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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鎖定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是指因建設項目施工或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的協議。
中文名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類    型
文件
領    域
建築
相    關
土地使用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定義

臨時用地
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後不再需要使用的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臨時使用建築或其他設施而使用的土地。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規定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建設項目施工

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相關文獻

  • 採礦項目使用林地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分析-華東森林經理-2012年 第4期 (3)
  • 關於鋁土礦露天開採用地模式的探討-採礦技術-2012年 第5期 (2)
  • 高速鐵路建設工程臨時用地復墾現行政策適用性解讀-鐵道運輸與經濟-2012年 第6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