朝廷以時方多故,姑牢籠用之,庶使遣民少得安息。彼互相攻劫則勢浸弱,勢力既弱則朝廷易制。今若分地而與之,州縣官吏得輒署置,民户税賦得擅徵收,則地廣者日益強,狹者日益弱。久之,弱者皆並於強,強者之地不可復奪,是朝廷愈難制也。昔唐分河朔地授諸叛將,史臣謂其護養孽萌以成其禍,此可為今日大戒也。不若姑令行省羈縻和輯,多方牽制,使之不得逞。異時邊事稍息,氣力漸完,若輩又何足患哉。”議遂寢。
上嘗謂汝礪曰:“朕每見卿侍朝,恐不任其勞,許坐殿下,而卿終不從何哉?夫君臣相遇,貴在誠實,小謹區區,朕固不較也。”汝礪以君臣之分甚嚴,不敢奉命。
三年,河南頗豐稔,民間多積粟,汝礪乃奏曰:“國家之務,莫重於食,今所在屯兵益眾,而修築新城其費亦廣,若不及此豐年多方營辦,防秋之際或乏軍興。乞於河南州府驗其物價低昂,權宜立式,凡內外四品以下雜正班散官及承廕人,免當暴使監官功酬,或僧道官師德號度牒、寺觀院額等,並聽買之。司縣官有能勸誘輸粟至三千石者,將來注授升本榜首,五千石以上遷官一階,萬石以上升職一等,並注見闕。庶幾人知勸慕,多所收穫。”上從之。
同提舉榷貨司王三錫建議榷油,高琪以用度方急,勸上行之。汝礪上言曰:“古無榷法,自漢以來始置鹽鐵酒榷均輸官,以佐經費。末流至有算舟車、税間架,其徵利之術固已盡矣,然亦未聞榷油也。蓋油者世所共用,利歸於公則害及於民,故古今皆置不論,亦厭苛細而重煩擾也。國家自軍興,河南一路歲入税租不啻加倍,又有額徵諸錢、橫泛雜役,無非出於民者,而更議榷油,歲收銀數十萬兩。夫國以民為本,當此之際,民可以重困乎!若從三錫議,是以舉世通行之貨為榷貨,私家常用之物為禁物,自古不行之法為良法,切為聖朝不取也。若果行之,其害有五,臣請言之:河南州縣當立務九百餘所,設官千八百餘員,而胥隸工作之徒不與焉。費既不貲,而又創構屋宇,奪買作具,公私俱擾,殆不勝言。至於提點官司有升降決罰之法,其課一虧,必生抑配之弊,小民受病,益不能堪,其害一也。夫油之貴賤所在不齊,惟其商旅轉販有無相易,所以其價常平,人易得之。今既設官各有分地,輒相侵犯者有罪,是使貴處常貴而賤處常賤,其害二也。民家日用不能躬自沽之,而轉鬻者增取利息,則價不得不貴,而用不得不難,其害三也。鹽、鐵、酒、醋,公私所造不同,易於分別,惟油不然,莫可辨記。今私造者有刑,捕告者有賞,則無賴輩因之得以誣構良民枉陷於罪,其害四也。油户所置屋宇、作具,用錢已多,有司按業推定物力,以給差賦。今奪其具、廢其業而差賦如前,何以自活,其害五也。惟罷之便。”上是之,然重違高琪意,乃詔集百官議於尚書省。户部尚書高夔、工部侍郎粘割荊山、知開封府事温迪罕二十等二十六人議同高琪,禮部尚書楊雲翼、翰林侍讀學士趙秉文、南京路轉運使趙瑄、吏部侍郎趙伯成、刑部郎中姬世英、右司諫郭著、提舉倉場使時戩皆以為不可。上曰:“古所不行者而今行之,是又生一事也,其罷之。”
十月,賜金鼎一,重幣三。四年三月,拜平章政事,俄而進拜尚書右丞相,監修國史,封壽國公。五年二月,上表乞致政,不許。九月,上諭汝礪曰:“昨日視朝,至午方罷。卿老矣,不任久立,奏事畢,用寶之際,可先退坐,恐以勞致疾,反妨議政也。”是月,復乞致仕,上諭之曰:“丞相之禮盡矣,然今廷臣誰如丞相者,而必欲求去乎,姑留輔朕可也。”十月,躐遷榮祿大夫,仍諭曰:“丞相數求去,朕以社稷事重,故堅留之。丞相老矣,而官猶未至二品,故特升兩階。”十二月,上覆諭曰:“向朕以卿年老,視朝之日侍立為勞,令用寶時退坐廊下,而卿違之,復侍立終朝,豈有司不為設榻耶?卿其勉從朕意。”元光元年四月,汝礪跪奏事,上命起曰:“卿大臣也,所言皆社稷計。朕之責卿,惟在盡誠,何事小謹,自今勿復爾也。”
七月,上謂宰臣曰:“昔有言世宗太儉者,或曰不爾則安得廣畜積。章宗時用度甚多,而得不闕乏者,蓋先朝有以遺之也。”汝礪因進言曰:“儉乃帝王大德,陛下言及此,天下福也。”九月,上又謂宰臣曰:“有功者雖有微過亦當貸之,無功者豈可貸耶?然有功者人喜謗議。凡有以功過言於朕者,朕必深求其實,雖近侍為言不敢輕信,亦未嘗徇一己之愛憎也。”汝礪因對曰:“公生明,偏生暗。凡人多徇愛憎,不合公議。陛下聖明,故能如是耳。”
二年正月,復乞致政,上面諭曰:“今若從卿,始終之道俱盡,於卿甚安,在朕亦為美事。但時方多故,而朕復不德,正賴舊人輔佐,故未能遂卿高志耳。”汝礪固辭,竟不許,因謂曰:“朕每聞人有所譭譽,必求其實。”汝礪對曰:“昔齊威王封即墨大夫,烹阿大夫及左右之嘗譭譽者,由是羣臣恐懼,莫敢飾非,齊國大治。陛下言及此,治安可期也。”二月,上以汝礪年高,免朝拜,侍立久則憩於殿下,仍敕有司設榻焉。三月,又乞致仕,復優詔不許。上謂羣臣曰:“人有才堪任事,而處心不正者,終不足貴。”汝礪對曰:“其心不正而濟之以才,所謂虎而翼者也,雖古聖人亦未易。”上以為然。他日復謂宰臣曰:“凡人處心善良而行事忠實,斯為難得。若言巧心偽,亦復何用。然善良者,人又多目為平常。”汝礪對曰:“人材少全,亦隨其所長取之耳。”上然之。五月,上問宰執以修完京城樓櫓事,汝礪奏:“所用皆大木,顧今難得,方令計置。”上曰:“朕宮中別殿有可用者即用之。”汝礪對以不宜毀,上曰:“所居之外,毀亦何害,不愈於勞民遠致乎!”
哀宗初即位,諫官言汝礪欺君固位,天下所共嫉,宜黜之以厲百官。哀宗曰:“昔惠帝言,我不如高帝,當守先帝法耳。汝礪乃先帝立以為相者,又可黜歟!”又有投匿名書雲:“高某不退當殺之。”汝礪因是告老,優詔不許。正大元年三月,薨,年七十一,配享宣宗廟。 [1] 

高汝礪歷史評價

脱脱等:1.為人慎密廉潔,能結人主知,然規守格法,循嘿避事,故為相十餘年未嘗有譴訶。貪戀不去,當時士論頗以為譏雲。 [1]  2.高汝礪禔身清慎,練達事宜,久居相位,雖為大夫士所鄙,而人主寵遇不衰。
3.宣宗伐宋,本非萬全之策,行信諫,汝礪不諫,又沮和議。胡沙虎之惡未著,行信兩疏擊之。汝礪與高琪共事,人疑其黨附。優劣可概見於斯矣。 [2] 
4.然而汝礪、行信拯救於內,胥鼎、侯摯守禦於外,訖使宣宗得免亡國,而哀宗復有十年之久,人才有益於人國也若是哉。 [3] 
參考資料
  • 1.    《金史 卷一百七 列傳第四十五》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1-10-21]
  • 2.    《金史·卷一百零七·列傳第四十五》贊曰:高汝礪禔身清慎,練達事宜,久居相位,雖為大夫士所鄙,而人主寵遇不衰。張行信礪志謇諤,言無避忌,然一簉政途,便多坎壈,及其再用,論事稍不及前,豈以汝礪為真可法耶。宣宗伐宋,本非萬全之策,行信諫,汝礪不諫,又沮和議。胡沙虎之惡未著,行信兩疏擊之。汝礪與高琪共事,人疑其黨附。優劣可概見於斯矣。
  • 3.    《金史·卷一百零八·列傳第四十六》贊曰:宣宗南遷,天命去矣,當是時雖有忠良之佐、謀勇之將,亦難為也。然而汝礪、行信拯救於內,胥鼎、侯摯守禦於外,訖使宣宗得免亡國,而哀宗復有十年之久,人才有益於人國也若是哉。
  • 4.    《金史·列傳第四十五·高汝礪》高汝礪,字巖夫,應州金城人。登大定十九年進士第,蒞官有能聲。明昌五年九月,章宗詔宰執,舉奏中外可為刺史者,上親閲闕點注,蓋取兩員同舉者升用之。於是,汝礪自同知絳陽軍節度事起為石州刺史。承安元年七月,入為左司郎中。一日奏事紫宸殿,時侍臣皆迴避,上所御涼扇忽墮案下,汝礪以非職不敢取以進。奏事畢,上謂宰臣曰:“高汝礪不進扇,可謂知體矣。” 未幾,擢為左諫議大夫。以賦調軍須,郡縣有司或不得人,追胥走卒利其事急,規取貨賂,深為民害,建言:“自今若因兵調發,有犯者乞權依‘推排受財法’治之,庶使小人有所畏懼。”二年六月,定製,因軍前差發受財者,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從汝礪之言也。時遇奏事,台臣亦令迴避,汝礪乃上言:“國家置諫臣以備侍從,蓋欲周知時政以參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故唐制,凡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閣,必遣諫官隨之,俾預聞政事,冀其有所開説。今省台以下,遇朝奏事則一切迴避,與諸侍衞之臣旅進旅退。殿廷論事初莫得聞,及其已行,又不詳其始末,遂事而諫,斯亦難矣。顧諫職為何如哉?若曰非材,擇人可也,豈可置之言責而疏遠若此。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諫官得以預聞,庶望少補。且修注之職,掌記言動,俱當一體。”上從之。 又言:“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尋以逾時而止,誠知聖上愛民之深也。切聞周制,以歲時定民之眾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於小司徒,以施政教,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伏自大定四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定,不復推究其實。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倖免,貧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況近年以來,邊方屢有調發,貧户益多。如止循例推排,緣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強之家預為請囑狡獪之人,冀望至時同辭推唱。或虛作貧之,故以產業低價質典,及將財物徙置他所,權止營運。如此奸弊百端,慾望物力均一,難矣。欲革斯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關防禁約。其間有可以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搔擾而事鎮靜,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税易辦,人免不均之患矣。”詔尚書省俟邊事息行之。 是歲十月,上諭尚書省,遣官詣各路通檢民力,命户部尚書賈執剛與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令諸路所差官視以為法焉。尋為同知大興府事。四年十二月,為陝西東路轉運使。泰和元年七月,改西京路轉運使。二年正月,為北京臨潢府路按察使。四年二月,遷河北西路轉運使。十一月,進中都路都轉運使。
  • 5.    《金史·列傳第四十五·高汝礪》六年六月,拜户部尚書。時鈔法不能流轉,汝礪隨事上言,多所更定,民甚便之
  • 6.    《金史·卷四十八·志第二十九》五月,以户部尚書高汝礪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至急切,增副使一員。
  • 7.    《金史·卷四十八·志第二十九》户部尚書高汝礪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聞。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榷鹽許用銀絹,餘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
  • 8.    《金史·卷四十八·志第二十九》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遠之城邑,既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
  • 9.    《金史·卷四十八·志第二十九》十一月,上諭户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 ,少有壅滯,即當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錢十四萬貫。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户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鈔者人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庫於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
  • 10.    《金史·卷四十八·志第二十九》時複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從便。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税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餘並收見錢。
  • 11.    《金史·列傳第四十五·高汝礪》上嘉其議,敕尚書省曰:“內外百官所司不同,比應詔言事者不啻千數,俱不達各司利害,汗漫陳説,莫能詳盡。近惟户部尚書高汝礪,論本部數事,並切事情,皆已行之。其諭內外百司各究利害舉明,若可舉而不即申聞,以致上司舉行者,量制其罰。”
  • 12.    《金史·卷一百七·列傳第四十五》三年五月,朝廷議徙河北軍户家屬於河南,留其軍守衞郡縣,汝礪言:“此事果行,但便於豪強家耳,貧户豈能徙?且安土重遷,人之情也。今使盡赴河南,彼一旦去其田園,扶攜老幼,驅馳道路,流離失所,豈不可憐。且所過百姓見軍户盡遷,必將驚疑,謂國家分別彼此,其心安得不搖。況軍人已去其家,而令護衞他人,以情度之,其不肯盡心必矣。民至愚而神者也,雖告以衞護之意,亦將不信,徒令交亂,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繫至重。乞先令諸道元帥府、宣撫司、總管府熟論可否,如無可疑,然後施行。”不報。
  • 13.    《金史·卷一百七·列傳第四十五》軍户既遷,將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論,上敕尚書省曰:“北兵將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户,共圖保守。今既至矣,糧食所當必與,然未有以處之。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之田,二者孰便。”又以諭汝礪。既而所遣官言:“農民並稱,比年以來,租賦已重,若更益之,力實不足,不敢復佃官田,願以給軍。”於是汝礪奏:“遷徙軍户,一時之事也。民佃官田,久遠之計也。河南民地、官田,計數相半。又多全佃官田之家,墳塋、莊井俱在其中。率皆貧民,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夫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此言。及其與人,即前日之主,今還為客,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撥地時,腴田沃壤盡入勢家,瘠惡者乃付貧户。無益於軍,而民則有損,至於互相憎疾,今猶未已,前事不遠,足為明戒。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糧之半,復以系官荒田、牧馬草地量數付之,令其自耕,則百姓免失業之艱,而官司不必為厲民之事矣。且河南之田最宜麥,今雨澤沾足,正播種之時,誠恐民疑以誤歲計,宜早決之。”上從其請。 尋遷尚書右丞。時上以軍户地當撥付,使得及時耕墾,而汝礪覆上奏曰:“在官荒田及牧馬地,民多私耕者。今正藝麥之時,彼知將以與人,必皆棄去。軍户雖得,亦已逾時,徒成曠廢。若候畢功而後撥,量收所得,以補軍儲,則公私俱便。乞盡九月然後遣官。”十月,汝礪言:“今河北軍户徙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率三百六十萬石,半給其直猶支粟三百萬石。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徵粟才一百五十六萬有奇,更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仍以系官閒田及牧馬地可耕者畀之。”奏可。乃遣右司諫馮開等分詣諸郡就給之,人三十畝,以汝礪總之。既而括地官還,皆曰:“頃畝之數甚少,且瘠惡不可耕。計其可耕者均以與之,人得無幾,又僻遠處不免徙就之,軍人皆以為不便。”汝礪遂言於上,詔有司罷之,但給軍糧之半,而半折以實直焉。
  • 14.    《金史·卷一百七·列傳第四十五》貞祐二年六月,宣宗南遷,次邯鄲,拜汝礪為參知政事。次湯陰,上聞汴京谷價騰踴,慮扈從人至則愈貴,問宰臣何以處之。皆請命留守司約束,汝礪獨曰:“物價低昂,朝夕或異,然糴多糶少則貴。蓋諸路之人輻湊河南,糴者既多,安得不貴?若禁止之,有物之家皆將閉而不出,商旅轉販亦不復入城,則糴者益急而貴益甚矣。事有難易,不可不知,今少而難得者谷也,多而易致者鈔也,自當先其所難,後其所易, 多方開誘,務使出粟更鈔,則谷價自平矣。”上從之。
  • 15.    《金史·卷一百七·列傳第四十五》四年正月,拜尚書左丞,連上表乞致仕,皆優詔不許。會朝廷議發兵河北,護民芟麥,而民間流言謂官將盡取之。上聞,以問宰職曰:“為之奈何?”高琪等奏:“若令樞密院遣兵居其衝要,鎮遏土寇,仍許收逃户之田,則軍民兩便。或有警急,軍士亦必盡心。”汝礪曰:“甚非計也。蓋河朔之民所恃以食者,惟此麥耳。今已有流言,而復以兵往,是益使之疑懼也。不若聽其自便,令宣撫司禁戢無賴,不致侵擾足矣。逃户田令有司收之,以充軍儲可也。”乃詔遣户部員外郎裴滿蒲剌都閲視田數,及訪民願發兵以否,還奏:“臣西由懷、孟,東抵曹、單,麥苗苦亦無多,訊諸農民,往往自為義軍。臣即宣佈朝廷欲發兵之意,皆感戴而不願也。”於是罷之。 汝礪以數乞致仕不從,乃上言曰:“立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今大兵既退,正完葺關隘、簡練兵士之時,須得通敏經綸之才預為籌畫,俾濟中興。伏見尚書左丞兼行樞密副使胥鼎,才擅眾長,身兼數器,乞召還朝省。”不從。時高琪欲從言事者歲閲民田徵租,朝廷將從之。汝礪言:“臣聞治大國者若烹小鮮,最為政之善喻也。國朝自大定通檢後,十年一推物力,惟其貴簡靜而重勞民耳。今言者請如河北歲括實種之田,計數征斂,即是常時通檢,無乃駭人視聽,使之不安乎。且河南、河北事體不同。河北累經劫掠,户口亡匿,田疇荒廢,差調難依元額,故為此權宜之法,蓋軍儲不加多,且地少而易見也。河南自車駕巡幸以來,百姓湊集,凡有閒田及逃户所棄,耕墾殆遍,各承元户輸租,其所征斂,皆準通推之額,雖軍馬益多,未嘗闕誤,詎宜一概動擾。若恐豪右蔽匿而逋徵賦,則有司檢括亦豈盡實。但嚴立賞罰,許其自首,及聽人告捕,犯者以盜軍儲坐之,地付告者,自足使人知懼,而賦悉入官,何必為是紛紛也。抑又有大不可者三:如每歲檢括,則夏田春量,秋田夏量,中間雜種亦且隨時量之,一歲中略無休息,民將厭避,耕種失時,或止耕膏腴而棄其餘,則所收仍舊而所輸益少,一不可也。檢括之時,縣官不能家至户到,里胥得以暗通貨賂,上下其手,虛為文具,轉失其真,二不可也。民田與軍田犬牙相錯,彼或陰結軍人以相冒亂,而朝廷止憑有司之籍,倘使臨時少於元額,則資儲闕誤必矣,三不可也。夫朝廷舉事,務在必行,既行而復中止焉,是豈善計哉。”議遂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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