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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鎖定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山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依法享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市公募性基金管理組織。 [1] 
中文名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外文名
침따오교육발전기금회
成立時間
1995年
類    型
公募
原始資金
400萬元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發展歷史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是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第十九次常務會議決定成立的。是貫徹實施《教育法》,加快青島教育事業發展,動員全社會支持和資助教育的一項新措施。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經有關部門核准登記,是全市性教育發展基金管理組織。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於1995年9月7日正式成立,由青島市市長秦家浩任會長,中共青島市委副書記徐長聚任顧問,青島市副市長周迪頤任常務副會長。第一屆理事會由青島市55個單位組成。根據《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於1998年9月9日舉行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進行換屆改選。由青島市市長王家瑞任會長,中共青島市委副書記程友新任顧問,青島市副市長馬論業任常務副會長,第二屆理事會由青島56個單位組成。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並負責管理、使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全部用於青島市教育事業發展,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驗,裝備現代化的教育設施、進行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和用於獎勵尊師重教的單位和個人。
現代社會最寶貴的是人才,人才資源的開發靠教育去實現,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將認真貫徹國家“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致力於教育與經濟和社會相結合,為加快青島市教育現代化進程,提高全市人民的素質,培養更多、更好的人才。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機構領導

名譽理事長:程友新、王偉楊宏鈞
理事長:何建平
副理事長:趙小玫
秘書長:黃偉傑
監事:陳健 [2]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主要職責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自1995年基金會成立以來,積極爭取社會支持,多渠道籌集基金,廣泛開展獎教、獎學、助教、助學活動,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義務教育、或升入高等院校深造,協助市政府對尊師重教、捐資興學的團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1]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現已從社會募集資金和實物13376萬元,投放資金和實物共7428萬元,獎勵學生5400人(次),獎勵教師7394人(次),資助大、中、小學生51208名。設立專項基金二十多種,其中“寒窗基金”被青島市人民政府授予全市最具有影響力慈善項目。基金會所募集資金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全部直接用於教育事業發展,在教育聯繫社會上發揮了橋樑和紐帶作用。2010年被評為山東省先進社會組織。基金會所募集資金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全部直接用於教育事業發展,在教育聯繫社會上發揮了橋樑和紐帶作用。
奠基教育,塑造未來;捐資助學,功在千秋。基金會匯聚八方博愛,構建和諧教育。真誠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
本會鄭重承諾:接受的捐贈一律收入本會專用帳户,並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捐贈收據,以便捐贈者享受免税優惠;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願,將所捐贈資金和物資全部根據捐贈人意向使用。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優良傳統,動員海內外各界人士募集教育基金和實物,促進各級各類學校建設,表彰教書育人成績顯著的教育工作者、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對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各界人士、團體和單位,幫助困難家庭學生完成義務教育,積極推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育,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制訂教育基金和實物募集、管理和使用的條例;
(二)進行教育基金和實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三)協助市政府對尊師重教、捐資興學的團體和個人進行獎勵;
(四)開展獎教獎學、助教助學和各種有利於尊師重教、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五)資助困難家庭學生完成義務教育,廣泛爭取社會支持幫助困難家庭學生升入高等院校;
(六)支持教育科研事業,資助出版優秀教育專著;
(七)接受海內外團體或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和使用各種用於發展我市教育事業的基金、資產或捐贈;
(八)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的友好往來和互相合作。

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青島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青島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優良傳統,動員海內外各界人士募集教育基金和實物,促進各級各類學校建設,表彰教書育人成績顯著的教育工作者、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對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各界人士、團體和單位,幫助困難家庭學生完成義務教育,積極推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育,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海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教育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青島市延安一路2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制訂教育基金和實物募集、管理和使用的條例;
(二)進行教育基金和實物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三)協助市政府對尊師重教、捐資興學的團體和個人進行獎勵;
(四)開展獎教獎學、助教助學和各種有利於尊師重教、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五)資助困難家庭學生完成義務教育,廣泛爭取社會支持幫助困難家庭學生升入高等院校;
(六)支持教育科研事業,資助出版優秀教育專著;
(七)接受海內外團體或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和使用各種用於發展我市教育事業的基金、資產或捐贈;
(八)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的友好往來和互相合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資格:
(一)熱心教育事業和教育基金會工作;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審議工作報告,表決重要事項決議;
(二)選舉和被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提議並召集召開理事會會議;
(四)募集教育基金和實物。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五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帶領理事進行教育基金和實物的募集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及其他部門的資助;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存息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本會日常辦公和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組織專場演出向社會募捐;
(二)通過新聞媒體的專題報道向社會募捐;
(三)組織各行業企業或駐青的外資企業進行專項基金的募捐;
(四)購買國家政策性債券;
(五)企業捐贈的專項基金的本金,投資企業每年獲取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金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直接投放給中小學校改善辦學條件;
(二)公開拍賣變現後投放給中小學校改善辦學條件。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5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