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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鎖定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州(市、地)、縣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中文名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設機構
11個
隸    屬
省政府
地    點
青海省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擬訂保障性住房、危舊房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組織和指導實施。
(四)負責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和監管以及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許可;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權限內的行業企業資質標準。
(五)承擔指導、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工程規劃建設和技術服務;制定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標準;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編制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國家和地方標準,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
(九)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
(十)指導城鎮市政公用事業規劃編制工作;擬訂城鎮燃氣、供熱行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燃氣、供熱運營和安全管理;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運營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負責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災後重建的規劃、設計論證和審查工作;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監管。
(十三)負責對省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代建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十四)承擔省城鄉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農村牧區住房規劃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 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建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和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三 建築市場與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執行工程建設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監督執行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擬訂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承擔工程造價計價信息的發佈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監督實施國家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標準,擬訂地方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配套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 勘察設計處。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地方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審核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並監督執行。 [1] 
五 城鄉規劃處。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研究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省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建議,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六 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承擔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七 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
住房改革與保障處(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國家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擬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承擔省住房與保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 
八 住房改革與保障處(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國家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擬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承擔省住房與保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 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十 綜合計劃財務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固定資產計劃;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所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負責行業信息統計工作和行業經濟形勢分析工作,承擔相關領導幹部任期、任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一 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和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承擔廳屬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工作。紀委(監察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1]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建設廳的職責劃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交給廳執業資格註冊中心。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促進新農村牧區村鎮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組織監督生態移民住房建設。 [1]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副廳長:葛文平
廳長:吳志城 [3]  [13] 
黨組成員、省紀委監委派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秦志強
黨組成員、副廳長:馬慶林(援青) [11] 
黨組成員、副廳長:唐曉劍 [14]  [16] 
副廳長:劉恆建 [18] 
一級巡視員:熊士泊 [19] 
二級巡視員:韓萍
二級巡視員:渭兆軍
參考資料: [4-5]  [9-10]  [12]  [15]  [17]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所獲榮譽

2020年4月,青海省委、省政府授予“青海省國土綠化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6] 
2020年10月,被評為“2019年度青海省脱貧攻堅工作先進單位“。 [7] 
2020年11月,被評為第六屆全國文明單位。 [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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