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鎖定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85條第二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文名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性    質
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懲    罰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處罰方式
罰款、服刑

目錄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概念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對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