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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合同

鎖定
預售合同是指由購買者(預購方)與出售者(預售方)約定的由購買者預先支付價金之一部或全部,而由出售者於將來一定時期交付商品的商品買賣合同。必須雙方達成協議合同才生效。
中文名
預售合同
解    釋
由購買者(預購方)與出售者(預售方)約定的由購買者預先支付價金之一部或全部,而由出售者於將來一定時期交付商品的商品買賣合同
所屬學科
法學

預售合同合同特點

在預售合同中,商品的交付與價金的支付非同時發生,購買方獲得的只是期待利益,而非現實利益。由於各種原因,這種期待利益到時是否能夠實現,尚有疑問。有些經營者利用預售合同騙取消費者信任,利用他人的錢為自己謀取利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預售合同騙取他人錢財,然後逃之天天。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商品供應豐富,流通渠道暢通,因此,一般商品的預售在我國將越來越少,但是某些商品,如住房等,預售仍比較普遍。

預售合同經營者義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預售合同經營者應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經營者應按預售合同規定的價格、品種、質量、規格、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等要求履行合同,提供約定的預售商品。
(2)到期不能提供商品或提供商品不符合約定的,應由經營者重新按約定履行或退還貨款。以預售方式提供的商品,出售方的瑕疵擔保責任並不免除,如商品質量存在問題,仍然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責任。
(3)經營者不能履行時應支付預付款利息及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不能履行時,應按法定利息率支付消費者利息,並且,消費者對因其不能履行而必須作出的費用支付,亦可請求賠償。當然,經營者支付的利息只能按法定的利息率進行,但法定利息應以存款利息率還是貸款利息率計算,似乎有待斟酌。若以存款利息計算,對經營者甚為有利,有些經營者可以利用預售獲得比銀行貸款利息率低得多的貸款,而若以貸款利息計算,似乎亦缺乏理論和法律依據。因此,有人主張應拋棄預售合同中的預付款概念,將預售合同中的預付金額視為定金,在經營者不履行預售合同時,由經營者雙倍返還。這樣處理,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更有利於對消費者的保護。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