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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民

(江蘇省江陰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鎖定
韓民,男,漢族,1964年1月出生,江蘇建湖人,黨校函授本科學歷,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江陰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22年6月7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韓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3] 
中文名
韓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建湖
出生日期
1964年1月
性    別

韓民人物履歷

1983年8月起,歷任無錫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廣益派出所辦事員、民警、副所長;
1986年10月起,歷任無錫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大隊長;
1998年9月,任無錫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河埒口派出所所長;
2000年3月,任無錫市公安局新區分局副局長;
2007年6月,任無錫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政委;
2008年6月,任無錫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支隊長;
2010年8月,任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局長;
2012年3月,任江陰市公安局局長;
2012年12月,任江陰市副市長、江陰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6年12月,任江陰市政協黨組副書記;
2017年1月,任江陰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1] 

韓民違法情況

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2011至2021年間,韓民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向轄區企業主、公安民警家屬等人的無息借款及其違紀違法所得等累計1110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以親友名義借貸給其下屬民警親屬的公司,並從中獲取大額回報共計692.69萬元。
受賄罪。2012至2020年間,韓民利用其擔任江陰市公安局局長、江陰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等人在案件調查處理、企業經營、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摺合共計873萬餘元(其中100萬元未遂)。
其中,2013年12月,陳某與韓民商定,由韓民以其妻弟名義向陳某參股的某小額貸款公司“投資”500萬元,陳某以每年向韓民支付不低於“投資款”20%“分紅款”的方式給予韓民“投資收益”。2015年4月、2016年4月、2017年5月,韓民先後3次收受陳某以2014至2016年度“分紅款”名義所送的100萬元,共計300萬元,2017年度“分紅款”100萬元因甲公司破產重組等客觀原因未支付。2018年6月,陳某將500萬元歸還給韓民。 [3] 

韓民人物事件

韓民審查調查

2021年7月21日,據江陰市紀委監委消息,韓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韓民雙開處分

2022年1月,經無錫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韓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韓民提起公訴

2022年3月14日,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以韓民涉嫌受賄罪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韓民一審判決

2022年6月7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韓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