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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土地

鎖定
非法佔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以及超過批准的數量多佔土地的違法行為。
中文名
非法佔用土地
類    別
違法行為
行為構成
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
違反法律條款
《土地管理法》第2條

非法佔用土地違法行為構成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範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非法佔用土地違反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2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53條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土地管理法》第57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管理法》第59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6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61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

非法佔用土地問題整治

決定在全國開展2021年違法違規佔用耕地重點問題整治。

非法佔用土地重點整治問題

(一)新增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按照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2020年7月3日以後違法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新建、擴建、續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類、產業類和公共管理服務類房屋,均屬於頂風違法建設。要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消除違法狀態。重點整治產業類、公共管理服務類項目實質性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尤其是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問題;對住宅類房屋,要統籌考慮農村村民住房用地保障情況,依法穩妥處置,重點整治強佔多佔、非法出售等惡意佔地建房行為,其中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要依法依規移交。
(二)違法違規佔用耕地挖湖造景問題。國辦發明電〔2020〕24號明確要求“嚴禁違規佔用耕地挖湖造景”。對2021年以河流、濕地、湖泊治理為名,新增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的,以及在城市建設中違規佔用耕地建設人造濕地公園、人造水利景觀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佔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要最大限度恢復為耕地、消除違法狀態。確實無法恢復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要求,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三)違法違規佔用耕地超標準建設綠化帶、綠色通道問題。國辦發明電〔2020〕24號明確要求“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對2021年違規在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外以及在河渠兩側、水庫周邊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超標準(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鐵路、國道省道不得超過5米)建設綠化帶、綠色通道的,要穩妥處置並整改恢復為耕地;對未經批准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綠色通道的,要穩妥處置並整改恢復為耕地。
(四)違法違規佔用耕地綠化造林或將耕地轉為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問題。國辦發明電〔2020〕24號明確要求“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等名義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對2021年違規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造林,在國家批准的生態退耕規模和範圍外擅自退耕還林還草的,要穩妥處置並整改恢復為耕地,不予核實造林面積、不享受財政資金補助政策。對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植物的,要穩妥處置並整改恢復為耕地。已毀壞種植條件的,還應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國辦發〔2020〕44號文件關於明確耕地利用優先順序、堅決防止耕地“非糧化”傾向的有關要求,對2021年將耕地轉為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的要嚴格管控,要督促引導恢復為耕地。其中,永久基本農田要重點用於發展糧食生產;一般耕地應主要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未經批准改變一般耕地地類的,原則上整改恢復為耕地,確實難以恢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對2021年未經批准違法違規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魚的,要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穩妥處置並整改恢復為耕地,其中屬於2021年9月1日以後的,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責令限期改正、嚴肅整改查處。
以上重點整治工作中,涉及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實施推填土的,要一併督促恢復為耕地。

非法佔用土地工作安排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國土變更調查、土地衞片執法、耕地衞片監督、耕地保護督察等資料,立即組織市、縣開展自查自糾,2021年12月1日前全面啓動重點問題整治,要充分利用春節前工作時間,抓緊推進;12月31日前,要上報工作進展及初步整治成果;2022年1月31日前,上報最終整治工作成果明細清單、整治成效及工作報告。

非法佔用土地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切實認識到本次重點問題整治的重大意義;要強化重點問題整治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行安排部署。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切實擔起責,親自抓部署;分管負責同志要親力親為,靠前指揮,將責任落實,工作層層分解壓實,採取強有力措施,將重點整治工作抓實抓細抓好。
(二)突出重點,統籌推進。本次重點整治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聚焦整治重點,列出問題明細表,統籌考慮實際情況,按照整治要求逐宗明確整治措施和整治時限,消除違法狀態。堅決防止搞“簡單化”“一刀切”。要統籌安排日常工作與重點問題整治,協同推進,相互借力。新增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問題整治,要結合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專項整治行動堅決遏制新增的任務一併推進;違法違規佔用耕地挖湖造景問題整治,要結合2021年耕地保護督察問題清單整改一併推進;違法違規佔用耕地超標準建設綠化帶和綠色通道問題、違法違規佔用耕地綠化造林或將耕地轉為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問題及違法違規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問題,要結合耕地衞片監督發現問題圖斑的整改一併推進。整改落實情況納入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
(三)強化監督,嚴肅問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重點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改變耕地地類的,要最大限度恢復為耕地、消除違法狀態,確實無法恢復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要求。對實質性違法建設行為,要從重嚴處。對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先凍結違法用地所在地區儲備庫內的補充耕地指標,拆除復耕後解除凍結。對項目批准責任人和違法當事人涉及黨紀政務處分的,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自然資源部將適時組織開展抽查,對發現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或整治不實等典型問題的地區,將予以公開通報,並嚴肅追究責任;對未能達到耕地“進出平衡”的地區,或者耕地流失數量較大的地區,將暫停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結合督察工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責任,抓好整改。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