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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傑

(山東省日照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

鎖定
高傑,男,漢族,1963年3月生,煙台海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 [5]  [10]  曾任山東省日照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1]  [4] 
2023年10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高傑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高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 [11-12] 
中文名
高傑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煙台海陽
出生日期
1963年3月
畢業院校
華東化工學院

高傑人物履歷

1981.09——1985.07 華東化工學院能源化工系煤化工專業學習;
1985.07——1987.11 山東礦院濟南分院助教;
1987.11——1992.04 山東省威海市經委秘書;
1992.04——1993.04 歷任山東省威海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法規局科員、辦公室副主任,管委會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1993.04——1997.01 歷任山東省威海市政府辦公室正科級秘書、辦公室秘書一科副科長、科長;
1997.01——2001.02 山東省威海市貿易局(財貿辦)副局長(副主任)(其間:1995.09—1998.06,吉林大學東北亞世界經濟專業學習,獲得經濟學碩士);
2001.02——2004.10 先後任山東省威海市經貿委副主任、貿易辦主任、黨組書記、黨委書記(其間:2000.04—2001.04,山東大學威海分校青年領導幹部英語培訓班學習);
2004.10——2006.04 山東省威海市政府副秘書長;
2006.04——2006.12 山東省文登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2006.12——2007.12 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委書記、區委黨校校長;
2007.12——2012.02 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區委黨校校長(2011.02,兼任嵐山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2.02——2015.04 山東省日照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5.04——2015.05 山東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2015.05——2016.04 山東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16.04——2017.02 山東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市委宣傳部部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 
2017.02——2018.12 山東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
2018.12——2020.06 山東省日照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 [3] 
2020.06——2022.02 山東省日照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1]  [8] 

高傑人物事件

高傑違紀被查

2022年8月3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日照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高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高傑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20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日照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高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不按規定騰退週轉住房;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行政執法活動;與商人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案件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高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高傑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日照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高傑決定逮捕

2022年12月,山東省日照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高傑(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高傑作出逮捕決定。 [9] 

高傑一審開庭

2023年5月11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日照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高傑受賄一案。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傑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高傑利用擔任威海市政府辦公室秘書一科科長,日照市嵐山區委書記,日照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宣傳部部長,日照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使用權獲取、案件辦理、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人民幣1913.7184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高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高傑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理。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1] 

高傑一審宣判

2023年10月17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日照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高傑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高傑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東營中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高傑利用擔任威海市政府辦公室秘書一科科長,日照市嵐山區委書記,日照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宣傳部部長,日照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土地使用權獲取、案件辦理、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13.7184萬元。
東營中院認為,被告人高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具有坦白、退繳部分贓款贓物、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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