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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依法配備槍支的人員和單位,違反槍支管理的規定,私自出租、出借槍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或者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的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處    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    律
《槍支管理法》
頒佈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相關規定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其他文件

最高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第五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2]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構成要件

犯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管理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客觀上有出租或者出借自己合法配有的槍支或者單位合法配有的槍支,犯罪對象是槍支。
合法配有槍支的人員和單位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所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檢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負有偵破案件責任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關緝私人員、國家重要的科研、倉儲、金融、軍工等專職守護和押運人員等。
合法配有民有槍支的個人和單位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體育射擊運動用槍的單位和個人、射擊運動業營業性射擊場用槍、狩獵人員用槍及野生動物飼養、抓捕單位配備的麻醉槍等。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將個人和單位的合法用槍出租、出借給他人及因該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將槍支用作借債質押物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論。
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合法配槍的個人和單位,不具備有合法配槍資格的個人和單位不能構成本罪。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可以依法配備民用槍支的包括: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備射擊運動槍支;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只有以上人員和單位,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是嚴重違反《槍支管理法》的,也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但卻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認定標準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注意: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只要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只是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具體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如下幾點:一是從主體上區分。構成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和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個人和單位,非依法配備、配置槍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不構成本罪。二是從主觀方面區分。構成本罪必須是故意所為,如果是過失所為,則不構成本罪。三是從情節上區分。如將槍支出租、出借給不法分子則屬於情節嚴重,如將民用槍支出租、出借他人臨時使用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四是從槍支的種類上區分。一般來説,出租、出公務用槍的行為危害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槍支的行為危害較小,對前者一般應以犯罪論處,對後者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分在於:(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將配備配置的槍支租借給他人一定時間內暫時使用;後者則是非法出售槍支給他人。前者表現為租或者借;後者表現為出賣。(2)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後者是一般主體。
二、本罪與他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在出租、出借槍支時,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將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進行犯罪活動而仍出租出借的,對行為人則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所實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處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