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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監理機構

鎖定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1]  。一般稱為“某項目監理部”、“監理公司分部”、“監理公司分處”、公路水運工程和水利工程稱“某合同段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簡稱總監辦)”、“某標段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簡稱駐地辦)”等 [2]  。 項目監理機構是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領導的,受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派,接受企業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與核查的,派駐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現場的、執行項目監理任務的派出組織。項目監理機構是一次性的,在完成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即行解體。
中文名
項目監理機構
外文名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負    責
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執    行
項目監理任務的派出組織
特    點
項目監理機構是一次性的

項目監理機構主要內容

(一)、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配備
1、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構成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組成,隨着項目的監理階段而異:A.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必要的輔助工作人員;B.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監督員、合同管理員、資料管理員,必要的輔助工作人員。
2、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的基本原則
(1)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需要。
(2)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的配備,要以保證監理工作的質量為前提。
(3)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的結構應合理。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大型工程的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宜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監理員應至少具有初級職稱並經過監理培訓。
(4)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的年齡結構應搭配適當,注意老、中、青的搭配。
(5)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至少3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2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1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6)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需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
(7)項目監理機構組建後,監理單位應於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lo日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通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調整時,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更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時要通知建設單位。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統稱為監理員。在監理工作中,監理員和監理工程師的區別主要在於監理工程師具有相關崗位責任的簽字權,而監理員沒有相應崗位責任的簽字權。
(二)、項目監理機構各類人員的基本職責
1、總監理工程師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安排監理人員進場,檢查監理人員工作,調換不稱職監理人員;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7)、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費用與工期索賠;
(12)、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按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與權力,對於重大的決策應先向總監理工程師請示後再執行;
(3)作為總監理工程師的助手,還應協助總監理工程師處理各項日常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如突然發生重大事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項目監理的各方面情況;
(5)每日填寫監理人員監理日記及工程項目監理日誌。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完成:
(1)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安排監理人員進場,調換不稱職監理人員;
(3)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4)簽發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5)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6)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費用與工期索賠;
(7)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 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 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8)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 參與編寫監理規劃,負責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文件,並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3)、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4)、指導、檢查監理員工作,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5)、檢查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
(6)、驗收檢驗批、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參與驗收分部工程;
(7)、處置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
(8)、進行工程計量;
(9)、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查和處理;
(10)、組織編寫監理日誌,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11)、收集、彙總、參與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2)、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4、監理員職責
(1)、檢查施工單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設備的使用及運行情況;
(2)、進行見證取樣;
(3)、複核工程計量有關數據;
(4)、檢查工序施工結果;
(5)、發現施工作業中的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項目監理機構職業道德

1、公正原則
2、監理人員應嚴格遵守的通用職業守則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制度,履行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工作水平;
(4)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企業註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為監理項目指定承包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生產廠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饋贈;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參與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信息;
(9)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