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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

鎖定
由於騎士制度在西歐文明史中獨特的地位,西歐的騎士制度研究一直未衰。
國內關於此項研究的領域已由單純軍事開始向社會生活層面拓展。然而,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騎士制度作為一種形式化的制度,即使在中世紀時代,它也是不成文的。因此,人們耳熟的騎士制度,其具體內涵到底是什麼,國內尚無專文全面論述
中文名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
來    源
試論西歐中世紀的騎士教育
用    途
表明西歐文明史中獨特的地位
性    質
騎士制度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制度介紹

(注:關於騎士制度的內涵,涉及騎士教育的有王德林的《試論西歐中世紀的騎士教育》,《河北大學學報》1992年第2期。)。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從騎士制度成熟時期的騎士軍規、騎士法規、騎士禮儀等有形的制度層面對此做一嘗試。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騎士軍規

正如一位西方歷史學家所説:“我們必須記住,騎士制度和它一切的光榮只是那些被公認的、拿起騎士武器的人們的最初簡單制度的擴展。”(注:理查德·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Richard Barber,The Knight and Chivalry),倫敦1974年版,第49頁。)因此,軍事方面永遠是騎士制度內涵的首要,它包括騎士數額、騎士裝備、軍役種類、作戰規則、服役期限及違約懲罰。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騎士數額

騎士制度初期最直接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封建主的兵源。事實上,在整個中世紀時代,騎士的數量都是很有限的。作戰中騎士數目最多的一次,當屬發生於1346年英法百年戰爭期間的克里塞會戰,著名戰史專家富勒認為:“在中世紀的時代中,從來不曾在一個戰場上,集中過這樣多的騎士”(注:富勒:《西洋世界軍事史》第1卷,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士出版社1981年版,第481頁。)。因此,規定騎士數額也就成為騎士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按照騎士制度的規定,下級封建主為上級封建主服騎士軍役時,騎士數額的提供一般是這樣的:其一,根據各自受封土地面積和價值的大小,確定提供的騎士數額。其二,一般下級封建主只提供規定的騎士數額,而非其屬下的全部騎士(注:馬克垚:《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 105頁。)。更多的是隻擁有一處騎士采邑的小封建主,他們再無下屬騎士,其本人以一個單獨的騎士身份追隨其上級封建主。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騎士裝備

騎士的裝備涉及裝備種類和裝備承擔。
首先,騎士的裝備種多而價昂。以對於騎士至關重要的戰馬為例,其價格令人咋舌。13世紀末,一匹普通戰馬的價格約為14英鎊。一位名叫格羅德的領主,其扈從們的戰馬平均價格是48英鎊,而格羅德本人的7匹戰馬的價格相當於80匹戰馬。為了保持行軍速度和隨時替換在戰鬥中損失的馬匹,騎士的戰馬往往不只是一匹。如12世紀羅伯特伯爵二世的1000名騎士每人有戰馬3匹(注:J.F.沃布茹根:《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Middle Ages),阿姆斯特丹1977年版,第26、27頁。)。
顯然,對於普通騎士而言,購買、飼養並裝備這樣的戰馬絕非易事。而且還有繁多的其他裝備在等着他:頭盔、胸甲、防護肩及肘部的鐵板、劍、長矛、帳篷,各種餐具如水壺、深底鍋、盤子,以及負載這些物品的動物等。
其次,騎士裝備主要是獨立承擔。騎士應自備裝備,這是基於所謂權利與義務的交換:領主把采邑授予騎士,騎士則給予軍役回報。正如一部日耳曼法典寫道:“采邑就是騎士的報酬”(注:理查德·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5頁。)。1181年,在英王亨利二世的軍隊條例中第一條規定:“凡佔有一處騎士采邑的,應置備一副鍊甲、一頂頭盔、一面盾牌和一支長矛,每個騎士置備多少鍊甲、頭盔、盾牌和長矛,應以在自己領地內所佔有的騎士采邑多少為準”(注:郭守田:《世界通史資料選輯》(中古部分),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78頁。)。
可見,僅騎士裝備一項就足以在騎士與普通民眾之間構築起難以逾越的鴻溝。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軍役種類

騎士的軍役劃分,就兵種而言,分騎兵、步兵;就職能而言,分野戰和守衞。騎士主要是服騎兵役,在中世紀時代,騎兵是最具衝擊力的兵種。
然而,騎士騎兵。騎士是一種頭銜、爵位,一種資格、身份,騎士只是構成了裝甲騎兵的主力。例如,在一名叫海尼特伯爵的軍隊中,並非騎士的裝甲騎兵在史料中被提及了5次,有4次兩者在數量上平分秋色。而一個時期弗蘭德爾伯爵的軍隊中有500名騎士和100名裝甲騎兵(注:J.F.沃布茹根:《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第25頁。)。
一般而言,騎士作為騎兵兵種投入作戰是能被人理解的。然而在現實中,騎士與步兵的聯繫是經常的和必要的。有時,他們被任命為指揮主要由步兵構成,偶爾包含一些騎兵的部隊長官。有時,騎士則下馬以步兵方式作戰。這主要是因為或者跳下戰馬加強步兵並鼓勵他們;或者不得不以步兵方式攻擊城堡。
1106年,亨利一世和他的扈從們就跳下戰馬與步兵並肩同敵軍作戰;1122年,胖子路易斯五世和他的騎士們徒步攻擊了賴比斯特城堡 (注:布瑞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與騎士制度詞典》(Bradford.B.Broughto n,Dictionary of Medieval Knighthood and Chivalry),紐約1986年版,第296頁。)。
另外,人們常常以奔突於城堡之間、衝殺於原野之上的形象界定騎士,然而,騎士常常用作守衞部隊。他們主要負責守衞城堡、商站、税關和橋樑。這種騎士“不是用於野外的服務而是用於活動較少的任務。”(注: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336頁。)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作戰規則

首先,騎士強調作戰的公平。這種公平體現在作戰雙方數量上、等級上及機會上的平等。騎士誓言中有這樣的規定:“他們決不在超過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戰鬥,他們要避免一切欺詐和虛假的行為”(注:基佐:《法國文明史》第3卷,商務印書館19 99年版,第126頁。)。在廝殺中,騎士要攻擊的是有準備的騎士或重裝騎兵,“依照 騎士的規律,攻擊步兵對於一個騎士,是有失尊嚴的”(注:富勒:《西洋世界軍事史》第1卷,第477頁。)。
然而,現實的冷酷常常使這種“公平”的標榜黯然失色。其次,在戰術上,“突破無疑是中世紀騎士戰術的主要目標”(注:J.F.沃布茹根:《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第94頁。)。對陣雙方的騎士們或者肩並肩、戰馬挨着戰馬,儘量保持密集隊形向前;或者單獨、無序地衝殺。由於騎士作戰戰術的單一,騎士往往給人以魯莽的印象。然而,正面突破並非是唯一的。騎士戰術還特別強調對敵方側翼的攻擊。他們總是盡力防衞自己的側翼而試圖襲擊敵方的側翼或後部。因而,逐漸出現了防護側翼的許多戰術。例如,認真選擇戰役地帶(如以河流湖泊作掩護,確保側翼不受襲擊)、加強隊形的縱深、建立防護側翼的特殊戰鬥單位,等等。
隨着戰爭實踐,騎士戰術也發生着緩慢的演進。在百年戰爭中,英國人的戰術更新似乎較快。英軍往往採取諸兵種合成的防禦性戰術。在佔據有利地形後,除一部分 騎士外,大部分騎士下馬,排成方陣抗拒對方的騎兵攻擊,保護弓弩手,使弓弩手在兩翼向前伸出。而法軍騎士部隊更多的是選擇從頭到尾的衝鋒,而每一次衝鋒的秩序都會因英軍弓弩手的“火力”而趨於混亂,結果遭致滅頂之災。
其三,對戰利品及戰俘的處理。在騎士的裝備主要由個人承擔的年代,以敵人丟棄的東西儘快裝備自己是不成文的規矩。但是,聰明的統帥禁止立即收集戰利品,而是採取觀察並進行恰當的追擊,以確保敵人不可能再返回。對於騎士戰俘,按常規是要被保留的。這主要是出於三點考慮:
一是“按照騎士制度的規則,假如騎士面對敵人光榮地表現,騎士的勝或敗就不那麼重要了”(注: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騎士制度》(Edgar Prestage,Chivalry),紐約1928年版,第71頁。)。因此只要英勇地戰鬥過,被俘對騎士不是可恥之事。
二是騎士大多是有經濟、政治地位者,他們被俘後,釋放的條件是一筆贖金。例如,上級領主被俘,下級騎士有把自己作為人質並交納贖金的義務。
三是戰事頻繁、勝負相易,誰能保證下一次被俘的不是自己呢?因此,善待被俘者以贖金為條件釋放之,“這是那個時代的成規,所有不遵守者要受到嚴厲批評”(注: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騎士制度》,第73頁。)。但是,事實往往要比這糟得多。而對於非騎士的戰俘尤其是步兵戰俘的命運則是悲慘的,因為步兵“無‘綁票’的價值。通常在勝利之後,對於敵人的步兵是一律加以屠殺,……在十四世紀根本上就沒有收容俘虜的集中營”(注:富勒:《西洋世界軍事史》第1卷,第477頁。)。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期限及懲罰

騎士為上級領主服役的期限一般為40天。一旦戰爭爆發,超期服役的情況時有發生,騎士服役期限則延長為60天,甚至更多。無疑,騎士服役期限的短暫對中世紀的戰爭藝術有極大的限制作用。因為這既不利於騎士部隊的長期整合訓練,也不利於組織長期戰役和進行戰略設計。後來,出現了以錢代役,即盾牌錢。“英國施行盾牌錢較早,十二世紀時已廣泛採用,……法國、德國,十二、三世紀時各地也都推行盾牌錢制。”(注:馬克垚①:《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第106頁。) 騎士若不能履行服役義務,則予以懲罰。這種懲罰有兩種:
一是被處以罰金,直至剝奪采邑。二是任何一個騎士都要向其領主或國王宣誓履約,騎士如果違反他的誓言,不僅有損自己的身份,而且對於基督教騎士而言,這將使他冒着喪失靈魂得救的危險。這無疑是一種精神上的懲罰。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騎士法規

財產和社會勢力授給人們統治的權利。行政服務和佔有土地之間有着密切的聯繫。土地財產決定了政治”(注: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下冊,第329頁。)。因此,領有一處土地並壟斷戰爭藝術的騎士,被納入了土地佔有權體系和政府管理體系,騎士的社會角色一身兼三,即:軍人、地主和行政司法人員。而涉及騎士後兩者的權利義務逐漸彙集成法律規範,內化入騎士制度中。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騎士采邑法規

騎士制度的物質基礎是采邑,騎士制度的一切內涵都是以它為基礎展開的。騎士 采邑又稱騎士領或騎士封地。“承擔為一個騎士的家庭提供養護費義務的一處采邑就被稱為一個騎士的封地”(注: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頁。)。
按西歐封建法規定,騎士采邑是可以繼承和轉讓的。正如法律是經驗和傳統的產物那樣,這一法規也是長期發展的產物。最初,采邑以終身為限,不得世襲。“然而,在11、12世紀,軍事形勢和法律形勢都更加有利於騎士階級,因而也更加有利於封臣,因為領主有賴於他們去裝備服兵役的騎士。所以,封臣能夠堅決主張由他的後嗣繼承他在采邑上的利益和權利。”
這種權利是通過一種所謂“被佔繼承土地收回之訴”的特殊令狀逐漸推開的(注: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71頁。)。
於是,以長子繼承為主的騎士采邑繼承製確立起來。如12世紀的法學家格蘭維爾説,按照英國的法律,騎士或以軍役為條件領有土地者,應該由長子繼承(注:馬克垚:《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第114頁。)。與騎士采邑可以由騎士後嗣繼承相伴隨,騎士采邑也可以轉讓。事實上,正是由於這種采邑的層層轉讓,把騎士納入了封君封臣體系,即在通常的情況下,一名騎士 可能既是一名領主,又是一名封臣(注:這種情況不是絕對的,正如基佐在談及法國 騎士制度時指出:“只有領主、封地的所有者才能成為騎士,才能有權成為騎士。這在法國南部稍有不同;在那裏,公民們往往也是騎士,而騎士並非純粹是封建的。甚至在北方,我們也遇到例外的情況;但它們是騎士制度所反對的例外,而且這種例外甚至引起檢舉、訴訟和法律上的禁止。”見基佐:《法國文明史》第3卷,第133、13 4頁。)。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行政司法法規

騎士采邑法規的確立在給騎士以經濟力量的同時,也賦予了騎士以政治力量,從而使騎士具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權。
首先,騎士可主持法庭。這種權利尤其體現在身為領主的騎士身上(我們不能忽視大量存在的無地騎士),因為:“每個領主都有權主持法庭,即有權在法庭訴訟中統轄他的封臣——或統轄他的佃户而不管他們是否是封臣,這是那時整個西方的一項基本的裁判原則”(注: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75頁。)。法庭的職責範圍很廣泛,如包括確定為支持一場戰役而應由封臣支付的援助金數額,宣告使用公有地的規定,輕微的犯罪及一定類型的民事訴訟,甚至部分謀殺、搶劫和其他重罪的判決,等等。儘管隨着西歐各國王權的不斷加強,騎士可主持法庭這種情況不斷受到挑戰和壓制,但這一原則一直頑強地存在到中世紀末。
其次,騎士的其他執法。以較為典型的英國騎士為例,騎士的其他執法包括:
1 、充任陪審團成員,即“4名騎士組成委員會,由其任命其他12名騎士組成巡迴裁判的陪審團”(注:布瑞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89頁。)。
2、案件調查。如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任驗屍官,作現場調查和記錄等;在民事訴訟中,調查有爭議的土地、指定遺孀產和嫁妝、以最後同意方式評估轉讓的土地、審計處於監護中的財產的數額,等等。
3、疑犯追捕、罪犯看管等,事實上由於英國王權相對強大,繁多的騎士執法義務有時成了一種負擔。西歐大陸地區騎士為王權或上級領主履行其他執法義務方面自由度更大一些。
其三,騎士的上訴權。
按封建法的規定,封臣可越過其直屬的領主法庭向該領主的上級法庭提起上訴。12世紀,騎士的這種權利已成為法律。例如,英國騎士通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獲得了這種權利。法國法學家菲利普·德·博馬努瓦爾根據其對法國博韋縣法律的研究,列舉了騎士上訴的理由:“一個騎士可以對他領主的法院的某個判決向更高一級的領主法院提起上訴:
⑴拒絕受理;
⑵錯誤的判決;
⑶沒有管轄權;
⑷認可由伯爵或國王的令狀所授權的上訴;
⑸伯爵方面在案件中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比如,當該騎士聲稱他最近被不公正地侵佔了自己完全保有的土地時,就是如此”(注: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77頁。)。儘管騎士上訴權的使用頻率和效果有待商榷,但騎士具有上訴權這一事實對西歐法律傳統的形成無疑起到了建設性作用。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騎士禮儀

所謂騎士禮儀,即騎士階層的儀式和禮節。騎士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階層,必然以其特殊的禮儀將自身與其他階層區別開來。尤其是禮儀中的儀式部分,在騎士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由於禮儀是社會觀念的反映,中世紀西歐佔主流的思想是基督教,因此在騎士禮儀及騎士觀念中留下了深深的基督教印記。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洗禮儀式

按封建法律傳統,騎士身份是可以繼承的。因此,騎士的兒子尤其是長子,在一出生時就具有了騎士候選人的資格,於是形成了騎士之子初生時的洗禮儀式。該儀式一般分三個過程。世俗洗浴。騎士之子一出生,立刻在其父親的指揮下對嬰兒進行洗浴,這是出於讓騎士父親回想起很久以前他身為騎士候選人時的誓言。浴畢,嬰兒被以雙手並於身體兩側、雙腿併攏的姿勢縛住幷包裹,其上覆以華美的長袍。宗教洗禮。這種洗禮不僅是使嬰兒成為一名基督徒,更重要的是,“當他被從神聖的洗禮盤中抱起時,他不僅成了一名基督徒,而且在其內心深處已成為基督教騎士。”(注:布瑞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97頁。)宗教洗禮之後,舉行包括諸如唱歌、跳舞、宴會、遊藝等慶典活動,馬上比武大會也經常為騎士的新生兒召開,參加活動者往往贈給該嬰兒以禮物。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騎士侍從儀式

立志成為騎士的少年在14歲時要舉行一種儀式,獲取成為騎士侍從的身份。騎士 侍從是有實力的騎士的隨從,無論在戰時還是平時,騎士侍從總要伴於主騎士左右。事實上,按照與主人的親密程度、職責大小,侍從又分為高低不同的等級。其級別分為:貼身侍從、典禮侍從、餐桌侍從、酒會侍從、配膳侍從,等等。騎士侍童成為騎士侍從的儀式一般是這樣的:少年由其父親領至神父面前,他們每人手中拿着一根神聖的小蠟燭。神父為將由少年單獨擁有的劍和腰帶祈禱、祝福。隨後,為他佩帶上象徵騎士侍從身份的劍。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騎士授予儀式

騎士授予儀式是確認騎士身份的儀式。在騎士縱橫的整個中世紀時代,它一直是 騎士制度中具有權威性的儀式,成為每一名騎士人生中最重要的時刻。關於騎士授予儀式,已有文較詳談及,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該儀式的舉行時間除了在一些基督教節日、朝聖或貴族家庭中進行重大活動時之外,還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戰役前或激戰後,該種情況在14、15世紀屢見不鮮。例如1337年,英法戰爭即將爆發時,英方在3月11日為20名騎士舉行了授予儀式。二是國王或大封建主在旅途過程中。這種情況的第一次記載發生在1354年9 月31日,查爾斯四世授予弗朗西斯為騎士。當時,德皇騎在馬上,用手拍着佛朗西斯的脖子説:“成為一名好騎士,忠於帝國”。然後,兩名查爾斯的隨從貴族為他安上了馬刺(注:理查德·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第41、42頁。)。
如果説騎士的各種儀式是騎士制度規範化的一部分,那麼,騎士禮節則是騎士制度生活化的一部分,這涉及騎士的衣食住行。例如,騎士要穿着整潔,在領主及貴婦面前保持禮數;站時不要抓撓身體或倚靠着柱子;在讓他坐下前不要坐下,騎士侍從不允許與一個騎士共同入座,即使這個騎士是他的父親也不行;用餐時“不能用肉直接去蘸鹽碟裏的鹽,不能把鼻涕擦在桌布上,不能用小刀剔牙”;出行時“要高貴莊重地走路,不得向動物投擲樹枝或石塊,不得喚狗咬人,要禮貌待人”;平時“要參加教堂裏的宗教活動,要俠媚婦女,要服從主人的命令”(注:約瑟夫·斯瑞:《中世紀詞典》(Jospe.R.Strayer,Dictionary of the Middle Ages),紐約1982年版,第660、661頁。),等等。雖然涉及這方面的史料更加模糊而破碎,但我們仍能從近代以來的西方禮節中窺其一斑。由此可見,儘管騎士的儀式、禮節有着世俗的成分,但人們更多體驗到的是基督教氣息。宗教性滲透到騎士的生活之中,極大地影響了騎士階層的思想觀念。“一個人如果不是基督徒,沒有接受過洗禮就不能成為騎士”;“沒有信仰,你就不能很好地履行騎士的義務”(注:萊昂·高梯:《騎士制度》(Leon Gautier.Chivalry),紐約1968年版,第10頁。)。
因此,宗教熱忱在騎士制度的盛行時期大行其道,騎士被冠以基督教騎士之名。一批騎士之花如一度隸屬於教皇的條頓騎士團、醫院騎士團、聖殿騎士團成為騎士的楷模。總之,通過對有形的制度層面的梳理,筆者認為,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是指以軍事采邑為基礎、以騎士服役為表徵、以基督教為指導思想、以中小封建主統治為本質的騎士階層所特有的組織制度、法律規範、道德準則、生活習慣等諸多方面的總稱。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武器裝備

西歐中世紀騎士是職業軍人,他們主要的社會職責是從事戰爭。戰鬥以及與戰鬥有關的習武、比武等行為是騎士生活中最重要內容。因此,武器和裝備不僅是每個騎士不可缺少的,也與其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那麼,中世紀騎士們主要使用什麼樣的武器和裝備?它們又如何不斷得到改進?搞清這些問題對我們進一步瞭解中世紀的騎士生活十分必要。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長矛

長矛是騎士最重要的武器之一。
騎士在戰場上與敵人交戰,最先使用的武器就是長矛。中世紀之前的歐洲,長矛在戰爭中的使用非常普遍,步兵用,騎兵也用。長矛由鐵質矛頭和木質矛杆組成,比較輕便。古羅馬時,步兵和騎兵的長矛既可手持刺殺敵人又可拋出射殺敵人,類似標槍。羅馬時代的騎兵為輕騎兵,由於沒有馬蹬,騎兵無法在混戰中穩穩地騎在馬背上,他們大多在一定距離之內拋出長矛,射殺敵人。早期法蘭克人的長矛主要為滿足步兵作戰需要,有些矛頭帶有倒鈎,矛杆的大部分用鐵皮包住,這種矛刺入人體後,由於有倒鈎,造成的傷害很大。如果刺中對方盾牌,持盾牌者很難把長矛拔掉,也很難迅速砍斷矛杆,此時,持矛者可使矛另一端搭地,並迅速衝上,用腳踏住拖地的矛杆,壓下敵人的盾牌,當敵人的頭和胸部暴露的瞬間,用手中的其它武器直取對方要害。(注:A.V.B.諾曼:《中世紀的戰士》(A.V.B.Norman,The Medieval Soldier)紐約,1971年版,第12頁。)
中世紀騎士制度產生之初,騎士們使用的長矛大多延續古羅馬和日耳曼式的長矛,但也有一定的改進。由於馬蹬的廣泛使用,騎士的作戰方式發生變化,他們可單手持長矛與敵人廝殺,矛杆的長度和粗度都有增加,矛頭已無倒鈎,矛尖也變成平緩的菱形或柳葉形,有的矛頭下端兩邊有橫凸出來的小“矛翼”。這一系列變化都有利於騎士在馬上衝刺敵人時,長矛不至於戳得太深而不易拔出。12世紀以前,矛杆的前後粗細基本一致,在戰場上如需要,長矛仍可被拋出刺殺敵人。1066年的哈斯丁斯戰役,法國騎士們正是用這種方式打亂了英國軍隊城牆似的盾牌陣容。12世紀早期,在某些騎士長矛的矛杆手握處前面有一小圓環,這可能是持矛者在進攻時,為防止衝擊的反作用力易使長矛脱手所設。(注:A.V.B.諾曼:《中世紀的戰士》(A.V.B.Norman,The Medieval Soldier)紐約,1971年版,第232頁。)
13世紀以後,出現前細後粗矛杆,手握處刻有手握槽柄。這種長矛由於矛杆前端比後面細許多,使長矛大部分重量移至手柄處,易於騎士控制和掌握平衡,槽柄使騎士在衝刺時長矛不易脱手。14世紀,矛杆手握處前面出現一圓形金屬擋盤,對持矛的手起保護作用。同時,矛頭出現錐形。(注:雷蒙德·魯道夫:《騎士和騎士制度時代》(Raymond Rudorff,Knights and the Age of Chivalry)紐約,1974年版,第214頁。)
中世紀騎士長矛矛杆很長,在12世紀,矛杆長度不少於8英尺。14世紀末,有矛杆長達15英尺。矛杆以梣木最為普遍,也有用蘋果木、鋨耳櫪木、松木等質地比較堅硬且具一定韌性的木材為宜。行軍途中,長矛通常被斜扛在右肩上(如果是右手持矛)。發現情況準備進攻時,長矛被垂直豎起,底端墊在右馬蹬邊,或置於右手鞍褥特製的凹槽上。進入進攻距離後,騎士持平長矛,用踢馬刺催馬向前衝去,矛頭穩穩地對準敵人。持矛方式大體有兩種:一種為手握矛柄,矛杆底端抵住右側大腿;另一種是手持矛柄,用臂膀和腋窩穩住矛杆後端。這兩種方式都使長矛從馬脖上方的左側伸出,指向敵人。(注:萊恩·高梯:《騎士制度》(Leon Gautier,CHⅣALRY)紐約,1968年版,第322頁。)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長劍

劍,是騎士另一重要武器。
在戰場上它往往被用於長矛折斷後與敵人近距離的白刃戰中。長矛杆容易折斷,甚至在一次戰鬥中會折斷幾支。而一把好劍往往伴隨一個騎士的終生。因此,騎士對自己的劍十分珍視。劍由雙刃劍身、劍柄、劍柄前面的橫擋以及劍柄底端的柄錘組成。中世紀早期的劍,與上古時代的劍區別不大,上古時期決定戰爭勝負的決定性力量是步兵,劍主要由步兵使用。當時的劍劍身較寬,兩刃間的距離從上到下寬度一致,劍身帶有血槽,主要用來劈砍,必要時還可拋出。騎士軍隊成為歐洲戰場上的主力部隊後,劍與長矛一樣成為騎士必備的武器。隨着劍被騎士廣泛使用,一度曾被法蘭克人非常喜愛使用的刃部寬闊呈月牙狀彎曲的戰斧逐漸退居次要地位,單刃長刀也被淘汰,這兩種武器更適合步兵雙手揮舞。
大約公元900年左右,劍的形狀出現新的變化,劍身從柄部到頂端逐漸變窄,這種劍的重量大多集中在柄部,使騎士單手持劍時感到輕便,易於劈砍和刺殺。中世紀劍的長度,大約為94釐米,其中10釐米左右為柄部,柄部寬55釐米左右。劍柄前部的橫擋與劍身和劍柄呈十字形,11世紀時,橫擋的長度有些增加。12世紀,橫檔與劍身、劍柄垂直相交的形式最為普遍,但也有些劍,兩邊的橫擋呈鋭角狀向劍身方向彎曲,也有劍的橫擋只是向劍身方向微有傾斜。有一把從12世紀保存下來的劍,其橫擋兩端頭,向劍身方向呈直角彎曲,上面雕鑄着動物小頭像。(注:A.V.B.諾曼:《中世紀的戰士》(A.V.B.Norman,The Medieval Soldier)紐約,1971年版,第236頁。)劍柄下方的柄錘大多為圓球形、半球形。11世紀出現有一定厚度的圓片形柄錘。12世紀這種形狀的柄錘變得普遍。柄錘的重量與劍身重量成一定比例,使持劍者易於掌握平衡。劍柄與劍身由鋼鐵質材料通體煅造而成。有的劍的柄部用兩個夾片與柄芯鉚在一起。劍的橫擋、柄與柄錘部分往往鑲嵌各種寶石,並且有的把聖人的遺骨、遺血、遺發、遺物等鑄進柄部和柄錘裏面,以求保佑。從《羅蘭之歌》對羅蘭的寶劍杜論達的描寫中可見到:
“啊,杜論達,
你是多麼聖潔美好,
你的金柄上鑲滿神聖珍寶,有聖巴西的血和聖彼得的牙,
還有我主聖但尼的遺發,
還有衣服屬於聖瑪利亞。”(注:楊憲益譯:《羅蘭之歌》上海譯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26頁。)
劍平時被放在鞘中,劍鞘通常由薄木或鐵質材料製成,外蒙羊皮紙或絲綢。劍鞘的邊緣由鐵皮鑲住,劍鞘有釦環,用帶子穿過,繫於腰間。劍對於騎士不僅僅是一種重要武器,它還有神聖的象徵意義。騎士的劍,在授劍儀式上要經神職人員的祈禱。(注:邁克爾·福斯:《騎士制度》(Michael Foss,CHⅣALRY)紐約,1976年版,第38頁。)
劍的雙刃具有不同意義:一邊服務於上帝,打擊異教徒和上帝的敵人;另一邊保護人民,懲治殘害弱者的惡人。劍是正義的象徵,騎士隨身帶劍,並可隨時隨地執行道義。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八大美德

當聽人提到騎士(Knights)這個詞時,你會聯想到什麼?是一名騎着高頭大馬在城市道路上巡邏的長矛戰士,還是在晚霞的映照下拍馬衝鋒陷陣的重裝士兵?是富麗堂皇的宮廷裏那瀟灑英俊款款深情的高大男子,還是離別摯愛邁出家門的回頭一瞥的勇士?如果單純從字面上來理解,騎士就是跨坐在戰馬上的武裝戰士,他們經受了嚴格的訓練,是中世紀歐洲最精鋭的部隊,是在遼闊土地上自由馳騁的雄鷹。但如果只是這麼來闡述何為騎士,肯定無法令我們滿意。我們樂意看到這個詞被賦予更多的含義,刀劍背後有着執着的夢想,鐵血軀體內亦有萬丈柔情。
公元800年,法蘭克王國的查理大帝一統西歐,被教皇加冕為“偉大的羅馬皇帝”,12名跟隨查理大帝南征北戰的勇士就當然成了“神的侍衞”,他們被人們稱為“帕拉丁(Paladin)”,即聖騎士,這被視為騎士的起源。完整的騎士制度到公元11世紀才成形,從嚴格意義上來説,騎士意味着一個階層。原本騎士是隸屬於貴族的士兵,並且有義務為王國作戰(每年為王國或者領主服務約40日),作為報酬,他們管轄部分農地收取農租。這樣在王國的貴族和騎士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契約式的僱傭關係。初期的所有戰士都有可能成為騎士,不過後來具有地主身份的騎士漸漸形成了一個固定的階級,他們已然成為貴族、統治者的附庸。羅馬天主教和統治者發動的十字軍東征,把騎士階層推向極度繁榮的歷史時期,戰士的驍勇和基督教的神聖信仰開始結合,騎士隨之也具備了一個新的身份:基督的衞士。披上天主光輝的騎士終於成為深受崇拜與尊敬的人物,他們忠誠於統治者和基督,在基督教的教義感召下樂於救助鰥寡老幼,這樣,“騎士脱離了其蠻族和異教的背景,而被整合於基督教文化的社會結構中。結果,騎士像神甫和農民那樣,被視為社會不可或缺的三個器官之一。”從中世紀盛行的騎士文學裏,我們還能驚喜地發現騎士羅曼蒂克的一面:他們言行得體,舉止優雅,追求浪漫的愛情,並且愛情觀別具一格——愛情是純精神性質的感情,肉慾是其間邪惡的褻瀆成分。這無疑增添了他們的聖潔色彩。
這樣一來,騎士就具備了很多令人稱頌的美德:作為武士,他們忠誠;作為信徒,他們謙恭;作為男人,他們純潔;作為貴族,他們具有同情心。騎士是正義和力量的化身,榮耀和浪漫的象徵,騎士制度則成為西方的倫理標準,深刻地影響了人們的觀念和行為。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謙虛

彬彬有禮,尊敬他人,謙虛謹慎,這就是騎士日常生活中的待人之道。騎士有其驕傲的一面,因其榮耀與地位,但騎士不等同於其他貴族的地方之一就是他同時還有謙卑的一面。謙遜的態度不僅僅是面對年輕貌美的女士和身份顯赫的貴族,在對待平民時,騎士也絕不會惡言相向。騎士尊敬所有善意的人,他的禮貌幾乎是與生俱來。我們曾無數次看到影視文學中描繪的那些場面:一個穿着精緻軟甲、擁有金色捲髮的年輕男子,單膝跪在一名心儀的女子裙下,表白着他的愛意;一名儀表堂堂高大威嚴的男子,半鞠躬地拉開馬車的門,面帶微笑地目送一位老態龍鍾的平民上車。這便是騎士謙卑的寫照。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榮譽

榮譽從何而來?榮譽對騎士來説意味着什麼呢?
為榮譽而戰!甚至不惜犧牲一切!這是騎士恪守的信條。騎士團光亮耀眼的徽章在太陽下醒目地提醒着它的佩帶者:這就是你的驕傲。“騎士”這一稱號本身就是一個榮譽,獲得這樣的稱號並不容易。一名候補騎士想要成為正式的騎士,需要經過很多嚴格的考驗,那不僅僅是需要高明的騎術,還需要有傑出的統率力、豐富的戰鬥經驗,和一個顯眼的標誌性成績。
榮譽來自神祉和人們的認可。神祉賜予合格者以騎士的榮耀稱號,但日後的言行舉止能否不辱沒騎士團的榮光,還需要看是否堅持信仰,一如既往地為神為人民而戰。騎士稱號不是具有堅定信仰者的終點,而是他們的起點。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犧牲

你是否具有這樣的勇氣,在需要你付出代價來成全大多數人利益時,你敢於犧牲麼?也許是犧牲物質利益,也許是犧牲生命。你必須具備這樣的勇氣和魄力,才是一名稱職的騎士。 有時候,某些犧牲會使一名騎士看起來缺乏温情。凱東為至熱之心騎士團奮鬥了數十年,但他顯然忽略了自己的家庭。他的妻子對他抱有長期的不滿情緒,這種情緒的堆積終於爆發成了她的紅杏出牆。是的,這就是犧牲的一種。有時候騎士肩負的重任使他們異於常人,他們犧牲了家庭的温馨,同時也迫使自己最愛的親人陪着自己作出犧牲,這種雙重的付出在我看來代價有些過大了。從凱東這個人物來看,那些忠誠於教會和騎士團的騎士們未免有些可憐。他們信仰的神祉無疑在享受着他們的犧牲。如果是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那麼從全局來説,犧牲當然是值得的。但錯綜複雜交織在一起的政治利益有時候會造成個人和歷史的遺恨。在著名的電影《鐵面人》裏有這樣的一個情節:菲力普親王被他的弟弟——國王路易關押在巴士底獄裏,忠於菲力普親王的騎士團冒險將他救出後,結果遭到了路易國王火槍隊的伏擊。這個時候令人瞠目結舌的事情發生了:四位騎士和帶着鐵面具的菲利浦不顧一切的向火槍隊衝去。路易下令開火,當一片槍響過後,硝煙瀰漫在整個巴士底獄。大家以為他們都死了,但是幾秒種後,在濃濃的硝煙後面,幾個人影若隱若現地蹣跚地走來。在硝煙散去後,大家看見這四位騎士雖已受傷,但依然站立着。路易又一次下令開火,但這一次火槍隊並沒有扣動扳機。相反,他們丟掉槍支,莊嚴肅穆地向菲力普親王騎士團僅存的4名血跡斑斑的騎士行禮致敬,至高無上的國王在此刻也失去了尊嚴。騎士,才明白騎士。
讓我們向那些勇士們致敬吧。向那種犧牲自我的精神表達着必須的禮儀和尊敬。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英勇

 毫無疑問,怯懦者不配冠以騎士的榮耀頭銜。沒有勇氣的人根本就無法通過騎士的測試。騎士必備的品德之一就是勇敢,無所畏懼地向邪惡宣戰,在關鍵時刻挺身而出保護弱小,你決不能退縮。
英勇當然也體現在戰場上,揮舞長矛向敵人發動勇猛的攻勢,去獲得最後的勝利,這是每一名騎士天賦的使命。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憐憫

同情弱者,騎士要有一顆博大包容的心。騎士肩負着除惡鋤奸伸張正義的使命,騎士雖然是效忠於領主或王室,但正義才應該是他們行為的準則。
對於勇於犧牲的對手,騎士內心裏充滿了尊敬之情,這導致他們敢於違抗王令。中國也有英雄惜英雄的説法,在迫於局勢不得已成為對手的兩人當中,可能友誼大於仇恨。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精神

通常説到8大美德的時候,“Spirituality”這個詞被稱作“精神”,這不太好理解。因為8大美德的其他7種美德,都是一種“精神”。英語中,“Spirituality”這個詞還能翻譯成為“靈性”。就我個人的看法,靈性可能更加合乎原意。
我們知道騎士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在對騎士的選拔工作裏,對神的信仰、對神旨的領悟也是不可忽略的環節。中世紀某段時間裏,存在着騎在馬上的牧師,他們是直接領受神旨並且向騎士解釋的人,騎士部隊裏,這些牧師也是不可缺少的成員。這麼看來,“精神”這種美德,可能含有對神旨的領會能力在內,騎士必須敬仰神,要熱衷於為神作出奉獻。在中世紀被神統治的那個年代裏,愛基督愛教義,是一種必須具備的素質。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誠實

無論在何處,誠實都是值得稱讚的美德。作為騎士,誠實也是一種必須的品質。因為騎士在歐洲貴族階級裏,是最低的一級,一名騎士要想有不錯的人際關係,就要有很好的信譽,這必然要求他誠實不欺詐。大部分的騎士團規章裏在顯眼的位置上也註明了一條:騎士必須忠於自我的靈魂。
著名的圓桌騎士——蘭斯洛特也正是堅守承諾的代表人物。當他被亞瑟王待為上賓時,其餘的圓桌騎士表示出了他們的不滿。於是蘭斯洛特和他們定下了一年零一天的期限,用這段時間去證明他的勇氣和仁慈,接着他出發去除掉了邪惡的加隆爵士和兇狠的巨龍、打敗了50個盜賊、殺死了2個巨人,最終在一年零一天的時候返回了城堡。他的誠實令他成為了亞瑟王最偉大的圓桌騎士。
騎士,要想得到別人的信任,你就得誠實。別欺騙你的神和你的愛人、朋友,也別欺騙陌生人。你得坦然面對自己的靈魂,要經得起神的審問.

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公正

公正無私,嚴守法律,按章辦事。這可能使得騎士看起來有點過於嚴肅了,但事實就是如此。
在歷史上,因為騎士的階級本質,他們不可能完全執行公正。中世紀的歐洲,畢竟是君權神授的年代,君王的意志就是神的意志,是不可違抗的,騎士只不過是君王的附屬罷了。
當然,所有年代都有些“叛逆者”存在。據説中世紀有一名日爾曼騎士不滿於國家法律的不公正判決——一名無辜者被判決死刑,冒天下之大不韙,在行刑日劫走了死刑犯。我們很容易想像到這名勇敢的騎士為恪守公正最後付出了何種代價。今天在德國一個博物館裏,還保留着這名騎士的雕像,以供後人瞻仰。嗯,我們看到了,對於不公正的事情,歷史總會還以顏色,予以糾正。今天,這名騎士得到了應有的褒獎。對於公正者,歷史遲早要給予他公正的評價。
以亞瑟王組建圓桌騎士時發下的誓言來結束這一段吧!“我尊貴的武士們,讓我們在此一起立誓。我們只為正義與公理而戰,絕不為財富,也絕不為自私的理由而戰。我們要幫助所有需要幫助的人,我們也要互相支援。我們要以温柔對待軟弱的人,但要嚴懲邪惡之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