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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杭區發展和改革局

鎖定
餘杭區發展和改革局是位於為餘杭區的政府機構,屬非盈利事業單位。
中文名
餘杭區發展和改革局
性    質
政府機構
屬    性
非盈利

餘杭區發展和改革局機構職能

餘杭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發改局

1.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措施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各專項規劃,協助城鄉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空間佈局與利用的專項規劃;協調、銜接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研究提出促進發展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措施。
2.研究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預期目標,綜合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加強對國民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和監控,綜合分析經濟運行情況,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3.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餘杭實際,研究制定全區的產業發展導向,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區域規劃、生產力佈局規劃和重要產業佈局規劃的實施意見,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升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全區各類園區(開發區)重大產業基地(聚集區)的規劃、擴區和升級。
4.綜合管理除城鄉、土地規劃以外的,其他區級專項規劃的立項、銜接審核、諮詢論證、審批發布、實施監督等工作,統籌解決規劃的制定、銜接、平衡。
5.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的佈局;負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審批、核准、備案和報批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綜合管理;負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綜合管理及項目前期、年度考評工作,研究提出中長期重大建設項目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重大項目向省(市)以上申報,區級項目安排、推進等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全區重大項目稽察工作等。
6.綜合分析全社會資金動態,對全社會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平衡協調提出意見;對政府性投資的重大項目提出籌資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研究提出全區運用財政、價格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債券審核、報批和監管;研究提出本區資本市場發展戰略,研究制定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參與直接融資的協調管理等。
7.負責全區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區現代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區現代服務業年度工作重點和發展目標,並負責目標管理考核;組織實施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現代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等相關工作。
8.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方向、重點及相應的政策措施,推進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研究制訂高技術產業和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和組織上報高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
9.研究提出綜合性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負責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衞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的銜接平衡;評估社會發展總體水平,提出經濟與社會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組織協調全區信用體系(包括政府、企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10.負責研究擬訂全區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及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成品油和煤炭等經營市場的規劃、管理和協調工作。
11.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餘杭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局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區糧食購銷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糧食安全應急方案。
2.研究提出區級儲備糧食規模建議;負責區級儲備糧食的庫存安全;指導和協調全區糧食倉儲建設;制訂相關管理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
3.組織編制全區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制定糧食購銷、調撥、儲備計劃;研究提出糧食市場、糧食設施的規劃佈局和建設意見;監督檢查國家糧食訂購價格以及收購保護價和銷售限價執行情況;指導全區糧食流通行業管理;指導並推動全行業的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
4.組織全區糧食市場的調查、預測,發佈全區糧食市場信息;承擔糧食行業統計工作等。
5.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餘杭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物價局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貫徹實施上級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下達的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的價格管理目錄內容。
2.負責全區價格綜合平衡;研究制定全區價格改革、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價格管理工作;監督行業價格自律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價格監測預警工作,提供價格信息服務;指導價格認證、成本調查和價格研究工作。
3.負責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和監督市場價格行為,規範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擾亂市場價格行為;負責轄區內正常的價格秩序及辦理價格投訴舉報工作。
4.負責對管理權限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各項制度。
5.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