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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披露制度

鎖定
預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申請文件,並在其受理後,將有關申請文件向社會公眾披露,而不必等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發行文件審核完畢、作出核准發行的決定後再進行披露。
中文名
預先披露制度
概    念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出    處
證券法第18條
作    用
可以便於公眾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督
證券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預先披露的作用首先是可以便於公眾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督,進而比較有效的避免發行審核中可能出現的有關問題;其次,社會公眾可以對發生申請人文件中的問題進行舉報,使核准機構能夠提前瞭解、調查有關情況,有利於縮短審核時間,提高發行審核的效率;最後,提前披露發行文件,可以使社會公眾提前瞭解發行文件的內容,有助於其進行投資決策。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在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將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而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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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