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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

鎖定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是依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做好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要求,於2002年9月成立的。主要任務是:輔助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幫扶和救助,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動員社會各界力量,開展公益活動,募集、管理並使用好公益資金;宣傳見義勇為事蹟,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營造“見義勇為光榮”的社會風尚。促進首都精神文明建設,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做出貢獻。
中文名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 [2] 
主管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
屬    性
非營利性慈善公益組織
社團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36號院301室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背景

表彰、獎勵、幫扶、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基金會設立了“京華見義勇為獎”,着重表彰、獎勵歷年評選出的北京市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和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及為首都見義勇為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堅持每年對全市1000多名見義勇為人員普遍進行走訪、慰問,對工作和生活有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進行幫扶和救助;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募集基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公益性捐贈的有關規定及《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積極爭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發展。幾年來,我市很多國營大中型骨幹企業和新的社會階層代表人士以及不少市民紛紛慷慨捐款,一些企業還與基金會簽訂了連續5年的捐贈協議。
基金會建立了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年度審計及基金使用的公示制度,對社會捐贈資金依據章程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擴大宣傳、弘揚正氣: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與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聯合舉辦見義勇為英模事蹟報告會、見義勇為宣傳週、演講比賽等活動;與首都各大新聞媒體配合,組織專題報道和文藝節目,廣泛宣傳見義勇為英雄事蹟。大力營造“見義勇為光榮”的社會氛圍,讓見義勇為精神深入人心。
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是一件光榮而艱鉅的任務,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讓我們為實現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形成“男女平等、尊老愛幼、互愛互助、見義勇為”的社會風尚,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善之區做出貢獻。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
陳廣文
原市政協主席

蔡赴朝
市委常委、副市長

翟鴻祥
原常務副市長

丁向陽
副市長

張良基
原市長助理、公安局長

金生官
人大副主任

胡昭廣
原副市長

段 強
原副市長

黃承祥
原市政協副主席
理事長:
範遠謀
原市人大副主任
常務副理事長:
劉寶成
原市民政局局長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張增福
原市委老幹部聯絡室主任
副理事長:
柳傳志
聯想控股公司總裁、聯想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劉士英
原市安全局黨委書記

李巧雲
原市婦聯主席

師國安
原市公安局副局長

韓榮岱
原市總工會副主席

張桂興
原市民政局副局長

張延平
團市委常委、北京青年報社社長

朱繼民
市委委員、首鋼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王玉英
市委委員、北京燕山石化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

閆冰竹
市委候補委員、北京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李福成
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杜 斌
民政工業總公司總經理

李國鵬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

康子義
北京首都旅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常委、紀委書記、總法律顧問
理事:
張志國
北京瀚嘉華寶藝術拍賣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監事名單


監事長:
楊寶泉
原市財政局助理巡視員
監事:
師淑英
市財政局社保處處長

路海軍
市綜治辦聯絡處處長

奚立龍
市文明辦宣教處處長

李廣岐
市公安局秘書處處長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副秘書長名單


副秘書長(常務):
馬五一
現任市民政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處處長
副秘書長:
劉金儒
曾任中共朝陽區委常委、區委辦公室主任,北京物價雜誌社社長、主編
副秘書長:
武明元
曾任北京市計劃委員會委員
副秘書長:
陳敏夏
現任市民政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處正處調研員
副秘書長:
佟海生
現任市人大常委會秘書
副秘書長:
燕清
現任北京發展(香港)有限公司副總裁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基金會章程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
(2007年4月15日第二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北京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公益資助,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倡導見義勇為精神。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來源於市財政撥款。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朝陽區華嚴裏8號北京市第五社會福利院(老年公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募集、管理、使用資金,輔助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獎勵、表彰和保護,開展與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相關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本基金會公益活動;
(四)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五)願為本基金會提供資金或願為本基金會工作;
(六)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二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海外華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以及外國友好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活動;
(二) 開展公益活動所必須的業務經費及人員開支;
(三)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有利於發展首都見義勇為事業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面向社會開展的公開募集活動,
(二)接受附帶條件,對本基金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捐贈,
(三)一次性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四)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募集、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交由業務主管單位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
(二)捐贈給宗旨和業務範圍相近的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機構設置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辦事機構設置
根據開展工作的需要,基金會設置辦公室、宣傳工作部、對外聯絡部、基金募集部、項目管理部和計劃財務部。
辦公室:負責處理基金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宣傳工作部:負責基金會的宣傳、法律諮詢服務
對外聯絡部:負責對內對外聯絡和交流工作
基金募集部:負責基金會基金募集工作
項目管理部:負責項目的策劃和具體實施工作;
計劃財務部:負責基金會基金的管理、統計等工作。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

日前,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舉辦第四屆“京華見義勇為獎”頒獎儀式,包括已經犧牲的劉薇、曾慶香等11名“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獲得表彰。  在市政府“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表彰的基礎上,按照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規定,吳順柱、王垂國、梁紅巍、宋曉竹、寧增成、張漢軍、柳士普、王意、王俊富等9名見義勇為人員,各獲得了1萬元獎金;在六環路上遇車禍後因救人犧牲的劉薇、曾慶香兩人各獲得10萬元。為首都見義勇為事業做出貢獻的北京海外聯誼會,獲得了“京華見義勇為特別貢獻獎”,基金會為其頒發了榮譽證書和“京華見義勇為鼎”。基金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十二五”期間,“京華見義勇為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有望進一步提高。
獲得表彰的宋曉竹告訴記者,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表彰,是首都人民對全體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鼓舞,今後要用實際行動繼續發揚見義勇為的作風。北京海外聯誼會副會長王文傑説,見義勇為、匡扶正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社會的發展離不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也離不開社會正氣的弘揚,北京海外聯誼會今後將一如既往地關心和愛護見義勇為人員。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獎勵標準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為吳順柱、王垂國等9名見義勇為人員各頒發獎金1萬元,並對犧牲的見義勇為人員曾慶香、劉薇各獎勵10萬元。加上政府、區縣等獎金,曾慶香、劉薇2名犧牲人員家屬將共獲得獎金約36萬元。 市民政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處處長馬五一介紹,北京市政府曾對11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表彰,其中,對獲得見義勇為好市民稱號的獎勵1萬元,犧牲人員獎勵20萬元。同時,馬五一表示,“十二五”期間,本市將進一步提高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一次性獎勵標準,目前已寫入北京市民政工作的十二五規劃。隨着北京市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額度提高,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也將上調獎勵標準。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 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