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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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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是中國國家財政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
中文名
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
類    別
制度

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簡介

國家制定的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總稱。是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安排預算外資金支出以及對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所必須遵循的規範和準則。
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是隨着預算外資金的發展而逐步建立、改進和完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預算外資金項目較少,制度也不夠健全,基本上是單項制度。1979年以來,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預算外資金項目、規模迅速擴大,管理制度也不斷健全,逐步形成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①規定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管理制度。主要規定各項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或提取的標準、比例和範圍,支出的方向、用途和標準,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收支活動中的職責權限等。
②規定各項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主要規定各項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和範圍,審批程序、管理辦法和管理方式,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權限的劃分,各經濟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預算外資金計劃和決算的編制等。 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按其性質劃分,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附加制度

主要有:①農業税附加,是隨同農業税徵收的地方附加。1950年政務院規定,地方附加公糧不得超過國家公糧的15%。以後在附加率上作了一些調整,不同地區可以有不同的附加率,但一般最高不超過應納農業税的15%。②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為了加強城市維護工作,合理安排和使用這部分資金,財政部於1964年6月發佈了《關於徵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幾項規定》,把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徵收範圍限定在經國務院批准設市的城市,徵收附加的項目主要是工業用電和工業用水,附加率東北地區為10%,其他地區為5~8%。1979年徵收範圍擴大到一些企業比較多的縣鎮。
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度 主要有:①公路養路費制度。養路費收入是開徵較早的一項預算外收費,由交通部門負責徵收、使用。這項收費曾一度納入預算管理,1960年又劃作預算外收入。1979年 9月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交通部、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公路養路費徵收和使用的規定》,規定養路費按營運收入的規定的費率計徵,或按載重噸位和規定的費率計徵。養路費收入主要用於養路工程、公路科研、技術革新、職工培訓等事業支出。②育林基金制度。為了保證森林採伐跡地的更新,有計劃地發展國營和集體營造林事業,不斷擴大森林資源,根據以林養林的原則建立了育林基金制度。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53~1957)對育林基金做過一些規定。1972年5月,由農林部、財政部正式發佈了《育林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徵收範圍、徵收標準和使用方向。③高等學校基金制度。為了調動高等學校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加速教學、科研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發展,1980年6月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了《高等學校建立學校基金和獎勵制度試行辦法》,規定了學校基金的來源和用途。④中小學勤工儉學收益和分配製度。中小學在教育改革中開辦的工廠、農場經營所得收入,規定不納入預算,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留作改善校辦工廠、農場的生產條件和辦學條件,購置圖書、儀器、電化教育和衞生文體等設備,以及改善師生員工集體生活福利和獎勵之用。
企業專項基金制度 主要有:①更新改造資金制度。更新改造資金主要由企業折舊基金形成。國家對企業的折舊基金曾經採取過全額上交、部分上交和全額留用的管理辦法。②利潤留成制。建國以來,曾先後對企業實行了不同形式的利潤留成制度,並規定了利潤留成比例、提取辦法和使用範圍。各種利潤留成制度基本上是從企業實現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利潤,用於建立各種專用基金,由企業根據規定的用途和生產發展的需要自行安排使用。

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綜合性制度

主要有:①1983年財政部發布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預算外資金的範圍、管理原則和報表制度等。②1986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了預算外資金的概念、範圍和管理形式。並對預算外資金項目由財政部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户儲存管理以及實行計劃管理等作了規定。③1988年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原則、審批程序、審批權限的劃分和管理監督等。④1989年國家計劃委員會、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審計署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籌基建資金管理的補充通知》,規定了自籌基建的審批程序、資金來源、資金管理和各有關部門的分工等。此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根據國務院、財政部及有關部門的上述規定,還規定了一系列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