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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

鎖定
刑法不僅將自然人規定為行為主體,而且將單位規定為部分犯罪的行為主體。由單位作為行為主體所實施的犯罪,稱為單位犯罪。一般來説,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且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
中文名
單位犯罪
外文名
unit crime

單位犯罪定義

刑法不僅將自然人規定為行為主體,而且將單位規定為部分犯罪的行為主體。由單位作為行為主體所實施的犯罪,稱為單位犯罪。一般來説,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且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

單位犯罪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 

單位犯罪法律特點

(一)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罪,即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的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不是指單位中的所有成員共同犯罪。
(二)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單位犯罪雖然是單位本身犯罪,但具體犯罪行為需要決定者與實施者。單位依賴於其成員而存在,如果沒有成員單位就不可能存在;反之,如果單位的任何成員脱離了單位,就不具有在單位中的地位與性質,不再作為單位的成員起作用,只是孤立的個人。而且,單位成員之間是按照單位的統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共同形成單位整體的。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實施的。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內部成員在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協調一致的條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單位整體意志形成後,便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因此,單位犯罪中實際上存在兩類主體:一是單位主體,二是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二者密切聯繫、不可分割。沒有單位本身作為主體,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獨立的自然人主體;如果沒有單位內部的自然人主體,也不可能有單位犯罪。基於上述理由,盜用、冒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或者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者認可而實施犯罪的,或者單位內部成員實施與其職務活動無關的犯罪行為的,都不屬於單位犯罪,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説明的是掛靠的情形。甲個人掛靠乙單位時,即使甲以乙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如行賄),但如果該行為不是乙單位決策機構按照其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的,就不能認定為乙單位構成犯罪,也不是認為甲個人構成單位犯罪,只能認定甲的行為屬於自然 人犯罪。A單位掛靠B單位時,倘若A單位決策機構按照其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以B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也只能認定為A單位犯罪,而不是認定B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一般表現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為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僅僅為單位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不成立單位犯罪。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指為單位本 身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由單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種理由將非法所得分配給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享有。
但應注意的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這一特徵只是為了區分單位犯罪與單位內部成員的個人犯罪,因而不是任何單位犯罪不可缺少的特徵。換言之,一個單位完全可能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謀取非法利益而實施單位犯罪。例如,當甲單位為了乙單位的不正當利益,以甲單位的名義、使用甲單位的財物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時,甲單位雖然不是為 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但仍然構成單位行賄罪。
(三)單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
即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行為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認定為犯罪主體。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表明,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行為主體時,只能由自然人作為行為主體。 換言之,某種犯罪行為“由單位實施”,但刑法沒有將單位規定為行為主體時,應當而且只能對自然人定罪量刑。曾經比較流行的觀點與做法是,單位貸款詐騙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得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其判斷過程是:該行為屬於單位貸款詐騙,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所以該行為無罪。這種判斷方法存在疑問。一方面,在刑法分則沒有“單位貸款詐騙”概念的情況下,不應當用“單位貸款詐騙”歸納案件事實。例如,用“一夜情”概念歸納姦淫幼女的案件,然後以刑法沒有將一夜情規定為犯罪為由,否認姦淫幼女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做法,便明顯錯誤。同樣,也不能用“單位殺人”概念歸納某個案件事實。誠然,刑法中有單位犯罪的概念,但是,刑法沒有“單位貸款詐騙”的概念,故不能用“單位貸款詐騙”概念歸納案件事實。另一方面,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必須將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作為大前提,再將案件事實與構成要件進行對應。倘若如此,那麼,就所謂單位集體研究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而言,其中的相關自然人的行為必然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正因為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4月24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討論的是,單位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幫助自然人實施貸款詐騙等刑法沒有將單位規定為行為主體的犯罪時(如為實施貸款詐騙的自然人提供虛假擔保),能否追究單位的 刑事責任?或許有人認為,單位行為主體是就正犯而言,所以,單位雖然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正犯,但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幫助犯。這種觀點實際上將單位行為主體視為一種特殊身份。但本書認為,刑法將單位規定為哪些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基於刑事政策的理由。例如,當處罰單位不能實現預防目的、無法執行罰金、可能株連無辜時,就不會將單位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主體。因此,當刑法沒有將單位規定為行為主體時,以幫助犯處罰單位,並不符合立法精神,事實上也會導致不均衡現象(單位作為貸款詐騙的正犯時,單位不受處罰,而單位作為貸款詐騙的幫助犯時,反而會受到處罰)。因此,本書認為,在所謂單位幫助自然人實施貸款詐騙等行為時,也只能且應當追究單位中的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四)單位犯罪的法律後果具有特殊性
即對於單位犯罪,除了處罰單位外,還要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量刑,此即雙罰制或兩罰制。刑法第31條前段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其中分為兩種情況:
1、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的法定刑,與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參見刑法第150條);
2、對單位判處罰金,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較自然人犯罪輕的法定刑(參見刑法第386條與第387條)。

單位犯罪一般要素

單位行為主體即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贏利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一種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公司也是企業的一種,但這裏的企業是指公司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包括國家事業單位與集體事業單位。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不影響其作為單位犯罪主體:換言之,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機關,是指履行國家的領導、管理職能和保衞國家安全職能的機構,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刑法理論對國家機關應否成為單位犯罪的行為主體存在爭議。本書認為,既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事實上國家機關也完全可以實施部分犯罪,故沒有理由將國家機關排除在單位犯罪的行為主體之外。換言之,從立法論上否認國家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觀點,明顯脱離中國現實,也缺乏合理根據。團體,是指各種羣眾性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學會、協會等。
單位行為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或者經費、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行為主體應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以共同犯罪論處。依法成立意味着單位成立的目的與宗旨合法,而且履行了規定的登記、報批手續。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這意味着單位必須有自己的名稱、機構與場所,意味着單位能以自己獨立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單位行為主體,必須是相對獨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是一個外延很廣的概念。有些單位明顯屬於獨立的單位,如XX總公司、XX製造廠、XX大學、XX廳(局)、XX工會等。有些單位也明顯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XX分公司、XX分廠。這些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單位,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些單位沒有相對獨立性,如工廠的車間、國家機關中的處室、學會中的分會等。本書認為,單位犯罪 的主體,不包括沒有相對獨立性的“單位”。單位是否具有相對獨立性,不能僅看有無自 己的名稱、機構與場所,更重要的是看其有無獨立的財產與經費,有無獨立的行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從處罰單位犯罪的目的與效果來看,是否獨立的核算單位,乃是衡量是否相對獨立單位的最重要標準。
需要説明的是,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實施犯罪的,或者雖然在我國 領域外實施犯罪應當適用我國刑法的,應依照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罪特殊要素

單位不可能成為一切犯罪的行為主體;即使是單位可以成為行為主體的犯罪,也並非具備上述一般條件的單位都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行為主體;某些單位犯罪要求單位具備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必須具備特殊條件,主要有以下情況:

單位犯罪要求單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質。

例如,刑法第327條規定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再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單位犯罪要求單位具有特定的職能性質。

如刑法第330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行為主體之一就是“供水單位”。

單位犯罪要求單位具有特定義務。

例如,刑法第201條規定的逃税罪的主體分別為納税人與扣繳義務人,第211條又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這表明,只有負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行為主體。

單位犯罪常見問題

單位犯罪單位行為主體變更的處理

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追訴,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涉嫌犯罪的單位已被合併到一個新單位的,對原犯罪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審判時,對被告單位應列原犯罪單位名稱,但註明已被併入新的單位,對被告單位所判處的罰金數額以其併入新的單位的財產及收益為限。這樣處理,既有利於防止單位犯罪後逃避法律制裁,也有利於避免株連新的單位。

單位犯罪相關詞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資助恐怖活動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