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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民酋長

鎖定
官名。北魏置。委任依附其政權的少數民族首領為之。可世襲。北齊沿置。有“第一領民酋長”,“第二領民酋長”,“第三領民酋長”等。
中文名
領民酋長
設立時期
北魏
第一領民酋長。官名。北魏置。唐朝人修史時,因避諱改稱“第一領人酋長”。主要授予依附北魏政權的北方少數民族首領,可世襲。未被列為中央政權的正式官職。在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職員令及太和二十三年複次職令時,皆未載此職品階。北魏末期戰亂後,北方邊鎮的軍人集團地位提高,進入中央政權。北齊時,定為視從三品。
第二領民酋長。官名。北魏置。唐朝人修史時,因避諱改稱“第二領人酋長”。主要授予依附北魏政權的北方少數民族首領,可世襲。未被列為中央政權的正式官職。在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職員令及太和二十三年複次職令時,皆未載此職品階。北魏末期戰亂後,北方邊鎮的軍人集團地位提高,進入中央政權。北齊時,定為視從四品。
第三領民酋長。官名。北魏置。唐朝人修史時,因避諱改稱“第三領人酋長”。主要授予依附北魏政權的北方少數民族首領,可世襲。未被列為中央政權的正式官職。在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職員令及太和二十三年複次職令時,皆未載此職品階。北魏末期戰亂後,北方邊鎮的軍人集團地位提高,進入中央政權。北齊時,定為視從五品。
又有第一領民庶長,北齊置,視從四品;第二領民庶長,北齊置,視從五品;第三領民庶長,北齊置,視從六品。第一不領民酋長,北齊置,視四品;第二不領民酋長,北齊置,視五品;第三不領民酋長,北齊置,視六品。第一不領民庶長,北齊置,視五品;第二不領民庶長,北齊置,視六品;第三不領民庶長,北齊置,視七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