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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是指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主    體
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
行    為
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等
客    體
國有博物館等單位收藏的文物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構成

1、罪體
主體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主體是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因此,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
行為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行為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
客體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和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這裏的文物藏品,是指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收藏的文物,包括一般文物和珍貴文物。
2、罪責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構成要件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客體要件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國家對文物的所有權、文物保管的正常工作秩序,《文物保護法》 [1]  第23條規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賣……”。全民所有制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收藏的文物屬國家所有,禁止出賣,更勿論是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個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收藏的文物。屬於哪一級文物,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一個量刑時考慮的情節因素。出售或者私自贈送文物的對方只能是中國國內的非國有單位或者中國公民,如是國有單位,則不構成本罪,亦不能是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依本節第325條規定,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構成非法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客觀要件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私自處置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具體有以下方式:
1、行為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2、私自非法出售由國家保護的文物、圖書等藏品;
3、私自將由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贈送給個人或者非國有單位。
所謂出售,即為有償讓與,是指將館藏文物出賣給他人。既包括以其換取金錢的典型出賣行為,亦包括以其換取其他財物或者其財產性利益及報酬的非典型出賣行為。本罪中的出售或贈送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如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轉讓、出售或贈送,則不構成本罪。此外,只有將館藏文物出售或私贈給了非國有單位或個人,才能構成本罪。如將館藏文物出售或私贈給了國有單位,就不能以本罪論處。非國有單位,是指國有以外的所有單位,如私營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中外合作經營單位、中外合資單位、外資單位以及之間聯營單位等等。這裏的個人,是指包括中國人和外國人在內的任何個人,包括共有的個人。但如果是將所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包括單位)的,應以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論處。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私自贈送”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或“非法私贈文物藏品罪”,如果具有兩個行為的、則構成“非法出售、贈送文物藏品罪”。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主體要件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既指具有保護國家文物的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的法人,也指非法出售或者和私贈文物藏品的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包括國家機關、部隊、國有企業、事業組織。本罪的主體不能是個人,也不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主觀要件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非法出售或者私贈由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的行為,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產生。 [2-3]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認定

認定本罪的關鍵是這種行為是否經過批准。如果經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就是合法行為;反之構成犯罪。
《文物保護法》 [1]  規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收藏的文物的調撥、交換,必須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級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須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文物。 [4]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處罰

刑法 [5] 
第三百二十七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