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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攤販

鎖定
食品攤販是指一種賣食品的臨時攤販,在現實中存在數量多、種類雜、分佈散、衞生條件差、進貨和銷售渠道雜的特點,在經營方式上主要採取現做現賣、前店後廠、零散和批發銷售相結合的特點。
中文名
食品攤販
分    類
職業
特    點
數量多、種類雜、分佈散等
經營方式
現做現賣、前店後廠等
類    型
流通類食品攤販和餐飲類食品攤販
管    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攤販定義

食品攤販 食品攤販
食品攤販,包括流通類食品攤販和餐飲類食品攤販。
流通類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准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經營者。
餐飲類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准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以烹飪等方式現做現賣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1] 
食品攤販是指臨時佔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從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定義一: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中的定義,食品攤販是指臨時佔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從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定義二:食品攤販是指沒有固定加工場所,以食材為原料生產加工並直接銷售可供應消費者直接食用的經營者(如糕點屋、饢店、碗裝酸奶、滷烤店、炒貨等)。

食品攤販特點介紹

多數小作坊生產加工靠的是口傳心授的技術,完全憑經驗來操作,有的產品沒有具體的產品標準,用現在的食品標準去檢驗又顯然不吻合,比如饢和碗裝酸奶,這些小作坊都是以此經營來維持全家人口的開支,小作坊的存廢可以説直接關係到他們的生存。

食品攤販管理方法

食品攤販的管理一直飽受爭議,上海成立了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草案)。草案有以下內容:
沒國家標準的可制定地方標準
對於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公佈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標準編號。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依據本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此外,規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閲”。 對於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既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地方標準的,草案中規定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同時,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劃定區域引導食品攤販集中經營
對於草案中最受公眾關注的食品攤販管理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在審議結果報告中表示,政府引導食品攤販進入固定場所或者特定區域、特定時段經營,既有利於方便羣眾,也有利於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目前,草案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羣眾、合理佈局的原則,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此外,明確提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劃定臨時區域(點)和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並向社會公佈。 ”
草案中也對食品攤販的經營條件進行具體規定,並禁止食品攤販經營部分食品,包括:現場分切的熟食滷味等供直接食用的食品、生食水產品等生食類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經營條件的其他食品。
立法加強現場製售食品監管
大賣場、超市、食品小作坊中的現場製售食品,一直以來都是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薄弱環節,也成為食品安全問題的“高發區”。此次草案特別加強了對現場制銷食品的監管。
草案中對各類現場製售所對應的管理部門作出明確規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食品經營企業在商場、超市等流通領域現場製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現場製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
草案中還明確了市民對食品安全諮詢、投訴、舉報的途徑。規定各相關部門公佈本單位的電話和電子郵件地址,接受諮詢、投訴、舉報。
參考資料
  • 1.    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