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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財產税

鎖定
根據課税對象形態的不同,財產税可分為靜態財產税和動態財產税兩大類。
靜態財產税是對一定時期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按其數量或價值進行課徵的財產税。如地產税、房產税等均屬於靜態財產税。其特點是在徵收時間上有一定的規律性,通常是定期徵收,如房產税一般都是實行按年徵收。
中文名
靜態財產税
類    別
相關詞彙
闡    述
一定時期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
分    類
靜態財產税和動態財產税

目錄

靜態財產税類型

靜態財產税是對納税人在一定時間內擁有的財產進行課税,是財產課税的主要組成部分。同時靜態財產税依據其徵收方式不同,分為綜合財產税和特種財產税。 [1] 
1、綜合財產税又稱為一般財產税,是對納税人擁有的全部財產實行的綜合課徵。這種財產税的應税範圍較廣,原則上包括納税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財產。實行綜合財產税制度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德國和新加坡等。
2、特種財產税又稱個別財產税,是對特定類型財產課徵的財產税,主要包括土地税、房屋税、車輛税等。發展中國家一般實行以土地、房屋和車輛為課税對象的特種財產税制度。

靜態財產税共性

綜合財產税和特種財產税雖同屬財產税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税制設計、徵管方式、課税對象和作用側重點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課税範圍較廣、公平性較強、籌集的收入相對較多,但計徵方法比較複雜,,偷逃税問題比較突出。後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財產作為課税對象,課税範圍相對較窄,計徵方法相對簡便。
參考資料
  • 1.    .戴詩友.借鑑國際經驗完善我國財產課税制度.財經理論與實踐,2000年,第21卷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