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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權
鎖定
- 中文名
- 養老保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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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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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養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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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養老保險權取得
1.退出勞動領域
養老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因年老退出勞動領域而喪失勞動收入時的基本生活。因此,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終止了收入,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是國際公認的準則。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取得養老保險權的又一必要條件。各國都根據本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人口平均壽命以及勞動力供給狀況等因素對退休年齡作出明確規定。一般在60歲至65歲之間。我國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
3.滿足法定退休工齡條件
工齡是勞動者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年限。工齡的長短表示勞動者勞動時問的長短,為社會積累勞動貢獻的大小以及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因而也成為確定勞動者能否享受養老保險權以及享受多少權利的一個重要依據。各國關於退休工齡的規定不一致,短的15年,長的40年,多數國家規定為15年至20年。我國規定,退休職工一般須連續工齡滿10年;國家公務員提前退休一般須連續工齡滿20年,連續工齡滿30年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齡限制;因公傷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不以連續工齡為條件。
4.滿足一定的繳費年限
在大多數實行個人繳費制度的國家,都規定繳費年限為取得養老保險權的條件,以防止有的人在接近退休年齡時才參加養老保險,或為了獲得養老保險待遇而遷入移民。同時,規定一定的繳費年限,使得繳費時間長短不一的人享受不同的養老保險待遇,體現養老保險參加者之問權利與義務的平等,以激勵勞動者繳費的積極性和自我保障意識的提高。我國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明確,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職工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對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就業,並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後退休的人員,可以將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的就業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並與其後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養老保險權享有
一是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的20%,以後繳費每滿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水平控制在30%左右;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户儲蓄額除以120;不過,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設計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可以看出,基礎養老金的比例還會提高。
三是對於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個人,但未達到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我國《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
養老保險權喪失
理論上,立法還可以對特殊情況下養老保險被保險人喪失養老保險權的條件作出特別規定。例如,養老被保險人在服刑期間,或者未達到養老保險權享受條件之前已移居境外。
養老保險權轉接
職工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隨之轉遷。此時,不僅養老保險權轉接,繳費義務也予以轉接。《社會保險法(草案)》對養老保險權轉接作了明確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個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各繳費地的基本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由各繳費地分段計算、退休地統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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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權保護
養老保險權利可能受到的侵犯主要有兩類:
(1)給付之訴,即加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僱員、個體勞動者或者公民,請求政府、政府的經辦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某種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的訴訟。例如,糾正錯誤的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按時準確支付養老金等。因這類訴訟具有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所以由行政複議和行政法庭審理這一類訴訟。
(2)繳費之訴,即僱員要求他的僱主按時準確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因這類訴訟具有民事法律關係的特徵,所以由仲裁機構和民事法庭審理這一類訴訟。
養老保險權利還可以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例如行政法、民法、刑法和老年人保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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