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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法庭

鎖定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簡稱CAS ),是一個獨立於其他國際體育組織之外的機構,它通過以適應國際體育界的具體需要的仲裁和/或者調解為有關方面提供一種解決爭議的手段。1983年,薩馬蘭奇主席提議成立一個國際體育的仲裁機構。1984年6月,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正式成立。至1993年9月, 該法庭共處理了109例案件。
中文名
體育仲裁法庭
外文名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別    名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簡    稱
CAS
數    學
國際仲裁機構
功    能
判決設計體育項目爭議
範    圍
體育

體育仲裁法庭基本信息

1983年, 在巳登-巴登召開的國際奧林匹克大會期間,薩馬蘭奇主席提議成立一個國際體育的仲裁機構。這是因為他已預見到體育界將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糾紛。在此之後,以國際奧委會委員姆巴伊為首的工作小組即開始籌備。1984年6月,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正式成立。至1993年9月, 該法庭共處理了109例案件。
這些案件的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這樣幾類:
1,解決普通的爭議案件;
2,解決根據體育組織的章程上訴至法庭的案件;
3,調解社會體育團體之間的糾紛;
4,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
5,調解體育範疇內的一般性糾紛。
根據當時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條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一個獨立的機構, 但該法庭的主席要由國際奧委會主席從法庭的組成人員中指定, 而且該人還必須是國際奧委會委員。
該法庭由60名成員組成,一切支出由國際奧委會負擔。很顯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無論從組織上還是經濟上都依附於國際奧委會。
20世紀90年代以後, 隨着體育商業化程度的加深, 體育領域內出現糾紛的種類和數量都越來越多,國際奧委會與其他體育組織之間也經常出現一些利益上的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要樹立自己在國際體育界的權威性,就必須儘量擺脱對國際奧委會的依附, 真正成為一個具有獨立性的國際體育仲裁機構。
1994年, 國際奧委會和其他一些國際體育組織醖釀對仲裁法庭進行改革, 具體措施是在法庭之上成立一個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Intem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該理事會由社會知名人士和體育界人士共同組成,任務是保障體育仲裁法庭的獨立性以及當事人的權利,在行政管理及財政上負責監督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另外,法庭的章程也進行了修改,在人員組成上減少了由國際奧委會指定的人數,而增加了諸如運動員委員會這樣的組織指定的人數, 以使這個組織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在財政上,該法庭也開始接受社會的贊助,而不再僅僅依靠國際奧委會。這些改變有效地加強了這個體育仲裁機構的獨立性,使之有可能在國際體育界樹立自己的權威。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也確實為達到這個目的作了很多努力。在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和1998年長野冬奧會上, 該法庭成功地處理了布羅曼坦案和羅斯案,並在處理這兩個案件時推翻了國際奧委會醫學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維護了運動員的權益。這兩個案件堪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代表作。
到今天,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已經頗有名聲,隸屬於不同單項聯合會的運動員們在因興奮劑等問題而發生糾紛時已經習慣於上訴到國際仲裁法庭。

體育仲裁法庭英文介紹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 is an institution independent of any sports organisation, which offers parties a means of settling disputes through arbitration and/or mediation adapted to the specific needs of the sports world.
NT CAS
Category: Generic
Tribunalarbitraldu Sport (TAS)
Le Tribunal Arbitral du Sport (TAS) est une institution indépendante de toute organisationsportivequi offre aux parties un moyen de résoudre les conflits à travers l'arbitrage et/ou la médiation selon les besoins spécifiques au monde du sport.

體育仲裁法庭相關事件

沒呈陽性也要禁賽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2005年12月中旬宣佈前男子百米世界紀錄保持者、美國短跑名將蒙哥馬利由於違反使用興奮劑規定被禁賽兩年,而且從2001年3月31日涉嫌服用興奮劑起,蒙哥馬利的所有比賽成績無效。美國反興奮劑委員會在調查加州巴爾克實驗室涉嫌為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案件中,發現蒙哥馬利接受了該實驗室的藥品。蒙哥馬利沒有被查出服用興奮劑,但根據新的興奮劑法,只要證據確鑿,尿樣檢查沒有呈陽性也可以給運動員定罪。
國際奧委會法令無情拉杜坎必須交出金牌
2000年 9月28日,體育仲裁法庭特別小組作出裁決,支持國際奧委會收回羅馬尼亞選手拉杜坎在本屆奧運會上獲得的女子體操全能金牌的決定。這是拉杜坎在羅馬尼亞代表團當天就此事舉行的記者會上。
體育仲裁法庭推翻禁令 皮斯特瑞斯有望參加奧運
雙腿殘疾的南非青年皮斯特瑞斯2008年05月17日上訴成功,世界體育仲裁法庭推翻了國際田聯今年1月做出的禁止他參加正常人比賽的決定。這為皮斯特瑞斯參加北京奧運會掃除了一大障礙,不過皮斯特瑞斯還需要成績達標才能亮相北京奧運會。
世界體育仲裁法庭説,允許皮斯特瑞斯參加正常人比賽的裁決立即生效。 目前在米蘭訓練的皮斯特瑞斯獲悉自己上訴成功後喜極而泣,“這是世界體壇具有特殊意義的一天,對於所有殘疾運動員來説,今天將載入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